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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分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性文件引用包括:(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三)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四)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鲁公消2001164号);(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公通字201034号)。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2、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要害部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要害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五条 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教育、演练,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火场扑救及逃生技能。第二章 消防组织与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和防火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防火措施
3、;(三)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协调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六)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八)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九)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消防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营发展规划,使消防工作与总体业务发展目标相适应。第七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防火工作,明确防火责任和区域,落实防火责任制;分支机构各部门负
4、责人为防火责任区域负责人,负责所辖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业务培训和防火责任区的消防管理,监督落实消防制度规定与防范措施;分支机构应建立义务消防队(组),担负火灾扑救、人员逃生抢救、物资转移等消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各部门应指定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日常消防工作。第八条 分行综合管理部为本级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承办消防日常工作事项。各支行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职能部门负责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拟订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工作;(二)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督促辖属机构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三)
5、完善消防设施、配足消防器材并落实管理责任,定期维护保养;(四)健全消防工作档案,指导规范办公营业场所防火标志。(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协调当地公安消防主管机关对新建、改建(装修改造)、扩建办公营业场所消防设计与施工审查把关。第九条 各级行安全保卫职能部门为消防安全管理督导部门,负责辖内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工作:(一)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并督导消除火灾隐患;(二)负责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消防应急预案;(三)所辖机构举办大型活动时,负责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批,落实防火措施、制定应急疏散预案,督促承办部门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各方消防责任,确保不发生消防安全事故;(四)指导辖属机构
6、网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义务消防队的灭火、抢救和员工自救能力;(五)配合公安消防人员开展火灾扑救、保护现场、维护秩序、查明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确认火灾事故责任,按程序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六)负责定期向单位负责人和上级行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七)负责落实上级行和当地政府、公安、银监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事项。第十条 各级行应当确定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明确防火责任部门。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的消防管理由责任部门负责;金库(重要空白凭证库)、计算机房、档案库房、运钞车及车库、食堂、各营业机构和消防值班室配置的灭火系统(设备或器材),由所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火
7、灾报警、消防自喷淋和其他灭火排烟设备由单位确定专业机构技术人员负责定期检测、调试、维护和保养。第十一条 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防火责任部门职责如下:(一)细化消防安全规则,落实防火措施及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二)按AB角明确防火责任人和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人;(三)协调落实消防设施定期巡检、维护制度,确保各类消防设施正常运转、应急疏散标志完好、疏散通道畅通;(四)熟悉公安消防机关、单位职能部门和消防设施相关维保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及时处置日常消防事项;(五)加强所属员工消防安全教育,组织防火演练,发生火灾险情立即报告,按预案有效联动处置。第十二条 员工消防责任如下:(一)牢固树立消防安全意识,严格
8、遵守消防安全各项规章制度;(二)积极参与消防知识教育培训活动,会正确操作和使用责任区域内消防设施,掌握初起火灾扑救方法,杜绝人为因素引发火灾事故;(三)发现火灾险情及时报警,并按防火应急预案分工实施扑救,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四)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进单位。存有易燃物品的部门,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并制定防火措施确保安全;(五)严禁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吸烟,员工下班和集体宿舍住宿人员离开宿舍时应将电源切断。严禁使用明火做饭、取暖;(六)不准随意乱接电源线。严禁在室内焚烧文件、帐、卡、凭证、废纸;(七)工作人员在下班离岗前,要切断所有夜间不用的电器、设备的电源。第三章 消防安全制度第十三条 各
