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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人员保密协议甲方: 企业乙方(受聘人):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鉴于乙方在甲方财务部门任职且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职和或离职以后保守甲方的与财务有关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财务信息之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本着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下列具体条款: 一、保密范围:1、甲方之与财务有关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人力资源管理信息、财务信息等属于保密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1)技术信息:是指公司所属系统产品开发、生产或制造过程中的秘密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包括:产品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
2、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挡及相关的函电,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以及相关领域的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21)与财务有关的经营信息:是指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关之经营活动当中财务人员所涉及的相关战略规划、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内容。3)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是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人力资源现状分析、诊断及战略规划、计划,定岗定编方案,人力资源费用预算(含人力资源费用与成本分析),重要岗位的管理或技术人员的招聘、培训动态、考核、薪资、档案,相关人力资源合同、协议(含服务协议),人力资源异动统计数据分析与调整对策等,
3、及相关人力资源政策、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42)财务信息:各项销售费用、利润数据以及现金、银行存款、银行贷款、应收应付数据、收款情况、员工薪资、种类凭证、各项报表包括对外财务报表、内部管理报表、预决算报表等,及公司享受的税务政策;内部预算流程、操作手册;财务制度等。53)同时,在甲方生产和经营中,某一信息的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也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范围:a、影响公司发展、稳定和安全的事项;b、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的事项;c、使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d、影响公司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2、乙方确认,本协议所述之商业秘密具有信息性、实用性及价值性,且不为公众所知悉
4、。二、保密资料交还:1、乙方应于离职前返还全部属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2、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光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3、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自行或交由第三人对上述资料以任何形式的载体进行复制或记录,否则,视为乙方未能尽到交还保密资料的义务。三、保密责任1、乙方承诺,在其在职期间和自离职之日起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
5、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也不得允许使用、放任他人使用这些秘密信息,而无论乙方是否从中受益。2、鉴于乙方在甲方担任过财务职务,在离职后,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尽善良管理人之责,采取任何必要及合理的措施,承担如同任职间一样的保密义务,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四、竞业禁止1、乙方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人,包括乙方的任职单位或者其他关联企业,故意破坏或过失损害甲方与现有基础产品提供商之合作关系。2、乙方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人,包括乙方的任职单位或
6、其关联企业,掠夺甲方在乙方离职前已有客户,或劝说诱使其断绝与甲方的关系。3、乙方不得诱使甲方的其他员工与自己一同离职,或为个人或他人利益诱使甲方的其他员工离职。4、关健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市场、技术、财务、管理、经营等人员离职的,二年内禁止在同行业中以任何形式的就业,根据约定程序离岗的,甲方给予乙方在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基本生活保障费120%)。5、本条第1款中的关联企业包括以下及相关类型:1)与其他企业之间形成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2)无控股、参股关系,但将其指挥支配的权力置于其他企业之下。3)将盈利或其单个经营场所的盈利全部或部分
7、与其他企业共享或转移给其他企业。4)与其他企业存在人事联锁关系,即向其他企业派出人员: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5)与其他企业的业务占据其业务总额的重要份额。五四、保密期1、乙方在职合同期内。2、乙方离职后至甲方宣布相关保密内容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前,将承担保密义务,但其中竞业禁止期限为乙方离职之日起两年。3、乙方认可,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根据岗位,每月将职务保密津贴计入工资发放,并将此项目每月所支付金额作为乙方在职和离职后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保密费,故在乙方离职时甲方不再另外支付保密费。4、经理级以上人员辞职应提前3个月,甲方予以设置适当的脱密期。 5
8、4、本协议所称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时间为准,乙方单方面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同样视为离职。65、乙方在离职后须遵守本协议,除非甲方同意放弃对乙方的其他竞业禁止及相关责任。六五、违约责任1、若乙方在职期间,违反本协议任意一条条款,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则视为乙方违反了本协议之保密责任义务。2、若乙方离职后,新任职的单位或关联企业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则视乙方违反本协议之保密责任义务,除非乙方能证明乙方新任职的单位或关联企业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3、若乙方未交清保密资料、私自或委托他人保存任何保密资料复制、记录载体,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之保密资料交还义务。4、乙方已经了解、掌握全
9、部管理规定,并自愿遵守执行。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一情形的,均应:1)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2)一次性分别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向甲方支付保密违约金二十万元。3))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4)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从损失额中抵扣。乙方获得的任何利益均视为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利益非为货币形式的,应折抵为货币赔偿给甲方。七六、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由甲方经营所在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八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如果在乙方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由于乙方的个人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效,乙方工作期间及离职后依然适用上述规定。九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地址: 住址:电话: 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