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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呼伦贝尔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质量控制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妇幼健康管理,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做好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呼伦贝尔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质量控制方案。一、工作要求(一)呼伦贝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呼伦贝尔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质量控制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制定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质量考核评估细则,对所有旗市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工作定期检查、督导和评价,并进行通报。(二)旗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辖区 孕
2、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质量控制方案,每半年组 织 1 次当地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督导检查和质量控制工作, 并将督导和考核结果上报至呼伦贝尔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 服务中心,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汇总分析全市督导考核情况,报到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各地工作情况组织全市专家对全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情况进行全市质量控制。2、工作内容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包括妊娠风险筛查、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妊娠风险管理和产后风险评估。(1)妊娠风险筛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首次建册机构为筛查机构,在首 次建档时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进行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并将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中。筛 查项目分为“
3、必选”和“建议”两类,必选项目为对所有 孕妇应当询问、检查的基本项目,建议项目由筛查机构根 据自身服务水平提供。对于筛查未见异常的孕妇,应当在 其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绿色标识,按照要求进行管理。对于筛查结果阳性的孕妇,应当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上 标注筛查阳性,填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 并告知筛查阳性孕妇在 1 周内至上级医疗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由接诊机构完成风险评估并填写转诊单后,反馈 筛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规范要求,落实后续随访。 (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开展助产服务的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为妊娠风险评估医疗机构,包括首次评估和动态评估。1.首次评估。对妊娠
4、风险筛查阳性的孕妇,医疗机构应当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进行首次妊娠风险评估。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 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并在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对于风险评估分级为“橙色”、“红色”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附件 5),在 3 日内将报告单报送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如孕产妇妊娠风险分类为红色,应当在 24 小时内报送。2、动态评估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发现孕产妇健康状况有变化时,立即进行妊娠风险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相应管理措施,并在母子健
5、康手册上顺序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三)妊娠风险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情况,严格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呼伦贝尔市孕产妇妊娠 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诊疗指南、技术规范, 规范按要求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自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定期收集、整理、分析、总结高危妊娠风险评估情况,全面掌握所收治的高危妊娠的发生数、转诊数及转归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汇总,提出干预措施,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接受相关部门的质量控制,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母婴安全。(四)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基层医疗机构在进行产后访视和正常产妇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时,按照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再次对产妇进行风险评估。如发现阳性症状和体征,应当及时进行干预。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机构进行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 分娩机构按照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再次对产妇进行风险评估。如发现阳性症状和体征,应当及时进行干预。三、妊娠风险评估实施及监督呼伦贝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妊娠风险评估工 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指标,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孕产妇妊娠 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评价、监督和考核工作。附件:1、呼伦贝尔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质量控制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2、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质量考核评估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