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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近年来,随着办学体制和教学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高等学校的教学方式和管理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高校收费管理工作尚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学费和住宿费管理(一)我省境内所有高等学校不分办学形式和性质,教育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两项。 1
2、、加强学费管理。(1)我省各类公办高校学费标准保持不变。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本专科学费标准保持不变(见附表1-3)。高校网络学院的学费标准、自学考试自考班的学费标准,可按本校普通教育同类专业学费标准上浮不超过50%。开放性学历教育的学费,属普通教育按本校普通教育同类专业的学费标准收费,属成人教育按本校成人教育同类专业学费标准收费,取消注册建档费、毕业生审核费。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学费实行学分学费和学年制学费双轨管理,继续执行粤价2004317号规定标准。(2)高校学生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或因留级、结业申请复读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学费标准第二学位(或第二专
3、业、辅修专业、复读专业)所需学分该专业学年学费标准学制该专业毕业应完成的学分总数。学分总数规定为第二学位60个学分(医学75个学分)、第二专业50个学分、辅修专业30个学分。(3)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原国家教委教外来19987号文规定由高校提出具体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4)民办高校的学费标准由学校提出,报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备案。(5)研究生以上学历教育的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2、完善住宿费管理。为加强学生用水用电管理,节约水电资源,高校学生住宿费管理可实行两种管理方式(见附表4):(1)现有收费标准和管理方式不变。(2)有条件的
4、学校可选择住宿费不包含学生水电费的收费方式,但必须按附表4的规定标准降低学生住宿费,学生住宿费标准降低后,学校按实向学生计收水电费、热水费。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决定,住宿费的核准办法按粤价2004128号的规定执行。(二)学费、住宿费清退规定。高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年制收取学费、住宿费的,不得跨学年收费。受教育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1、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
5、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受教育者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3、受教育者在校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受教育者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4、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5、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计起。二、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高校面向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是指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学生提供服务时发生的各项费用。服务
6、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见附表5),代收费项目实行定期公布结算,多退少补管理。 1、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1)证件工本费。高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各种证件时,不得收取工本费。证件丢失后,学生要求补办,可收取工本费。学生证、图书馆阅览证每证不超过3元,毕业证、学位证每证不超过20元。(2)证明资料费。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时,学校应免费为学生开具不超过5份所需的成绩单、推荐信函(表)等证明材料。超过5份的以及毕业离校后重新回校开具证明资料的,可适当收取服务费,中文版每份不超过20元,外文版的每份不超过40元。(3)学生课外使用学校通讯网络的,可收取通讯网络
7、费(含网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300元,按时计费每小时不超过1.5元。(4)直供学生宿舍热水费每立方不超过25元。(5)为学生提供打印、复印服务费,A3纸0.2元、A 4纸0.1元。 2、代收费项目和标准(1)高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代学生订购课本教材,每学年可向学生预收不超过500元的课本教材费,课本教材费按学年结算公布,多退少补。(2)学校为学生代办校园一卡通每张不超过30元。(3)高校可为在校学生代办平安意外健康医疗保险,保险费标准原则上每生每年不超过30元。(4)按国家规定组织新生军训,可根据需要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军训服装须实行统一招标采购,每生费用最高不超过65
8、元。(5)高校为学生代办身份证的,可按公安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居民身份证办证费每证20元,遗失身份证补办每证40元。代毕业生迁移户口的,每生代收迁移证费4元;代暂缓就业学生办理户口迁移的按实收取邮寄费。高校必须严格按照省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今后新增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必须由学校提出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民办高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参照本规定执行。三、高校面向社会的收费 1、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受委托或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面对社会组织的考试,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各类考试费,高校不得自立项目或提高标准收取考试费。
9、2、高校利用现有教育设施举办的强制性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强制性培训,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标准。 3、非学历教育的预科生班以及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进修班、辅导班的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标准由学校自行制定,招生前公示,并报省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4、高校为社会单位或个人提供场地或咨询等服务按市场价格协商议定,停车场、物业管理收费按现有规定执行。四、收费资金管理及票据使用高校收费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设单独科目核算进行专项管理,按规定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申领相应票据进行收费。高校收取教育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10、,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服务性收费收入应全部作为学校办学费用。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从2007年秋季起,高校必须到当地价格部门(中央、省属以及外省驻穗高校到省物价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并亮证收费。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实行年检制度。高校申领收费许可证,必须在新学期开学三个月前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可由“广东省价格信息网下载),经教育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发证。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必须通过校园网和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新生入学实际交费不得超过公布标准。高校必须在校园内设立收费公示栏(墙)将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公示。六、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高校要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收费。要自觉接受物价、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有禁不止、屡查屡犯的乱收费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当事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