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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画院规章制度篇一:鸣凤山书画院管理办法 鸣凤山书画院管理办法 鸣凤山书画院内部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书画院的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院务委员会议,研究书画院重要事项。 二、书画院实行院长办公会管理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办公会议。 特殊活动由院长灵活召开院务委员会议。 三、书画院日常工作由院长负责处理,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四、书画院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帐户单列。秘书长监管财务,报销审核,每月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书画院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财务实行账钱分管制度,会计不得兼出纳. 五、每年召开一次书画院代表或全体会议(含院士、会员),总结和研究工作
2、,布置任务。 六、加强书画院物品保管,由专人负责,并严格物品进出登记制度。 七、加强与书画师的联系,热忱为书画师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征缴书画作品。 具体各职务管理细则如下: 院长 :(一)主持书画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院务委员会议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书画院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书画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书画院各职务及副职相关负责人; (六)列席理事会会议。 副院长:配合院长工作,分别负责书法、绘画方面的人员及作品组织,加强外部联系和交流。 秘书长:协助院长工作,负责文案处理,安排部署和落实院务工作。 副秘书长:配合秘书长落实各类院务工
3、作,负责展厅管理、作品管理。 理 事:积极参与各类活动的前期策划、组织实施,积极参与作品征集、对外宣传、对外合作等事宜。 财 务:(一)开办资金的管理与支配;书画用品的购买报销、库存情况报表,财务月度结算报表,并上报财务监管进行审计. (二)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制定鸣凤山书画院财务工作细则,并自觉执行. 其它管理细则各岗位细化补充附则 篇二:某某画院章程 某某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画院名称:*画院,英文名:* 第二条 本画院主管单位及艺术指导:*市* 第三条 本画院院长(法人代表)姓名:*
4、国籍:* 第四条 本画院注册号:* 第五条 本画院组织机构代码:* 第六条 本画院地址:* 第七条 经济性质:经济独立法人单位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宗旨 第九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的创作特点和艺术发展方向,积极主动地开展创作和研究工作 第十条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民族文化艺术,唱响社会主旋律。依托在美术界的品牌形象,选好主题,开展精 品创作、全国巡展等工作,推动画院有序发展。 第十一条 弘扬*画派精神,尊重艺术规律,团结兄弟画院,壮大创作实力,推出和宣传新人新作,进一步繁荣美术事
5、业,为 艺术家打造规范化、产业化的艺术教育模式。 第三章 经营运营模式 第十二条 画院提倡多元化发展,为画家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画院不参与任何画家的个人经营活动,不经营特聘画家的作品,不收取特聘画家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画院引进先进的国际规范运营模式,将画院相关市场运作的经营权统一委托*公司全权代 理,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市场运作,以确保画家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艺术创作中去。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组织和接受有关创作、研究项目,开展各项专业培训和艺术推广活动,积极发现和培养绘画人才。 第十六条 为画家提供理论学术指导,开展艺术咨询活动。 第十七条
6、组织画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开展书画人才的培训工作,提高艺术创作水平,以为社会、为画家服务为宗旨, 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十八条 每*年度根据画家的艺术水平由艺委会评选决定,可免费为画家在*画院美术馆举办个人画展。 第十九条 每年至少由正规出版社出版一本*画院作品集。 第二十条 画院统一在大型专业美术期刊上分批宣传画院画家的优秀作品。 第二十一条 积极组织画家的优秀作品举行全国巡回展。 第二十二条 画院定期协同全国各省市书画院举办联展。 第二十三条 经画院艺委会评选确认的优秀画家,免费为其拍摄专题片。 第二十四条 *画院网站“*”免费为每位画家开设专栏。 第二十五条 经画院艺委会审核向文化公司
7、推荐,送作品参加大型拍卖会。 第二十六条 画师提供给画院的作品,画院拥有所有权、作者署名权等知识产权,并同意画院印制宣传画册和网上宣传。 第二十七条 画院所聘画家的对外宣传和创收等事项,全部委托具有经验的文化公司来承担。画院积极 创造条件,为画家提供潜 心创作的环境和氛围。 第五章 聘任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画院艺术委员会由*共同组成。 第二十九条 艺术委员会负责艺术创作指导、艺术评审以及艺术人才的甄选工作,培养艺术创作人才。 第三 十条 凡赞成本画院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院艺术委员会批准通过,履行手续后,可聘任为*画院画师。每届聘 期为三年。特聘画家以学术会员制的形式加入画院,画院与画家之
8、间不具有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画院不承担特聘 画家的生活、创作及劳保、医疗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三年聘期内取得重大成就的画家由画院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任期期满后可根据其艺术水准、对画院的贡献以及是 否积极参与画院的一切活动,作为续任的前提条件,*画院可按照国家劳动法规正式聘用为*画院专职画家。 第三十二条 特聘画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征得画院书面同意,不得以画院名义在社会上开展任何经济活动,否则本院有 权追诉其相关责任。本院不承担任何所聘画家的法律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画家须自觉维护苏州画院声誉,积极响应并参与*画院举办的各类公益活动与各项艺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四条 画家须完成*画
