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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抵 押 人:_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_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鉴于:为确保债务人全面、及时履行其在主合同(详情参见本合同第十二条)项下各项义务,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以下述抵押物作抵押,并赋予债权人/抵押权人以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据此,双方当事人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第一条 抵押物1.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详情参见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1.2 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上款所述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第二条 担保债权2.1 主债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
2、详细情况参见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主债权如为其他币种的,按债权人自行确定的相关汇率和方式进行换算。如根据主合同的规定债权人可在债务人可透支账户内扣收到期债务导致该账户发生透支的,该部分透支金额作为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转化形式也应纳入主债权,抵押人以抵押物对该账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2.2 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及挪用罚息以及复利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有关透支账户透支本息、保管担保财产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债务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
3、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主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主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日到期;(3)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及主债权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期间内随时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债权人按自身业务操作规定出具和记载的会计凭证为准。2.3 担保性质2.3.1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可以不先行使对债务人的其他担保权利(如有)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抵押人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与债务人在其他债
4、务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担保物权、违约救济权,均不得被视为抵押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权利,亦不会影响其充分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2.3.2 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不因抵押权人给予债务人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或依据主合同出具的信用证、保函、备用证等文件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以及协议债务重组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抵押人的事先同意,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第三条 抵押登记及公证3.1 抵押登记及公证3.1.1 抵押人以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抵押当事人应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获得抵押权
5、利凭证后抵押人应将该抵押权利凭证正本连同抵押物所有权凭证正本一并交付抵押权人保管。3.1.2 抵押人以法律未强制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若抵押权人要求,则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登记。3.1.3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认可的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抵押人自愿接受该强制执行。3.1.4 如抵押人以期房作抵押,而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在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三十(30)日内重新办理现房的抵押登记手续。 如抵押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要求必须填写担保期间的,仅为登记目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此约定本合同项下抵押的存续期间为抵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
6、债权发生期间届满后二年止,即担保期间到期日详情参见本合同第十二条。但此处对担保期间登记的约定并不应在任何程度上妨碍或影响抵押权人根据有关法律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特别约定(如有)对抵押物享有优先权利。 3.1.5 法律规定抵押登记为抵押生效要件的,该抵押权自登记完成时设立;法律未规定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权自本合同生效时设立。3.2 债务人或抵押人履行完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被担保的全部债务并经抵押权人认可后,抵押权人应根据抵押人的要求,将上述证明及有关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在出具同意解除担保的说明函后由抵押人自行前往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条 保险4.1 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应在本
7、合同生效之日起五(5)日内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如尚未办理保险的或原保险不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5)日内至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就指定的保险险种、期限和金额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4.2 抵押人应及时支付所有的保费,并及时将所有保险单据、凭证正本送交抵押权人保管。4.3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不得终止或取消该等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等保险被撤销、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4.4 若抵押人未及时对抵押物办理保险或未积极维持该等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投保和/或
8、维持该等保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负担。虽有本款规定,但抵押权人并无代抵押人投保及维持保险的任何义务。4.5 已保险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提前收回抵押物担保的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5.1 抵押人向抵押权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并在本合同期限内持续有效:5.1.1 抵押人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1.2 抵押人拥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并且抵押人在此承诺,如发生抵押人死亡(宣告死亡)、失踪、下落不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则将由其监护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继承人代为
9、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抵押物上所设抵押权仍然有效。5.1.3 抵押人签字是真实有效的,签字代表是经过授权的,本合同的各条款均是抵押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抵押人具有法律约束力。5.1.4 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抵押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抵押人签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5.1.5 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且无任何隐瞒的。5.1.6 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本抵押合同签订时,该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借用、租赁(除非事先向抵押权人声明并获得抵押权人同意)、托管,也不存在或可能存在任
10、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5.1.7 抵押人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经济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并且,抵押人将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继续向抵押权人承担上述信息的及时披露义务。在发生前述事件时,抵押人应当在有关事件发生之日或其知悉之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通知抵押权人。5.1.8 抵押人的工作、住所(或联系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如发生变更,抵押人应在该变更发生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通知抵押权人。5.1.9 抵押人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
11、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合法办理完毕并有效。5.1.10 抵押人保证,如主合同项下贷款涉及房地产预售时的抵押权预告登记且需在取得小产证后转为现房抵押的,抵押人将按照抵押权人的指示及时完成现房抵押登记手续。5.1.11 抵押人确认如已依据本合同承担了有关担保责任,则在债权人于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被清偿完毕之前,抵押人暂不向债务人行使因其履行担保义务而产生的对债务人的追索权。5.1.12 抵押人确认,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行为被依法撤销或认定为无效的,抵押人于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即时自动恢复(而无论此前本抵押合同是否因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全部清偿而已经终止);如此时原有抵押已经释放的
12、,抵押人应当在担保义务自动恢复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配合抵押权人重新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或者提供抵押权人满意的其他担保。第六条 约定事项6.1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进一步约定如下:6.1.1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义务。6.1.2 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人的经营状况和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6.1.3 未经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将抵押物改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6.1.4 如
13、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6.1.5 如非因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抵押权人对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抵押权人也可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抵押房屋如被拆迁后,对于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抵押人和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协商清偿债务,或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房地产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应由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方提供担保;对于以
14、补偿款方式进行补偿的拆迁房地产,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作为担保财产。6.1.6 如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抵押人委托经抵押权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确认,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估价价值不作为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处置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6.1.7 如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或者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时,抵押人保证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6.1.8 抵押人应确保抵押物的全部共有人(如有)均完全同意该项抵押,并在本合同后的签
15、署页签署确认。抵押人应确保抵押物共有人均同意,当债务人、抵押人违约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6.1.9 抵押人确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债务人/抵押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变,也不因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债权人同意贷款展期、重组及抵押人发生任何变故而改变。6.1.10 抵押人确认,抵押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和税费。第七条 违约事件7.1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7.1.1 债务人构成主合同项下任一违约事件的;7.1.2 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的;7.1.3 抵押人在本合同第五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不真实的、不准确的或不完整的;7.1.4 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任一约定事项的;7.1.5 抵押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7.1.6 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