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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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完整版-行业资料分享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监事的 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公 司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及 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是指公司监事会成 员。履职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司董事、监事 的管理水平、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收入 分配和聘任、奖惩的依据。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第三条履职评价内容主要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一)德,主要

2、指政治修养、思想品德、政策观念、法制意识、 敬业精神、职业道德、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贯彻“稳健、务实、 高效、创新企业精神等情况;(二)能,主要指学识水平、政策水平、领导决策能力、经营管 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业务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等方面的情 况;(三)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开展调查研究及出席董 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等方面的情况;董事、监事是否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监事会 会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是否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 监事会会议。是否存在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监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会会议的情况。(四)绩,董事主要指年内经营决策

3、的事项是否正确,成效是否 显著等情况;监事主要指年内检查监督是否全面、到位,效果是否显 著等情况。第四条 履职评价实行百分制,德、能、勤三方面各占20分,工 作业绩占40分。考核结果按得分划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称 职(80分以上至89分,含)、基本称职(60分以上至79分,含)和 不称职(60分以下)四个档次。(一)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模范遵 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确,实施效 果显著;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全面、到位;(二)称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自觉遵 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

4、确,实施效 果明显;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比较全面;(三)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精品word完整版-行业资料分享各项规章制度,董事能够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与经营决策,实施有 一定效果;监事能够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有一定效果;(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 度,董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出席董事会会议,或经营决策出现重 大失误;监事不能按要求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检查监督失效,流于形 式。第五条履职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人数不超过被考核人员总数 的 30%。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一)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损害公司及股东

5、合法权益;(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 利;(三)明知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而未提出反对 意见;(四)基本未履行银行业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职责;(五)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第三章评价权限与程序第七条对公司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负 责,每年进行一次。第八条基本程序:(一)个人述职。董事、监事在公司评价大会上就分管工作进行 述职。参加评价大会的人员范围为:公司职工代表、中层以上干部代 表和部分股东代表。(二)民主测评。由参加会议人员根据董事、监事的实际工作情 况和述职情况,对其德、能、勤、绩方面的表现进行评议。(三)调查核实。采集

6、核实业务、财务等有关数据和检查监督情 况,同时征求其他部门对履职评价内容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四)综合分析。根据有关数据和调查核实情况,计算各项评价 内容的得分。(五)做出结论。根据民主测评和各项评价内容得分,确定被评 价人员的等级。(六)反馈结果。做出评价结论后,向被评价人反馈评价结果, 由被评价人签署意见。(七)复议。被评价人对本人的评价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在 10日内向公司申请复议。公司要及时提出复议意见,并把复议结果 通知本人。未做出更改结论前不停止原评价结论的执行。第四章评价结果的运用第九条董事、监事评价结果分别作为董事、监事的聘用和解聘的依据。第十条年度履职评价等次为不称职的,应接受

7、相关监管部门的 谈话,并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公司将予以解聘。第十一条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的标准和结果应分别向股东大会 做出说明。第五章履职评价的组织与纪律第十二条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负责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工作 的组织领导,具体负责履职评价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第十三条任何董事、监事都不应参与本人薪酬及履职评价的决 定过程。第十四条评价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 施评价,要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被评价对象的管理水平和 经营业绩。第十五条在评价工作中,评价人员和评价对象要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借评价之机谋取私利;(二)不准泄露评价机密;(三)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四)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五)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评价工作;(六)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第十六条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 应的纪律处分;造成评价结果失实的,评价结果无效,并重新进行评 价。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履职评价办法及标准、程序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 释和修订。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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