9、院安排的重大创作活动以及对慈善等公益事业的作品捐赠活动。 第三十五条 画家入院自愿、退出自由。凡*画院举办的活动无故三次不参加或违反画院规章制度,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者,画 院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退出。画家自愿退出的,提交相关书面申请,经画院审核同意后,即可退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迁址揭牌仪式)经艺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画院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画院的艺术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年*月 篇三:书画院规章制度 市政协书画院章程 (XX年9月27日书画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宗旨 第一条本书画院为学术研究、艺术创作和友好交流为主的
10、群众性艺术联谊组织.在宣 城市政协的领导下,本着艺术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书画为桥梁纽带,广泛团 结联系社会各界人士,扩大文房四宝之乡的知名度,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书画艺术,为活跃我 市文化生活,促进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二、组织机构 第二条本书画原设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院务委员组成。人选由 市政协主席会议决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条 院务委员会负责决定工作规划及院长提请讨 论的书画院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书画院设名誉院长、院长、副院长、秘书长、 副秘书长,在院务委员会领导 下,院长负责处理书画院日常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 根据需要,
11、本书画院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三、书画师 第六条 凡在书画创作及研究方面有一定造诣或热爱 书画并有一定创作能力的市、县(市、 区)政协委员和社会 各界人士,只要赞成和遵守本章程,本人提出申请,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可聘为书画 院书画师。 第七条书画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和祖国统一大业,自愿为发 展先进文化献计出力。 第八条书画师的权利:1、可在书画院展厅免费举办个人作品展览;2、参加书画院举 办的艺术创作、观摩交流和考察等活动;3、在书画院编辑出版的艺术图书中优先刊录个人作 品;4、对书画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5、有退出书画院的自由,但须向书画 院备案。 第九条书画师
12、的义务:1、遵守书画院的章程;2、积极参加书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3、每年须缴1-2件书画作品;4、宣传和维护书画院的声誉。 四、附则 第十条书画院可通过代销、委托拍卖、定向创作和举办书画讲习班等形式,为丰富我 市文化市场提供有偿服务。其收入除返还作者稿酬和支付一定劳务费后,作为书画院活动经 费。 第十一条书画院接受社会赞助,用于开展有关书画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院务委员会 市政协书画院内部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书画院的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院务委员会议,研究书画院重要事项。 二、书画院实行院长办公会管理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两
13、次办公会议。 三、书画院日常工作由院长负责处理,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四、书画院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帐户单列。担任机关负责人的副院长分管财务,进行审 批报销,每年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书画院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五、每年召开一次书画院代表或全体会议(含书画师),总结和研究工作,布置任务。 六、加强书画院物品保管,由专人负责,并严格物品进出登记制度。 七、加强与书画师的联系,热忱为书画师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征缴书画作品。篇二:上 海蒂芙特书画院印章等管理制度 上海蒂芙特书画院印章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上海蒂芙特书画院(以下简称本院)的院章、钢印、 财务专用章已经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核准备案,负有相应的责任
14、,应加强管理。 第二条 本院的院章用于本院形成的各种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钢印用于本院书画家证书和理事会理事证书;财务专用章用于本会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印章由专人管理,财务专章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四条 印章使用须经执行院长同意,不得滥用。对不按规定 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院委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未经执行院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携带本会印章外出。 第六条 需更换印章时,须经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批准,方可 刻制新印章,并将旧印章全部上缴。 第七条 印章遗失须立即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院委会, 并登报声明作废,再按有关规定向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申请重新刻制印章。 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条 坚持民主办院,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重大活动和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