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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次:2核工业二三研究所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研究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科学发展、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和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伤害,确保研究所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和地矿事业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所范围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含在岗固定职工、临时工、劳务工、返聘人员)和外包工程队伍。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三条 研究所成立以所长为组长、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主管研究所
2、安全生产的所领导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研究所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综合办公室归口管理,安全保卫部协助管理;各科室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责任人,切实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严、抓细、抓实,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长效机制。第四条 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一)主管安全教育培训的所领导负责对上级文件、工作要点做出明确批示,指导、解决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二)综合办公室归口管理安全教育培训,负责组织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再教育;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管理人员对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
3、、准确记录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研究所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新聘员工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培训;对科室(项目部)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四)财务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并保证安全教育培训所需资金。第五条 各科室(项目部)要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做好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培训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法人、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第七条 主要负责人上岗任职时,除要进行研究所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外,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国防工
4、办组织对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领导能力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第八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九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
5、生产管理人员是主管业务工作的所领导、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各科室行政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钻探、地质科研项目负责人、各级专职安全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第十一条 主管业务工作的所领导、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各级专职安全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及生产经营单位和地质科研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任职时,除要进行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外,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国防工办组织对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6、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三条 主管业务工作的所领导、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各级专职安全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及生产经营单位和地质科研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机关科室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第十四条 各单位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在每个注册周期(3年)内接受地方安全生产
7、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第五章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及外聘人员中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适用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的范围,如爆破作业、电工作业、压力焊接作业等都属于特种作业。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除要进行研究所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外,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地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技术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七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专门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证,定期复审和换证,安全生
8、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离开工作岗位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经确认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六章 岗前培训第二十条 研究所范围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含在岗固定职工、合同工、劳务工、返聘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接受研究所、科室(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 研究所级(一级)岗前安全
9、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研究所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研究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五)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二十二条 科室(项目部)级(二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由各科室(项目部)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研究所安全生产状况、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二)所从事工种的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五)安全技术基础知识,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
10、意的安全事项;(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七)有关事故案例;(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二十三条 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各班组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班组生产作业概况、特点、范围和设备状况等;(二)本岗位必要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三)本岗位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的各种危险因素和危险部位;(四)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器具的性能,防护装置的作用和使用方法;(五)本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六)本班组安全活动内容及作业场所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交接班制度;(七)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注意事项及如何紧急处理险情;(八)有关
11、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范围内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其中一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二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在岗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第二十五条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针对性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科室(项目部)级、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和时间参照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由派遣单位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培训,用工科室(项目部)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培训,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按新上岗的
12、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岗前培训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第二十七条 外包工程队伍从业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由业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包工程队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第二十八条 从业人员因任何原因离开工作岗位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培训,由各科室(项目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本所内转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用工科室(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处罚金2
13、000元,对用工科室(项目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或安全员处罚金1000元,对相关部门责任人处罚金500元:(一)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地方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的;(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第三十一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用工科室(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处罚金1000元,对相关部门责任人处罚金500元:(一)未对劳务派遣人员和外包工程队伍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安排上岗作业。(二)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培训记录;培训考核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三)未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
14、内容不符合要求。第三十二条 地矿事业部、各省局及研究所安全生产检查组在本所生产作业现场巡视检查时,经询问发现作业人员不知晓现场作业环境、安全防范措施、危害因素及紧急险情处理等内容的,当事人立即停工学习,被检查部门(项目)当年累计达到3人次及以上的,每超过1次,处该部门(项目)主要负责人罚金1000元、安全员罚金500元,相关部门责任人罚金300元。第三十三条 各科室(项目部)没有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加重处罚。第三十四条 罚金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达处罚通知书后10日内上交研究所财务部。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要把外包工程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部门统
15、一管理。第三十六条 各业务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外包工程队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三十七条 各业务部门应对相关方(承包商、供应商、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外来参观和学习人员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本所安防环保有关规定、现场危险有害因素、应急知识,其他安防环保注意事项等。第三十八条 各科室(项目部)在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期间,应当支付从业人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第三十九条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外,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各科室(项目部)自主培训为主。必要时,可以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和人员或研究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对本科室(项目部)从业人员进行专题安全培训。第四十条 各部门要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及本年度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上报综合办公室备案。上报内容包括本部门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情况和外包工程队伍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所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7日发布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制度(制度通告201320号)同时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