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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通过对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以适当方式加以标识,防止混淆或误用,并满足可追溯性要求。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德鲁克咨询公司进入产品实现过程中的材料、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第三条 引用标准一、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三、质量手册。第四条 术语与缩写一、引用质量手册中术语。第二章 职责第五条 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是标识和可追溯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规定标识和可追溯性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并负责监督检查。第六条 物资设备管理中心负责采购产品和顾客财产的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管理。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第
2、八条 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所承建工程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产品标识管理。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承建工程施工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管理。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质量检查员负责本项目生产全过程标识和可追溯性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物资管理人员负责按规定对施工过程所需产品加以标识,并满足可追溯性要求。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和最终产品的标识,并满足可追溯性要求。第三章 过程实施与控制第十四条 标识识别和控制一、产品标识及标识方法(一)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分类1、待检验2、验后合格3、验后
3、不合格 (二)施工中所需产品、设备、半成品标识可采用标牌、标记、履历卡、记录及存放不同地点的方法加以标识,物资管理人员负责产品标识及检验和试验标识。- 3 -(三)产品标识的内容包括: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入库时间等。有使用有效期时,应标明有效期。(四)同类产品标准、规格不同时应分别标识。(五)标识不清、丢失或无法确认的产品应重新检验和试验,按验后结论重新标识。二、施工过程标识及标识方法(一)所有施工过程制品、产品均应按规定建立并传递检验、试验和验证的记录。(二)对施工过程中不合格的半成品除进行记录外,应明确标识并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三)最终产品的交付以验收交接记录作为工程最终结果的标识。(四)在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项目经理部应按要求进行产品标识,并填写有关记录,使其逆向追溯到源头。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之前发布制度相冲突情况,以本制度为准。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德鲁克咨询(济南)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