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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让确认协议编号:豫中信单字(2011)第1804 号借款人(甲方): 四川意龙印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关洋保证人(乙方):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岳小勇转让人(丙方):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乐山市春华路南段439号法定代表人:蔡昌庆受让人(丁方):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又简称为“中原信托”)注册地址:郑州市郑汴路96号法定代表人:黄曰珉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就丙方转让标的债权确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1. 自转让日起,丙方依据豫中信单字(2011)第180-3号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对甲方和乙方享有的标的债权
2、转让给了中原信托,标的债权的基本要素如下:1.1. 借款合同编号: 2011年乐商银井支借字第120号1.2. 担保方式:保证 1.3. 担保人(含保证人、抵押人及出质人):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合同编号:乐担保司(2011)保字第079号1.4. 贷款起止日期:2011年6月24日至2013年6月24日1.5. 转让时贷款年利率: %1.6. 转让贷款的金额:2000万1.7. 转让日:2011年 月 日2. 自转让日起,原借款合同项下还本方式调整为每半年还本一次,借款本金的还款计划为: 年 月 日,偿还本金 ; 年 月 日,偿还本金 ; 年 月 日,偿还本金 ; 年 月 日
3、,偿还本金 ; 年 月 日,偿还本金 ; 年 月 日,偿还本金 ;3. 自转让日,标的债权的所有债权(包括担保权)均属于中原信托。4. 甲方和乙方的承诺4.1. 借款人知晓并同意本协议及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标的债权转让事宜。4.2. 担保人知晓并同意本协议及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标的债权转让事宜。4.3. 如标的债权项下有担保物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担保人、转让人及借款人应配合受让人在转让日前完成,将担保物的权利人变更登记为受让人。4.4. 借款人承诺,在债权转让后,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受让人承担按时还本付息等各项义务。担保人承诺,在债权转让后,仍按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受让人承担担保等各
4、项义务。4.5. 双方认可本协议的签订即是标的债权对债务人的通知,不再另行通知,甲乙双方应按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本合同向中原信托履行义务。5. 收款账户5.1. 转让日后,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按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将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若有)等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30101235000000000017开户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6. 四方因履行本协议以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引发诉讼的,均由受让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7. 其他7.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7.2. 本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豫中信单字(2011)第1804 号债权转让确认协议的签署部分)借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年 月 日担保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年 月 日转让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年 月 日受让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签署完毕日:年 月 日签署地:河南省郑州市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