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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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院全日制在读学生。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 认定工作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评议、二级学院审议、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认定的四级认定原则。第五条 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一)学院成立以主管院

2、长为组长,学生处负责人为副组长,教务、招生就业、团委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书记为副组长、- 1 -学生干事为助理、专兼职辅导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议工作。(三)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经班级民主程序产生,一般不少于 5 人。第六条 认定等级及比例(一)特别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直接认定为

3、特困生(需填写普通高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2.孤儿、烈士、优抚家庭子女;3.学生肢体残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者;4.家庭成员中有需长期治疗的重大疾病患者;5.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自然灾害,损失重大,造成经济困难者;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二)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为困难:1.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民政部门发放救济款家庭子女;3.家庭有残疾人需要长期供养者;4.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自然灾害,损失较大,- 2 -造成经济困难者;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三)一般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为一般困难:

4、1.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下岗失业的;2.家庭收入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大学非义务教育的;3.来自贫困或者边远地区且无其他经济收入者;4.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损失,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四)不困难学生家庭无上述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情形,家庭经济收入能正常维持并保证学生日常支出者。第七条 认定程序(一)学生家庭情况调查(每年 6 月 1 日9 月 20 日)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 6 月 15 日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

5、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二)班级认定评议(每年 9 月 20 日10 月 10 日)- 3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和等级,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精准扶贫户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三)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议(10 月 10 日10 月 20 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

6、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四)二级学院公示(10 月 20 日10 月 25 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如有异议,可提请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复议。(五)建立档案(10 月 25 日10 月 30 日)各二级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六)学院审核、公示(11 月 1 日11 月 10 日)各二级学院将认定的结果于当年 11 月 1 日前上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用电子文- 4 -档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已被学

7、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第三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第八条 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一)贷款对象:我院全日制在读学生。(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已被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校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生源地市、县(市、区);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流程(一)首贷流程1.进入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注

8、册用户。2.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在“贷款申请”中点击“新增”,填写申请信息。3.提交申请信息后,导出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签- 5 -字确认,到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民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盖章。4.从在线系统中导出贷款约定与承诺书双面打印,学生于空白处签字。5.携带申请材料包括:学生本人和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高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或在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初次申请所需材料:盖章的申请表、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及上述材料复印件;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资助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续贷流程1.进入学生在

9、线服务系统(),输入身份证号和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进入个人主页。2.点击贷款申请,再点击“新增”,填写好相关信息(有红色*号的为必填),再点最下面的“提交”。3.点击“导现申请表”,将填好的申请表导出并打印。4.携带好下述材料到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既可签订合同。5.最后将受理证明交高校资助中心办理电子回执。再次申请所需材料:本人签名的申请表和学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6 -第十条 贷款发放及资金支付流程经办行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学费账户。第十一条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一)按期还息借款人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借

10、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负担。1.借款人毕业后当年 9 月 1 日起至 12 月的利息和以后每年的利息均按年计收;2.借款人毕业后应于 9 月 1 日前通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结算一次,并通知学生本人或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于当年 11 月底前把应付利息存入个人帐户;3.贷款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 12 月 21 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二)按期还贷借款人自正常学制年限毕业 2 年后进入还款期(如 20* 年毕业,则 20*年 12 月 20 日需偿还本金)。1.借款人或家长要按照与国家开发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所确定的数额,从毕

11、业第二年 12 月开始准备还款金额2.借款学生或家长于当年 11 月 30 日前将还款存入个人- 7 -帐户;(三)提前还款借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可以提前还贷,提前还款日为每年 1 月至 10 月(11 月至 12 月因系统发放本年度助学贷款和计算上年度利息,无法提前还款),由借款学生或家庭于当月 10 日前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将还贷资金提前存入个人帐户。第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政策(一)贷款合同签订频度为了规范贷款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开发银行规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一年一签。初次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续贷签订合同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

12、人任意一方即可办理。(从 20*年起,新版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条款约定,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默认为互为授权委托关系)(二)贷款额度及用途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 1000 元,不超过6000 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在校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用于支付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三)贷款期限及宽限期- 8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 10 年确定,最短不低于 6 年,最长不超过 14 年。学制超过 4 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毕业后两年为宽限期,毕业当年

13、为宽限期第一年,宽限期到毕业第二年 12 月 20 日为止。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展期。(四)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 月 21 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五)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借款学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户籍必须与借款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一致;共同借款人非父母时,年龄必须在 25-60 周岁之间,办理时共同借款人如超过60 岁请更换共同借款人。(六)还款规则毕业当年 9 月 1 日起开始自己负担支付利息。每年的 12 月 20 日为正常还息日。宽限期内只需自付利息,

14、不需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 12 月 20 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 9 月 20 日要求全部还清。(七)贴息及风险补偿金- 9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 15%确定。考入所属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负担,风险补偿由和省各承担 50%。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 50。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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