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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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3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的处罚规定类 别序号质量行为规定及依据违反规定处罚办法及依据内容依据罚则依据报监1项目审批手续齐全坝目审批手续不齐全的,不受埋 工程质量监督2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 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条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 第五十六条 第(六)款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 手续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报 告,不得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 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 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 2%以下的

2、罚款条例 第五十七条基 本 建 设 程 序 及 有 关 要 求1建设单位建立了与建设工程相适 应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或管理机构国家有关 规定建设单位未建立与建设工程相适 应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或管理机构的, 责令改正2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 包条例 第七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 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 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

3、目,并可以暂停项 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条例 第五十五条3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 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 采购进行招标条例 第八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 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 5 %。以上10 %o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 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 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4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 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 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

4、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 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 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 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 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 他工程条例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 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责令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 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按建设工程监理 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第86 号令)执行条例 第五十六条 第(五)款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5、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 的,不得使用条例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 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 第五十六条 第(四)款类 别序 号质量行为规定及依据违反规定处罚办法及依据内容依据罚则依据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要求6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 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 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 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齐全条例 第九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 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 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 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 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 损失和实际费

6、用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四 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 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 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 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 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 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五 条苴/、它 质 量 责 任1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 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 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 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 程质量条例 第十条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 的价格竞标的,或者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条例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建设单位

7、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 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 第五十六条 第(三)款建设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 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 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条例 第七十四条2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 采购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建 设单位应当保证材料、构配件和 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 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条例 第十四条对工程中使用的不符合标准的原 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 监督人员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并追究采 购方的责任,监督站有权对生产厂的资

8、 质进行复核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 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 设备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 第五十六条 第(七)款3(注)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 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 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 可交付使用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浓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 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 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 合格工程验收的条例 第五十八条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 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 工

9、验收条例 第三十七条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 单位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竣工验 收的,责令改正注: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建设工程,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类 别序 号质量行为规定及依据违反规定处罚办法及依据内容依据罚则依据资质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 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 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 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 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 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 名义承揽工程条例 第十八条A.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 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 费、设计费1倍以上2

10、倍以下的 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B. 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 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 依照A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C. 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手 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 销资质证书,依照 A款规定处以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条例 第六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 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条例 第六十一条2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

11、取得相应 的执业资格,并在国家规定的执 业范围内执行业务国家有关规定违反规定,责令改正转 包 与 分 包1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 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条例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 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 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 销资质证书条例 第六十二条类 别序 号质量行为规定及依据违反规定处罚办法及依据内容依据罚则依据执 行 强 制 性 标 准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 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 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等注册

12、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 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条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丄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的,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 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条例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款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 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未在设计文 件上签字的,责令改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 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 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 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条例 第七十二条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13、降低 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条例 第七十四条勘 察 设 计 文 件1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 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 准确条例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 量、水文等勘察成果不真实、准 确,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 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 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 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 理使用年限条例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 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责令改 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14、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条例 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3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 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注 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 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 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条例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指定材料、构配件 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责令改正,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 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条例 第六十三条 第(三)款4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 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 作出详细说明条例 第二十三条违反规定,责令改正事 故 处 理1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 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 成的质量事故,提岀相应的技术 处理方案条例 第二十四条违反规定,责令改正类 别序 号质量行为规定及依据违反规定处罚办法及依据内 容依据罚则依据资质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 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 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 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 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 程。禁止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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