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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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续页黑龙江省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并通过验收,并达到预期目标与成果,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进一步推进“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黑教高函201038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院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总体目标是:适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实验区”的建设;适应商贸、旅游、物流、信息、通讯、加工制造、体育艺术等行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要,以职业岗位培养目标为依据,以重点专

2、业建设为核心,带动相关特色专业群的发展;充分利用行业和骨干企业的资源,建立长效的开放式合作平台,与企业深度合作,资源共享,合作双赢,探索校企一体化的办学模式;建立与行业人才培养规格相适应、与专业教学计划相配套的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一支校企互通、素质高、竞争力强、专业水平高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以产学研结合、工学交替、校企合作和“双证”制教育为切入点,以课程改革为核心,以培养模式、教学模式改革为重点,提高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提高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形成具有地域特点的中等职业教育品牌。第三条 我院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内容包括:旅游管理专业、旅游服务与管理(现代旅游)专业

3、、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等4个重点支持专业建设项目;校园文化建设1个特色项目建设项目。第四条 我校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是:“科学决策、项目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全程监控、适时反馈、效益考核”。对项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证每项建设顺利进行和按期完成。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管理职责第五条 在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及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的领导、督促和指导下,成立由学校校长为组长、学校书记、副校长、副书记为副组长,相关处室主任及专业部长为主要成员的学校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领导分工与具体责任制度,接受上级部门指导,统筹规划和组织骨干高职院校

4、建设项目工作。第六条 成立学校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示范办),作为学校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第七条 示范办负责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完善项目建设的方案、编制项目建设任务书及年度建设计划和各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负责资金筹措及配置,争取各级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研究制订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的保障制度及措施;负责确定项目负责人以及对负责人进行考核;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督促、项目质量的监控、评估、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总结、交流、推广项目建设经验,整理归档建设档案,准备年度考核验收材料。第八条 成立各项目的项目工作小组,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由示范办任命,项

5、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选定。一、各项目工作组人员组成(见方案)二、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工作职责1负责与示范办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2负责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论证;负责任务书的填写及报批工作。3负责依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制定项目分阶段进度安排和预算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逐项实施,并对实施过程实行协调、督导、管理,解决或向示范办报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项目的具体落实及保质按期实现效益目标。4负责对项目建设内容的调整、资金使用计划的变更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初审,并向示范办提出申请。5完成建设项目月、季度进展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竣工总结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示范办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

6、行的监控、检查、评估、验收工作。6根据示范办反馈的整改意见,查找原因,制定措施,落实责任,认真完成整改任务。7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档案及时立卷归档。第九条 聘请政府领导、企业行业专家、中职教育专家成立专家顾问委员会。负责为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内容、资金筹措、人员调配及项目的实施、协调、监督、评估和验收等提供指导,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并提出纠正、调整意见和解决措施。第十条 成立由教育、财政、企业专家及学校共同组成项目监理委员会,负责全程监测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核与认定;对建设方案的各个论证环节的合理性进行监督;按照建设方案

7、和任务书的要求严格对项目建设的计划、计划变更、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和质量进行监督;对需整改的项目建设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整改;对工作不力或出现失误的项目组及其负责人提出督办或查处建议。定期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参与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审核签认建设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组织待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质量检查;整理建设项目的监理资料。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检查、监督,以确保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和效益。职能部门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具体如下:1学校各职能部门也是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

8、相关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与示范办签订责任书;2贯彻执行、组织落实学校对项目建设的决策和决定;3负责协调、解决或向示范办反映项目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4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在经费、人才和物质条件上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倾斜,全力为项目提供技术和资源的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办;5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主动与示范办沟通协商,推进项目建设;6按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建设任务进行管理、规范、服务、督促。第三章 建设项目实施第十二条 学校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要求和预期效益等以桂林

9、市旅游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方案、桂林市旅游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骨干高职院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任务书为准,任何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若确因客观原因需对原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局部调整,对项目的目标、内容变更的,由建设项目小组向示范办提交书面申请,报经学校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对涉及建设目标、内容等的重大更变,由学校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领导小组报自治区教育、财政部门审定。第十三条 各建设项目小组按建设方案及建设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全面制订项目实施计划。第十四条 各建设项目实施计划需由资深中职教育专家及行业专家

10、、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组成的项目建设专家咨询组进行论证,在通过论证并报经示范办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五条 各建设项目小组负责人应认真制定项目进度计划,细化到每一个月,并落实阶段工作任务、责任人和协调单位。第十六条 对项目建设实行工作例会制度。项目建设小组每1-2周召开1次建设工作例会,研究落实项目建设工作;示范办每月1次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形式的专题会议,及时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报建设进程,促进项目建设;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每学期召开12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项目建设有关重大问题。第十七条 对建设项目管理实行不定期检查、阶段性考核、年终验收和项目终期验收评估制度。阶段性考核和不定期检查由示

11、范办组织实施,其主要任务是对各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阶段性建设成果和存在问题等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年终验收由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年初签订的建设目标责任书对各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总结评比。项目终期验收评估,先由项目建设小组提交验收申请和自评报告,学校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教育厅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对项目的目标实现情况、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的落实与使用情况和建设质量及效益等,进行审计、验收和总结评价。第十八条 实施月报、季报等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创建国家示范中职学校建设项目专题网站”详细公布各项目小组建设动态信息、阶段成果,进行全面跟踪和监控。第四章

12、建设资金使用与设备购置管理第十九条 学校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资金总体规划,审批预算方案。第二十条 加强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实行定期检查、审计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确保建设资金取得预期的投资效益。第二十一条 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中拟采购的仪器设备必须经专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通过后方可由总务处依照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第二十二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及时登记入帐。各使用部门应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落实专人负责设备的正常运转、功能开发、日

13、常保养和维修、填写设备使用记录等一系列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预留机动费由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掌握,主要用于项目组织管理,支付某些不可预见的费用。第二十四条 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由学校总务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五条 建立建设项目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制订学校国家中职示范校建设绩效考核及奖惩办法,学校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建设整体运行状况和建设成效进行公正、客观的考核。第二十六条 考核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阶段性考核与年终验收和项目终期评估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定期检查每学年2

14、次,不定期检查每学期不少于2次,由示范办根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关键点和重点工作随机安排;年终验收和项目终期评估由学校示范办组织有关专家,按照任务书和目标责任书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总结评价。第二十七条 实行量化等级制考核。考核量化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项目的实施与目标完成情况、建设进度与质量、项目常规管理、项目效益与成果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第二十八条 阶段性考核和年终验收提前下发通知和要求,被考核项目小组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各项目小组负责人填写 项目小组考核表并形成自查总结报告,同时准备好有关考核所需要的佐证材料,报示范办。考核结束后,将

15、考核情况向被考核部门进行反馈,并在全校通报。第二十九条 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所产生的重要成果,由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进行成果登记,成果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各级奖励。第三十条 对于考核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各项目小组、个人以及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一条 对实施不力、无正当理由拖延完成时间,影响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正常建设和验收的,或经评审达不到验收要求的项目,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担该项目的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出现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失误的职能部门,追究该部门主要领导责任。第三十二条 对检查、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三十三条 学校骨干高职院校建设绩效考核及奖惩办法另行拟定。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重大、原则问题,学校将另行颁布相关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凡教育部(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厅)、财政部(厅)有相关规定时,以教育部(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厅)、财政部(厅)文件为准。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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