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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员考核应知应会原创特设陈说基层聊特设安全2024年10月31日 17:06江苏下载链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员考核应知应会.pdf锅炉安全员应知应会一、法律法规1、特种设备安全法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特种设备目录中锅炉的定义和分类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5、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6、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8、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9、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10、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二、考核知识点(一)法规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
2、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特
3、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
4、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
5、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
6、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锅
7、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除
8、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一)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二)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四)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五)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锅炉、
9、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六)其他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
10、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5.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能效证明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含有设计能效指标的设计文件;(二)能效测试报告;(三)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书;
11、(四)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能耗状况记录;(五)节能改造技术资料;(六)能效定期检查记录。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锅炉安全员发现锅炉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锅炉安全总监报告,锅炉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锅炉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锅炉安全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
12、建立基于锅炉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锅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锅炉停(备)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蚀等停炉保养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日管控制度。锅炉安全员要每日根据锅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锅炉进行巡检,形成每日锅炉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锅炉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特种设备
13、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锅炉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五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二)安全技术规范方面1.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5.1.2.1 每台锅炉至少应当装设两个安全阀(包括锅筒和过热器安全阀),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以只装设一个安全阀:(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2)额定蒸发量小于4t/h并且装设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蒸汽锅炉;(3)额定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2.
14、8MW的热水锅炉。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5.1.3(1)蒸汽锅炉的安全阀应当采用全启式弹簧安全阀、杠杆式安全阀或者控制式安全阀(脉冲式、气动式、液动式和电磁式等),选用的安全阀应当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5.1.4 蒸汽锅炉锅筒(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应当大于额定蒸发量。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5.1.10安全阀安装(1)安全阀应当铅直安装,并且安装在锅筒(壳)、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壳)之间或者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应当装设阀门和取用介质的管路。;(2)几个安全阀如果共同装在一个与锅筒(壳)直接相连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应当不小于所有安全阀的流通截面积之和。(3)釆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安全阀时,应当符合GB/T 12241安全阀一般要求的要求;安全阀应当与带有螺纹的短管相连接,而短管与锅筒(壳)或者集箱筒体的连接应当釆用焊接结构。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5.1.12 蒸汽锅炉安全阀排气管 (1)蒸汽锅炉安全阀排汽管应当直通安全地点,并且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保证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