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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10速冻面米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速冻面米食品包括以小麦粉、糯米粉、米、杂粮等粮食为主要原料或同时配以单一或由多种配料组成的肉、蛋、奶、蔬菜、果料、糖、油、调味品为馅料,经加工成型(生制)或熟制、速冻、包装而成并在冻结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食品。根据加工方式速冻面米食品可分为生制品、熟制品(包括发酵类及非发酵类)。 速冻面米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证单元为1个,一个为生制品、一个为熟制品。企业具备熟制品生产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可以覆盖生制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生产的产品品种(生制品、熟制品)。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 (一)基本生产流程 馅料 成型 醒发
2、蒸炊 冷却 速冻 包装 入库 皮料 | 生制 、水饺生产流程 菜类处理 搅拌 备馅 肉类处理 成型 速冻 包装 入库 面粉 搅拌 制皮 、面(米)点生产流程(以包类面点为例) 菜类处理 搅拌 备馅 肉类处理 成型 醒发 蒸炊 冷却 速冻 包装 入库 面粉 搅拌 制皮 | 生制 (二)容易或可能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原、辅料(面、米、菜、肉、食盐、味精等)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速冻工艺不完善,采用慢冻工艺,无法保证产品质量。3、贮存及运输过程中产品未保持冻结状态而影响产品质量。 (三)关键控制点 1、原料、辅料采购及验收。 2、熟制发酵面点醒发:主要控制温度、湿度及醒发程度。 3、速冻工序:采
3、用速冻工艺,使产品迅速降至冻结状态。 三、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原辅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四、必备的生产设备 (一)馅料加工设备(绞肉机、切菜机、拌馅机等);(二)和面机;(三)醒发设施(熟制发酵类产品适用);(四)蒸煮设备(熟制品适用);(五)速冻装置(速冻机);(六)冷藏库。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二)干燥箱;(三)蛋白质测定装置;(四)脂肪索氏提取器;(五)分光光度计;(六)灭菌器;(七)恒温水浴锅;(八)微生物培养箱;(九)无菌操作室;(十)生物显微镜;(十一)化学试剂;(十二)玻璃器皿等实验耗材。 六、有关标准 (一)产品标准 SB/T10289-1997速
4、冻米面食品 或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二)原材料标准、包装物标准。 (三)添加剂应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 (四)检验标准 1、SB/T10289-1997速冻面米食品;2、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3、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4、GB4789.2- 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5、GB4789.3-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6、GB4789.4-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7、GB4789.5-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5、 志贺氏菌检验;8、GB4789.10-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9、GB4789.11-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10、GB4789.12 -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11、GB/T5009.11-1996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12、GB/T5009.12- 1996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13、GB/T5009.37-199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14、GB/T5009.44-1996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15、JJF1070-200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七、检验项目速冻面米食品质量检验项目表序号检验
6、项目发证监督出厂1标签2净含量3感官4馅料含量占净重含量(适用于含馅类)5水分6蛋白质(适用于肉类、含肉类)7脂肪(适用于肉类、含肉类)8砷9铅10酸价(适用于含馅类)11过氧化值(适用于含馅类)12挥发性盐基氮(适用于肉类、含肉类)13黄曲霉毒素B114食品添加剂15菌落总数16大肠菌群(适用于熟制品)17霉菌计数(适用于熟制品)18致病菌(系肠道致病菌、致病性球菌)注:(1)检验依据: SB/T102891997 、GB27601996、GB7718 1994 。 (2)带“”号的出厂检验项目,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两次检验。 2 、判定原则: (1)合格品:所有检验项目都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
7、(2)不合格品:检验项目中有 1 项(或 1 项以上)不符合标准或产品明示保证值要求的产品。 八、发证检验抽样方法 按企业所申报速冻面米食品发证产品品种,随机抽取 1 种产品进行检验,同一类产品,同一生产场地、使用不同注册商标的样品不重复抽取。 发证检验样品由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审查组在生产条件审查时按规定抽取,或者由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检验机构在生产企业按规定抽取。抽取样品应在企业成品库内抽取,所抽样品应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包(盒),随即抽取 20 包(盒),样品总量不得少于 5kg 。样品分成两份,一份 12 包作为检验用样品,其中 8 包(盒)用于
8、标签、感官检验、净含量检验、理化指标及有害物质检验, 4 包用于微生物检验。一份 8 包作为备查样品(其中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样品抽取后,抽取人员应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抽样人员当场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应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抽样单一式 4 份, 1 份同样品一起送检验机构, 2 份送质量技术监督局, 1 份留企业。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应保持冻结状态,在抽样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审查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 九、其他有关事项 生产速冻面米食品的企业应注意以下有关事项: (一)产品包装 1、产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 2、不经包装的产品不得销售,包装形式可为盒装、袋装、箱装。 3、产品应在温度能受控的环境中进行包装。 (二)产品贮存及运输 1、产品应贮存在 -18 以下的冷藏库内,温度波动要求控制在 2 以内。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 2、运输产品的厢体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厢内温度必须保持 -15 以下。 3、产品从冷藏库运出后,运输途中允许升到 -15 ,交货后必须尽快降至-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