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人通【2007】11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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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人事厅 文件贵州省财政厅 黔人通2007117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工作部门、各事业单位,中央在黔单位:近几年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在各级政府的关心下,补助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得到了相应的提高,遗属的生活条件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随着我省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办法和标准已经不适应社会的需要。为此,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补助的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

2、难补助要本着“困难大多补助,困难小少补助,不困难不补助”的原则,帮助遗属解决生活困难。二、发放范围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是指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依靠死亡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人员。(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16周岁或虽巳满16周岁,尚在大中专、技工(职业高中)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死者生前供养的其他人员。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发给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

3、助费。三、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一)老红军和副省级以上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570元;(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副厅级以上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410元;(三)在保护国家财产或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390元;(四)其他工作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一310元。四、其他(一)遗属原系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经调查核实确无经济来源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限金额发给;对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遗属,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齐发给。(二)死者生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

4、限金额发给。(三)无依无靠,孤身一人生活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在高限金额的基础上加发20元。(四)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或被判处管制的,在此期间停止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父母无固定收入但其他子女有收入的,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单位可视死者生前供养父母的状况,酌情给予适当补助。(六)遗属(配偶)再婚,供养关系发生变化,配偶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七)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根据遗属经济收入增减或享受补助人数的增减,及时予以增发、减发或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能超出死者生前基本工资额。五、办理程序机

5、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填写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属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需附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出具的鉴定材料),属省直单位的,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备案;属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六、经费支出(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发给。原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发给。(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开支。七、本通知从下文之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主题词:人事 遗属 困难补助 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7月3日印发 共印7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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