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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14个统计口径 1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且有生育证明出生的第一个孩子,统计为计划内,否则统计为计划外(合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及时发放生育证明)。 2按规定批准并领取二孩生育证明后出生的,统计为计划内二孩。 3初婚多年未育,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特批现又生育一个子女的,统计为计划内二孩。 4历年出生漏报在当前统计年发现的,在发现的当月及时报入统计报告单,按当年出生人数统计。 5非婚(不含事实婚姻)生育子女归女方户籍地报;已委托管理或女方户口未落实的,由女方现居住地报,孩次按女方家庭现有子女数统计。 6依法办理合法收养手续收养的,当月报入统计报告单,统计为计划内出生
2、;未办理合法手续收养的,当月填入村统计报告单,乡镇街道建立花名册;超过五个月(从领养的时间开始计算)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于次月报入常规报表,统计为计划外出生,同时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收养的孩子的上报时间与出生时间不在同一年,作往年出生补报。 7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入赘到女方,如有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签具的确认其入赘纳入女方所在地管理的联系单(交接单)的,其家庭出生子女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统计。否则,农嫁农家庭出生子女的统计口径仍由男方统计。 8夫妻一方为我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其出生统计经与外省联系,若外省不予报入,由我省上报。 9统计管理对象已办理委托管理交接手续的,由现
3、居住地统计管理。 10统计管理对象在办理委托管理交接手续后,现居住地发现其计划外出生未上报的,退回户籍地,由户籍地负责上报。 112001年1月1日以来的漏报初婚,在发现的当月应及时报入统计报告单,列入当年初婚人数统计。 12“人口流产”不包含自然流产,“引产”包含病理性引产。 13“孩次”(一孩、二孩、多孩)是指婴儿出生时家庭现有子女数(包括抱养及前夫前妻留下的孩子)的排列顺序。 14计划外的双胞胎,二个孩子均统计为计划外。二、计划生育统计对象、范围和资料 (一)统计对象:1549周岁的育龄妇女,包括离婚、丧偶、绝经、不育对象。(二)统计范围:1农嫁农的在男方户口所在地统计和管理;2农嫁非、
4、非嫁农、非嫁非的在女户户口所在地统计和管理;3委托现居住地管理的由现居住地统计和管理。(三)统计资料:村(居)设立“一卡一单”。“一卡”即已婚育龄妇女卡,“一单”即统计报告单。三、计划生育统计的七个指标是什么(一)出生人数 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出生的有生命现象的婴儿总数。所谓有生命现象的婴儿是指胎儿离开母体后,至少有过在一瞬间的呼吸、心跳、随意肌抽动和脐带搏动四种生命现象之一的胎儿。 对刚出生即刻死亡的婴儿,即要做出生统计,又要做死亡统计。 (二)死亡人数 死亡人数是指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由于各种原因而失去生命的人数之和。 死亡人数统计的关键是统计准确,不遗漏死亡人数。统
5、计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死亡人口容易被漏统:出生不久死亡的婴儿,生前居住在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死亡人口,农村中死亡绝户或无近亲的死亡人口;流动在外的死亡人口;由于某些原因,亲属不愿让外人知道的死亡人口。在进行死亡统计时,要注意了解有无以上几种死亡人口,这对提高死亡统计的准确性有重要作用。 (三)女性初婚人数 女性初婚人数是指女性第一次经法定登记结婚和事实结婚(以出生小孩为准)的人数,不包括复婚和再婚人数。 (四)计划生育率 计划生育率是指某一地区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出生人数与该地区同一时期总出生人数之比。一般用百分数表示,即100个出生婴儿中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要求出生的婴
6、儿数。计算公式为: 某时期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出生人数 计划生育率=100% 同期总出生人数 (五)性比例 这项指标是研究男、女性之间的相互比例关系,计算对应100个女子有多少个男子数,其计算公式为: 男子数 性比例=100% 女子数 (六)综合避孕率 综合避孕率是指某一地区,某一时点(通常为年末),已婚育龄妇女中采取各种避孕措施的人数占已婚育龄妇女总人数的比率,以百分率表示,它可以综合考察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程度和可生育人数的规模,也是评价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已采取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综合避孕率=100% 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七)统计误差率 统计误差率是全面评估统计数据准确程度的综合指标,是指统计数据与事实情况的误差,其计算公式为: 出生错报数(漏报、多报、内外错报) 出生统计误差率=100% 实际出生人数 计划生育率误差=报表计生率实际计生率 性别错报人数 出生性别误差率=100% 实际出生人数 女性初婚错报数(少报、多报) 女性初婚错报率=100% 实际女性初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