9、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下消防安全制度:(一)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消防安全例会召集时限、人员组成、会议议题与决定事项、会议纪要等。(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象、培训内容、考核办法等。(三)消防值班制度消防值班人员与职责、火灾突发事件报告与处置程序、值班记录与交(接)班要求等。(四)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安全检查计划(方案)、检查部位与内容、消防隐患整改要求(整改责任部门、整改时限、整改台账)、违规问责等。(五)防雷、防静电检查制度防雷和防静电检查责任部门与责任人、设施检查人员资格、检查部位、检查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检查情况记录等。(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责任
10、部门与责任人、重点部位和设施、电工操作资格、动火审批程序、设备检测与日常管理要求、火灾和用电安全事故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七)灭火器材维护与管理制度灭火器材管理与维护责任部门(责任人)、管理台账、维保记录等。(八)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制度义务消防组织牵头部门与人员配备、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员)工作职责、日常管理与培训等。(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部门(岗位)分工与联动要求、联络方式、预案制定(修订)及演练程序、演练注意事项等。(十)消防安全工作考评与奖惩制度消防安全考评目标、考评内容与方法、奖励与处罚规定等。(十一)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第四章 消防设施的管理第十四
11、条 消防设施包括:灭火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自动消防设施系统(消防自动联动与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系统)第十五条 消防设施管理职能部门由单位自行予以明确,日常管理与维保工作,可综合考虑办公营业场所建筑物产权归属等因素,分别采取自行管理和租赁场所管理模式运作。(一)自行管理模式基本要求:1、各单位根据上级行招标采购规定,选择有资质的消防专业公司,双方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协议),落实办公营业场所消防设施维保事项,保卫部门对消防设施管理与维保工作实施监督。2、消防设施管理维护职能部门须依据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督促消防专业公司每月对消
12、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查,并出具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报告书,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3、重要消防系统或设施须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实际需求配备消防值班人员(消防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4、)重点部位配置的消防设施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AB”角管理原则落实日常管理责任人,采取适当方式对使用操作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定期检查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发现故障及时协调专业技术人员排除。5、按照国家标准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配备消防器材,各单位对配备的各种类型灭火器要加强管理,严禁擅自挪用和拆卸,并按要求进行检验和定期充装。(二)租赁场所管理模式基本要求:1、我行租赁办公营业场所,出租方应当提供建筑物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双
13、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必须明确消防设施使用要求,界定日常管理责任。2、我行产权建筑物对外出租部分,必须依据国家和上级行规定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中,明确消防设施使用要求,界定日常管理责任;涉及公共区域消防设施应由我行或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统一管理。3、多产权、多家合用同一建筑物的,应当协商确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按当地公安消防主管部门要求,统一消防控制系统值班室;统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统一组织防火巡查;统一组织初起火灾扑救与人员疏散预案演练,并确定由一家机构(如: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共用区域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集中管控。第十六条 要加强消防栓、应急照明、疏散
14、指示标志、消防自动报警装置的管理,及时维护和保养。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分行负责对本部及直属机构消防安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支行及其辖属机构网点消防安全实施监督;各支行负责对辖属机构网点消防安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各营业网点负责对本网点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自查。(一)安全保卫部作为检查督导职能部门须按实际需要(结合火灾易发季节等特点)制定年度和阶段性消防安全检查计划(方案),组织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做到不留死角和盲区。(二)消防安全检查可以单独组织,也可以结合安全检查同步实施。各单位重点防火区域、重要消防设施责任部门(人员)和消防安全员对防火责任区消防安全
15、情况每日必查。分行组织辖内机构消防安全大检查每年度至少二次,每半年检查面覆盖50%网点;支行组织辖内机构消防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检查面覆盖100%网点。(三)消防安全检查方式包括:实地查看、系统设备测试、询问或听取有关人员情况汇报、查阅消防档案、检查消防值班登记簿等。第十八条 消防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办公、营业用房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行政许可,公安消防主管机关的审核、验收手续办理情况;(二)防火责任制、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消防文件、工作资料管理情况;(三)行内自管宿舍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四)对外租赁房产,双方消防责任界定情况,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五)基本建设和装修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方案报请当地公安消防主管机关审核情况,工程项目竣工消防验收及消防证明文件办理情况;(六)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项目合同有关消防安全责任界定,施工现场用火用电防护措施,电源、电器设备验收条款约定与执行等情况;(七)各层级消防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八)火险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包括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上级行检查发现问题);(九)员工消防意识和单位消防知识普及消防技能培训情况;(十)义务消防组织建立情况;(十一)重点防火区域和重要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