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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 第 号姓名 由于 意愿,属 人员,已发给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月,介绍去 处失业登记。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 第 号宁海县 街道(乡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兹有本单位职工 同志,在本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为 年,由于( 因本人意愿 、非因本人意愿)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属( 终止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开除、除名、辞退、因用人单位未按有关规定由本人提出解除合同、其他)人员,已发给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月,金额(大写) 元,前往你处申请失业登记,请予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负责人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注:1、请在有选项的栏
2、目内打“”。 2、此证明书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及法院审理终结之日起60日内有效。3、有关提示请看背面。(纸张背面印刷下面文字)办 理 失 业 登 记 需 带 资 料(一)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三)劳动合同原件(事业单位人员、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还需提供人事档案);(四)非农户籍人员本人身份证及正反面复印件二张、户口簿、一寸近照2张;农村户籍人员本人身份证及正反复印件一张、一寸近照1张、农业银行卡复印件一张)。注1:上述(一)(二)两种证明书由用人单位填写盖章后有效,涂改无效。空白证明书可在“宁海就业网http:/ 办 理 失 业
3、登 记 提 示一、要确认原单位对你的社会保险已办中断手续,对你的就业登记已办终止手续,上述两种手续没有办好前,不能办失业登记。二、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对超出规定期限的人员,视同已重新就业。失业登记必须由本人办理。失业保险金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开始按月发放。三、失业登记的地点:本县户籍:非农业户口,失业保险参保地在宁波市统筹区内,原则上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参保地在不在宁波市统筹区内,可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农业户口,失业保险参保地在本县,原则上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
4、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参保地不在本县,到本人失业前单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非本县户籍:非农业户口,宁波市统筹区内户籍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非宁波市统筹区内户籍人员可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农业户口,原则上到本人失业保险前单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四:如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到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卡。五、享受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及以上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16-60周岁内,女16-50周岁)。六、咨询电话:0574-59979532 0574-65583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