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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期货有限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甲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期货有限公司 依据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双方声明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一)甲方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具有从事介绍业务的资格。 (二)甲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进行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三)甲方承诺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从事介绍业务,并对所属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甲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
2、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一)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并取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 (二)乙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甲方开展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乙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第二章 介绍业务范围第三条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下列服务:(一)协助办理客户开户手续;(二)为客户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介绍业务的报酬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
3、协商确定。第四条 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乙方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甲方与乙方客户之间不存在基于期货交易产生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乙方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直接对客户承担责任。第五条 甲方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的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也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第六条 甲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第三章 介绍业务规则第七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与期货交易业务有关的期货经纪合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期货交易流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方式和要求、期货结算结果的查询方式、必要的业务单据等资料,并
4、为甲方提供开展介绍业务所必需的业务培训以及其他相应业务支持。甲方可以根据开展介绍业务的需要,要求乙方提供公司基本情况介绍、有关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简历等资料,以备客户咨询。第八条 甲方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甲方应指定有关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经营管理,配备足够的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从事介绍业务。第九条 甲方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一) 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二) 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5、(三) 乙方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四) 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五) 客户交易结算结果的查询方式;(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乙方也应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其网站,对前款(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列示。 第十条 甲方在为乙方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乙方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甲方、客户、乙方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乙方也应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明确注明甲方、乙方、客户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方在开发客户过程中,应当向客户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并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
6、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客户开户审查的方式、内容和程序,甲方设专人负责协助开户及开户审核工作。甲方应当及时将客户资料提交乙方。乙方在复核甲方提交的客户开户资料无误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三条 甲方应根据双方约定为所介绍的客户提供必要的行情、交易系统及设备。甲乙双方应各自对期货交易涉及的行情、交易系统及设备负责,并共同作好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保密工作。甲
7、方应协助乙方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第十四条 甲方应告知所介绍客户获取期货交易结算单的渠道或方式,提示客户有义务及时查看,并协助有异议的客户向乙方提出异议。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当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甲方协助乙方从事向客户提示风险等工作。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风险控制系统及报表等,以便甲方开展相关工作。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被监管机关采取限制、取消相关业务资格等监管措施时,应自事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四章 保证金存管第十七条 客户出入金必须在乙方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客户所指定期货结算账户的银行账户
8、之间进行。第十八条 甲方有义务向客户公开乙方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和要求、出入金流程、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等基本情况。乙方变更或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应当在向监管机关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依法向客户披露变更或者撤销情况。第十九条 甲方不得代乙方或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第五章 客户投诉的处理方式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健全各自的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制度以及双方的协作程序和规则,明确具体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双方的客户投诉情况的沟通与联络。甲乙双方应将各自的客户投诉方式或渠道对外予以公布。
9、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协作程序和规则,本着服务客户、服务合作伙伴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客户投诉;对投诉本方的应及时处理不推诿,对投诉合作对方的应及时移交并配合做好处理工作,对投诉涉及双方的应及时会同处理。第六章 违约责任及协议的终止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对方所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协议自非违约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解除。第二十三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
10、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或双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的1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应证明,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除有本协议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主张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丧失业务资格或依法不能从事相关业务,本协议自动终止。第二十六条 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介绍业务的报酬和相关费用的支付等善后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第七章
11、其他约定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对于在介绍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对方或客户的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和客户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违反本约定给对方或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前款约束。第二十八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也可以采取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该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