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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明新城整体拆迁统建上楼启动区项目拆迁测绘技术要求光明新城整体拆迁统建上楼启动区项目领导办公室2010年6月8日目录1 目的与意义 - 1 -2 适用范围 - 1 -3 测绘依据 - 1 -3.1 法律依据 - 1 -3.2 技术依据 - 1 -3.2.1 国家标准 - 1 -3.2.2 行业标准及规定 - 1 -3.2.3 深圳市地方标准及规定 - 1 -4 拆迁测绘技术规定 - 2 -4.1 测绘内容 - 2 -4.1.1 控制测量 - 2 -4.1.2 定界测量 - 2 -4.1.3 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属物测量 - 2 -4.1.4 其他测量 - 2 -4.2 技术要求 - 2 -4
2、.2.1 控制测量 - 2 -4.2.2 定界测量 - 3 -4.2.3 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测量 - 3 -4.2.4 土石方工程量测算 - 5 -5 建筑物、临时建筑物测绘规定 - 5 -5.1 建筑结构类型规定 - 5 -5.2 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 5 -5.3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规定 - 5 -5.4 建筑物构件、附属物计算规定 - 6 -5.5 临时建筑物测绘规定 - 6 -6 构筑物测绘规定 - 6 -7 附着物测绘规定 - 6 -8 隐蔽工程测绘规定 - 6 -9 资料提交 - 7 - # -1 目的与意义为保证光明新区统建上楼启动区征收地拆迁测绘技术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3、统 一各参与本项目测绘机构技术标准采用和测绘成果格式的一致性, 使本项目测绘 工作做到质量可靠、 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能够有效维护政府和被拆迁人的权益, 故特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技术规范制定本技术要求。2 适用范围为光明新区统建上楼启动区征收地拆迁测绘工作提供作业依据及技术指导。3 测绘依据3.1 法律依据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61号 2007年3月 15日);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21号 2002年 10月 1 日)3.2 技术依据3.2.1 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1:50
4、01:10001:2000 地形图图式 GB/T20257.1-2007)。3.2.2 行业标准及规定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 (CH1002-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CH1003-95);城市测量规范( CJJ8-99);,建住房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 , CJJ73-97;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174】号。3.2.3 深圳市地方标准及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SZJG/T22-2006;深圳市基础测绘技术规程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2000年 10月;深圳市建设用地定界测量技术规定深圳市规划国
5、土局 2000年 10月; 委托方的特别规定,包括特殊情况的文字说明、约定等。4 拆迁测绘技术规定4.1 测绘内容4.1.1 控制测量a等级控制(四等以下含四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布设等级控制点的,需由 测绘机构提交测绘监理评估论证通过后再上报业主同意时方可实施;b. 图根控制。4.1.2 定界测量a拆迁用地范围红线放点; b 需征收地范围定界测量;c. 青苗分户面积测量;d 被拆迁人拆迁范围测量;4.1.3 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属物测量a拆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定位测量。b. 永久结构建筑,包括:砖木结构祖屋,砖瓦结构房屋,砖混结构房屋, 框混结构房屋,钢结构(构架)房屋(大型厂房)等
6、;c. 临时建筑,包括:砖墙铁皮顶、油毡顶、石棉瓦顶房屋,铁皮房、棚, 石棉瓦房、棚,油毡房、棚等;d. 构筑物,包括:围墙、地坪、水泥涵管、护坡、挡土墙(加固坎)、加固 水池(大口井)、水泥路面、沥青路面、加固排水沟等;e. 地面附着物,包括:花池、花圃、手摇井、机井等;f. 地面以下建、构筑物在现有测绘手段无法测量时,原则上不进行测绘。 如被拆迁人能够提供建筑施工图的,可在现场抽样复核相符时采用施工图数据, 并在测绘报告中进行说明。4.1.4 其他测量其他测量包括:土石方工程量测算等。4.2 技术要求4.2.1 控制测量因特殊情况需要布设测量等级控制点 (四等以下含四等) 的,经由测绘监理
7、 评估业主批准同意后,按城市测量规范相关技术要求执行;图根控制点布设可采用 GPS RTK 方法布设或采用全站仪布设图根控制导线 布设,当采用GPS RTK方法时建议优先选用SZCORS系统。不论采取何种形式, 图根控制点精度必须满足如下要求:当采用图根控制导线时应满足表1的规定表1图根导线测量技术要求导线长度(km)平均边长(m)相对闭合差点位中误差(cm)测角中误差 (”)方位角闭合差 (”)1.8150 1/40005 20 1005 1/4000 24.2.2定界测量定界测量平面坐标系统采用深圳市独立坐标系。4.2.2.1地界放点a. 地界放点测量可采用GPS RTK方法或全站仪极坐标
