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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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住建局安监站)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障全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制定以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

2、投诉、举报。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二)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三)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四、监督检查措施(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四)发现违

3、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

4、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三)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四)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住建局质监

5、站) 为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保证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强化监督管理,制定以下监督制度。一、 监督检查对象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二、 监督检查内容对于工程项目从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施工工程到最终竣工验收备案的整个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一)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以下资料: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合格书;

6、2、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3、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表(附件1)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4、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5、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二)工程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抽查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2)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3)现浇楼板结构厚度;(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5)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6)建筑外窗现场气密性;(7)市政道路工程路基、基层、面层的压实度

7、。(8)国家和省主管部门要求抽测的其它项目。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三)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下列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违法违规情况之一的,除对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依法实施处罚以外,还应当责令其委托未承担该工程检测业务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违法违规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测鉴定:1、未经监理单位验收签认,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2、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使用前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3、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见证取样检测;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监督机构而未通知;5、未取得施工许可

8、证擅自施工。(四)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

9、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抽查、巡查: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不定点、不定期、不

10、提前告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重要使用功能、保温节能工程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三)层级监督:对区、县质监站进行业务指导,并定期对站内工作及当地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 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介入监督前,编制监督计划并依据计划对工程实体质量和责任主体行为进行监督;确定检查形式、范围、内容及相关要求并开展实施。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和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汇总并上报主管局长。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

11、查的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法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条文的问题、责任人及有关单位进行扣分、处罚。 (五)整改后处理。对于组织的专项检查由被检查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并将相关整改报告报质监站;对于区、县质量巡查发现的问题,由当地质监站监督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市质监站。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 在工程实体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问题的,按规定程序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发现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依法建议予以行政处罚,并对有关单位进行扣分处理。(二) 在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中,发现责任主体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进行量化考核扣分处理。(三) 监督检查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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