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日常监测管理制度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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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日常监测管理制度通用(9篇) 书目 第1篇水泥厂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第2篇职业危害日常监测评价管理制度 第3篇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第4篇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定期检测管理制度 第5篇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第6篇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第7篇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细则 第8篇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规范 第9篇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范本) 水泥厂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水泥公司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一、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由质检室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刚好向员工公布。

2、 二、公司应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员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部门、装置应当马上实行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评价管理制度 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经资质认证合格的机构培训后, 持证上岗。

3、 3、监测仪器定期修理、检修、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4、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当保存。 5、全部采掘工作面、硐室、运用中的机电设备的地点、有人员作业地点都应纳入监测范围。 6、监测人员必需坚持8小时工作制,并仔细填写公告栏及交接班记录。 7、监测项目及频次 (1)瓦斯:采掘面每班每两时测定两次,硐室、矿井总回风巷每班测定1次,串联通风地点每班测定2次,临时停风点每天测定2次,密闭前每周测 定1次; (2)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每2小时监测1次; (3) 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

4、接触浓度小于6毫克/立方),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4)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小于3.5毫克/立方),每月测定1次; (5)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 2.5毫克/立方),采掘面每3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6) 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毫克/立方)每6个月测定一次; 8、监测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 9、定期托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刚好向职业卫生防

5、治领导小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刚好在宣扬栏公布 10、监测中发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刚好处理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4、发觉工作场所职业

6、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马上实行相应治理措施,仍旧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需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定期检测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一、我公司根据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二、定期、不定期组织对

7、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状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刚好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三、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发觉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刚好调离原岗位,并妥当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四、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化与培训。 五、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当保存。 六、发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马上实行相应治理措施,仍旧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需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

8、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七、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实行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主动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供应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a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预防和限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4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其次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对

9、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书目中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 煤矿的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依照煤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其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购买监测技术服务、或配备检测仪器以及安设实时监测设备等方式组织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的周期性监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托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全部工作场所的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的检测、评价。 第四条(方案) 用人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安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监测周期、监测地点、监测岗位

10、、监测时段以及定期检测托付单位、检测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投入) 用人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所需设备的购置、运用、维护以及监测人员的培训费用和定期检测所需的检测评价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档案)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第七条(结果公布) 用人单位应将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结果刚好在工作场所公告栏中进行公布。 其次章 日常监测 第八条(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指定特地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 第九条(监测人员)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应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确保能

11、够胜任日常监测工作。 第十条(仪器设备) 用人单位应依据其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状况,特殊是存在高危粉尘、高毒物质的,应通过购买监测技术服务、或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含直读式仪器),或安设实时监测设备等方式,组织开展周期性监测。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其性能牢靠,能够正常运用。工作场所存在爆炸风险的,用人单位日常监测仪器、设备应满意防爆要求。 第十一条(有关要求) 用人单位每月至少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监测(实时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除外)。工作场所劳动者人数较多、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或物理危害因素强度较高的,用人单位应加大监测频次,确

12、保能够刚好发觉并处置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应参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要求,制定日常监测工作方案,明确监测地点、监测岗位、监测时段等详细内容。 监测结果判定参照工作场全部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和工作场全部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 第十二条(超标处置)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刚好报告主要负责人签字。发觉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标准的,主要负责人应马上组织实行相应的治理措施,指定相关部门或责任人负责落实(报告处置表示例见附件1)。涉及高毒作业超标场所,应马上停止相关作业,撤

13、离有关人员,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原作业。 对超标状况的处理,应有明确的处理记录并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三章 定期检测 第十三条(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其次十七条其次款、第三款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托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全部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十四条(规范) 定期检测的现场采样工作应严格根据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18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192)及其他相关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托付协议) 用人单位应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

14、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签订托付协议。托付协议中应明确是对用人单位全部工作场所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 用人单位应保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第十六条(前期打算)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托付协议后,应全面告知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种类或成分、设备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状况。 用人单位应协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工作,确保在正常生产状况下开呈现场调查,并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调查表上签字。 第十七条 (采样方案)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后,结合用人单位供应的相关材料,制定现场采样方案,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采样规范确认无误后,应在采样方案上签字。 第十八条 (现场采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时,用人单位应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有意削减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须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刚好通知技术服务机构变更检测安排,以保证检测结果能够真实反映现场状况。 用人单位应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影留证。 第十九条(签字确认) 采样结束时,用人单位陪伴人员应对现场采样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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