8、法对地界点进行实地 定位。b. 地界点点位标志在土质地面应埋设水泥桩,在固化地面(水泥地面、铺 装地面)可在地面刻“十”或埋设钢钉,同时在标志表面或附近用红油漆涂写点 号。c. 地界点点位坐标与邻近控制点点位坐标较差中误差应W5 cm;最大误 差应小于= 10 cm0422.2地界测点a地界测点包括:被拆迁人拆迁范围测量和青苗分户范围测量。b. 地界测点可采用GPS RTK方法或全站仪极坐标法进行测量。c. 地界范围由被拆迁人现场指定,测量人员在指定位置埋设木桩或在指定 的建、构筑物(围墙拐角、房角等)上用红油漆标定位置。d. 测点点位坐标与邻近控制点点位坐标较差中误差应=5 cm;最大误差
9、应 10 cm。4.2.3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测量4.2.3.1 一般规定a. 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现场测绘时,除量取其尺寸数据外,还 需调查其结构、用途;b. 对建筑物需采用数码照相机拍摄其不少于一个立面的全景影像;对构筑物、地面附着物拍摄其全貌影像,必要时还须拍摄其局部影像。所有拍摄的影像 均须成像清晰,分辨率不低于 800 x 600像素,同时将影像文件名称改为该测绘 对象的测绘编号。C测绘人员应在现场绘制测绘草图和记录调查信息。423.2数据采集a数据采集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手持测距仪、全站仪等,边长取 位至小数点后两位。b 圆形、弓形等不规则建、构筑物,可使用全
10、站仪沿建筑边线实测若干点 位坐标,再通过坐标绘制其测绘图,计算面积或长度。c建、构筑物不同结构、用途的部位应分别采集其尺寸数据。d. 相同边长度数据两次测量较差厶D应满足如下要求:I D I 3 cm( D10米时,D为实测边长);I D I 3 cmx D (10 米D 30 米时);I D I 30 米时)。4.2.3.3内业数据处理a. 建、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测绘图应在 AutoCAD 2004下按外业采集数 据进行绘制,并标注边长、面积等数据。标注字体采用宋体字。b. 房屋计全部建筑面积部位采用实线绘制,计一半建筑面积部位采用短虚 线绘制,只标示建筑轮廓的用长虚线表示。具体如下所示图
11、例AutoCAD 2004线型名称Con ti nu ousACADS002W100ACADSOO3W1OOc临时建筑物按实线绘制,同时标注其结构名称和边长、面积等。d. 构筑物、地面附着物按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符号绘制,并 标注其测绘编号和尺寸数据(长、宽、高、水平投影面积等)。4.2.3.4测绘报告编制a. 地界放点测绘报告以项目为单位编制,青苗分户测绘报告以自然村为单 位编制,建、构筑物测绘报告私房以栋为单位编制,工业区以厂为单位编制。b .测绘报告文字、表格部分建议采用WORD编写,图件部分采用AutoCAD2004 编绘。C.测绘报告采用A4幅面,如图件资料大
12、小超过 A4,则要求折叠至A4幅 面进行装订。d.应按如下规则对测绘报告进行编号:项目名称拼音字母缩写 +年度+报告 类别码+顺序流水号。报告类别码规定为:地界放点报告为“ J”青苗分户测量 报告为“L”建、构筑物测绘报告为“F” 土石方等其他类型的测绘报告为“Q”如:果林村2010年第一份私房测绘报告编号为“ GL2010F001”e测绘报告式样见附件。424 土石方工程量测算a土石方测算需进行现状图测绘的,只有在测绘监理机构对现有地形图评 估做出不能满足土石方计算要求的意见后,报业主审批同意测量的情况下方可实 施地形图测量。b. 土石方计算可采用方格网法、断面法和 DTM法。采用方格网法计
13、算土 方时,格网大小以不小于10mx 10m为宜。c土方计算结束后,还应对土方工程量计算结果进行精度评估。当采用方 格网法计算土方工程量时,精度评估采用如下公式:式中 M估一土石方计算中误差 a土石方计算格网边长S土石方计算面积M原一原貌地形图高程中误差。根据城市测量规范不同地区高程点相对 于邻近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与等高距的关系确定。M现一现状地形图高程中误差。根据城市测量规范不同地区高程点相对 于邻近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与等高距的关系确定。5建筑物、临时建筑物测绘规定5.1建筑结构类型规定a. 计建筑面积的房屋建筑结构名称规定如下:砖木、砖瓦、砖混、框混、 钢。b. 计水平投影面积临时房屋结构
14、规定如下:砖墙铁皮顶、砖墙石棉瓦顶、 砖墙油毡顶、铁皮、简易结构。5.2建筑面积计算规定a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SZJG/T22-2006)所列关于计算全面积、半面积和不计建筑面积的规定执行。b. 不同建筑结构的建筑空间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c. 当一幢建筑有多个权利人或有多种用途时,还应划分共有建筑空间计算 面积进行分摊,分摊原则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22-2006)相关规定执行。5.3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规定a已计算建筑面积(包括半面积)的建筑空间不得重复计算水平投影面积。b.层高小于2.2米的楼层、因屋顶造型形成的层高小于2.2米的室内建筑空 间以及凸窗应计算水平投影面积,并在测绘图上注明边长、层高和投影面积。-# -5.4 建筑物构件、附属物计算规定a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建筑构件(装饰造型、空调板等)不进行测绘,也 不在测绘图上表示。b. 单幢建筑物附属设施,如:屋顶水箱、化粪池、与建筑物外墙一体的钢 筋混凝土浇注的雨棚板等不进行测绘,也不在测绘图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