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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寿险精算 精算通讯第五卷第二期财产保险公司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检查方法薛春芳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摘要】从2005年开始,我国各财产保险公司试行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与之配套使用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而保监会则将对各公司计提责任准备金是否充足的情况进行检查。本文针对各地方保监局配合检查公司分支机构关于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情况的实际需要,尝试构建一个不需依赖复杂的精算技术、仅仅依据分支机构数据就可以操作,为各地保监局检查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充足性提供一个参考方案。【关键词】非寿险 准备金
2、 监管- 27 -一、 背景2004年12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管理办法配套使用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051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05年2月颁布实施。长期以来,我国一般将保险业务划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而国际上一般将保险业务划分为寿险(life insurance)和非寿险(non-life insurance 或general insurance或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我国一般将经营非寿险业务的公司称为“财产保险公司”,而国际上
3、则一般称为“非寿险公司”。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中使用了“非寿险”的概念,而没有使用“财产保险”。根据管理办法,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根据中国保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各财产保险公司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计提,需要采用相应的精算方法。而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将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提取是否充足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本文针对的是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检查。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已
4、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构成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方法谨慎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客户报案以及查勘定损的相关情况所做出的估计。总公司在计提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时,会在其分支机构的估计值基础上进行一定的调整。因此,如果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不准确,将会直接影响其总公司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从监管检查的角度,对于保险公司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是否充足,不能只限于总
5、公司的数据,还应该通过对公司分支机构的检查来反映其总公司的汇总数据,特别是充分发挥各地保监局的监管力量,检查财产保险公司各地分支机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情况。但是,绝大多数地方保监局的精算技术力量薄弱,要采用精算方法来检查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计提情况存在较大困难;另一个方面,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数据库系统可能还达不到精算方法的要求。因此,本文试图构建一个为地方保监局检查各公司分支机构已报告责任准备金的简便方法,该方法仅仅依据公司分支机构提供的数据,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二、 检查方法的基本思路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是否充足,是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已报案未决赔款
6、准备金是否反映保险公司的“真实”的负债情况。如果要考察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是否充足,还需要在“真实”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谨慎)额度。本期资产负债表中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期末余额)减去上期资产负债表中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期初余额)即为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表1显示了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时如何从期初余额变化为期末余额的过程。表1: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变化1期初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2本期新报案的已发生已报案估损金额之和3重立(re-opened)案件准备金4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调整增加5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调整减少6本期
7、赔付金额7期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7=1+2+3+4-5-6表1中,第2项、第3项和第4项属于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增项,第5项和第6项属于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减项。重立案件是指已经结案但是再次发生索赔的案件,表1中第3项重立案件准备金的金额一般很小。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调整是指随着查勘定损的展开或者新的信息的获取,在原有的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基础上所进行的调整,分为增加和减少两种情况。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已发生已报案准备金是考虑再保险后的净值。财产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估损金额的调整权限进行了控制,比如要求估损金额进入业务系统以后不能进行调整,或者对进入业务系统后
8、的估损金额进行调整需要经过总公司授权。根据目前国内主要几家财产保险公司的经验,上表中第4项和第5项的金额很小。如果不考虑第3项、第4项和第5项的因素,可以得到下面的计算公式:期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期初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本期新报案的已发生已报案估损金额之和-本期赔付金额 (公式1)假设我们要检查财产保险公司支公司2004年底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是否充足。为了简便,不考虑再保险因素。首先我们来分析2004年底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构成情况。2004年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2002年以前(不含2002年)报案的案件在2004年底的未决
9、赔款;2、2002年报案的案件在2004年底的未决赔款;3、2003年报案的案件在2004年底的未决赔款;4、2004年报案的案件在2004年底的未决赔款。根据目前国内几家主要财产保险公司的经验,第1项很小或者为0,第2项较小,第3项和第4项较大。我们再来分析2004年度赔款支出的构成情况。2004年度赔款支出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2002年以前(不含2002年)报案的案件在2004年赔付,2、2002年报案的案件在2004年赔付,3、2003年报案的案件在2004年赔付,4、2004年报案的案件在2004年赔付。根据目前国内几家主要财产保险公司的经验,第1项很小或者为0,第2项较小,第3项
10、和第4项较大。为了检查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充足性,我们可以通过比较赔款支出和其对应的估损金额。这里暗含一个重要假设,即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提取政策具有一致性,因为我们是通过已经结案的案件经验来反映未决案件的情况。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保险公司只卖了一个保单并只发生了一件索赔案件,赔款支出为100元,而当时估损金额只估计了90元,那么就存在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不足的情况。现实的保险公司存在成千上万件赔案,如何来进行比较呢?逐个案件比较固然是一种方法,但是耗费时间。上文已经分析了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赔款支出的构成,可以看出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赔款支出都均有集中分布的特
11、征。因此,我们可以比较离评估时点较近时间段的赔款支出和其对应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例如,我们可以比较2004年报案的案件在2004年赔付金额与其对应的估损金额,其对应的估损金额是2004年新报案的估损金额的减少金额,即2004年报案的估损金额之和减去2004年报案的案件在2004年底的未决赔款。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充足率计算公式为:(2004年报案的估损金额之和-2004年报案的案件在2004年底的未决赔款)/2004年报案的案件在2004年赔付金额100% (公式2)注意这里“2004年报案的估损金额之和”是指所有2004年之内报案的案件的估损金额的加总,其中有部分估损金额在
12、年底时已经转化为已决赔款了;“2004年报案的案件在2004年底的未决赔款”是指2004年之内报案的案件2004年底仍然未决的金额。因此,前者是一个流量,后者则是一个存量。如果充足率大于100%,说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充足;如果充足率小于100%,则说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不足。三、 检查案例下面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首先,我们需要得到财产保险公司支公司2003年和2004年未决赔款的相关数据,如表2所示。表2:某公司未决赔款数据(单位:元)时间本期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赔款支出本期新报案估损金额2003年12月10888412004年1月1181194537957
13、6303112004年2月15500231817805506092004年3月15309664787524596962004年4月12673017018904382252004年5月11736024960454023462004年6月15836461643545743982004年7月16595993024393783932004年8月19687982632535724532004年9月19274622808252394892004年10月25205414034829965612004年11月23367485409283571352004年12月2432381350826446459合计470
14、25386046078表2数据中,1181194是2004年1月末的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537957是2004年1月份的赔款支出,630311是2004年1月份新报案的估损金额。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公式1:本期新报案估损金额=本期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赔款支出-上期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例如:630311=1181194+537957-1088841)通过表2,我们得到2004年报案的未决赔款总数为6046078元。实际上,6046078=2432381+4702538-1088841,我们只需要2003年12月的本期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2004年的赔款支出合计、2004年12月的本期已发生
15、已报告未决赔款就可以计算出2004年报案的估损金额的总数。那么,是否表2的数据失去意义了呢?表2还提供了2004年每个月的本期新报案估损金额,由此我们可以去看是否存在本期新报案估损金额异常的情况。比如,本期报案估损金额出现负值,这就表明很可能公司上期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过度,或者本期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不足。由于我们需要2004年新报案的估损金额总数是各月数据的汇总,负值在汇总中就冲销了。另外,我们通过表2还可以观察公司的准备金的提取是否存在较大波动等情况。因此,表2的数据是十分有价值的。我们还需要财产保险公司支公司从业务系统中提供2004年底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2004年赔款支出的构成情况,如表3和表4所示。表3:2004年底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单位:元)2002年以前(不含2002年)报案的案件在2004年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