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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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目录写作提纲(2)内容摘要(4)关键词(4)正文(4)一、绪论(2)二、本论(2)(一) 醉酒的含义及特征 (5)(二) 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及其现状 (6)(三)我国刑法对醉酒犯罪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缺陷 (8)(四) 对醉酒人犯罪立法规定之设想 (12)(五) 整体社会的风气也会导致饮酒过度从而导致犯罪率的上升 (12)三、结论 (14)注释(15)参考文献 (15)推荐精选浅论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写作提纲一、绪论21世纪的中国在经济得到迅速的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许多的问题,比如:醉酒者在现实生活中对社会形成的危害和对危害群体的赔偿,以及对醉酒者的定义目前

2、法学界、法律界对于在我国醉酒者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制度,已经基本上达成共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初步的明确了一些行为和责任认定,但对于醉酒者的行为的判断和定罪也是相当的模糊的,中国法学界法律界也不断的在完善此法律以满足日益发展的中国社会的需求,同时也是更好的保护一些弱势群体在此类案件中的能个得到明确和更加公平合理的对待。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其中一个步骤也社会进步的一个关键。二、本论(一)醉酒的含义及特征1、醉酒的类型2、病理性醉酒与其它类型醉酒的区别(二)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及其现状1、醉酒是一种人为的状态2、我国刑法对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现状推荐精选(三)我国刑法对醉酒犯

3、罪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缺陷1、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的立法存在着明显的缺陷2、这一规定容易造成人们在理解上的歧义3、违背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4、追究醉酒人的刑事责任,符合刑罚的目的(四)整体社会的风气也会导致饮酒过度从而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形成一种潜在的威胁。(五)对醉酒人犯罪立法规定之设想1、把醉酒区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2、对于单纯生理性醉酒,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3、对于与职务和业务活动有关的酗酒犯罪,应从重处罚三、结论对于醉酒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需要更加的细化同时也应该效仿醉酒驾车的法规一样的,对社会起到一个立竿见影的作用。同时为饮酒和醉酒者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包括社会,家庭,工作

4、等各方面能导致醉酒者精神加剧崩溃的因素。从而有效的避免和发生醉酒以后发生的刑事案件。立法是只能防范,社会引导和帮助才是根本。推荐精选浅论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wangwenyong【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近年来醉酒后犯罪近年来有上升趋势,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复杂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三大类,酒后犯罪情况实际上很复杂,它涉及法学、医学、司法精神病学、及社会学等方面的问题。醉酒人犯罪应区别于不同情形来确定其刑事责任能力。而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之规定过于简单、模糊,很难做到罪刑法定,加之近年来我国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案件日益增多在民众中引起恐慌。所以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也是学术界一直在探讨

5、的话题。鉴于我国对醉酒人犯罪立法之现状及存在的一些缺陷,我国应对其加以完善,以细化不同醉酒状态下的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从而准确地在司法实践中给犯罪人定罪量刑。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其中一个步骤也社会进步的一个关键。【关键词】醉酒 犯罪 醉酒人 醉酒驾驶 刑事责任能力 社会风气醉酒犯罪是一个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许多国家对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持肯定态度。在21世纪的中国在经济得到迅速的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许多的问的问题比如:醉酒者在现实生活中对社会形成的危害和对危害群体的赔偿,以及对醉酒者的定义目前法学界、法律界对于在我国醉酒者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制度,已经基本上达成共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

6、法解释中,也初步的明确了一些行为和责任认定,但对于醉酒者的行为的判断和定罪也是相当的模糊的,中国法学界法律界也不断的在完善此法律以满足日益发展的中国社会的需求,同时也是更好的保护一些弱势群体在此类案件中的能个得到明确和更加公平合理的对待。推荐精选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对于西方一些国家刑法典的规定,其突出特点是条文简单、概括,没有对醉酒人犯罪适用刑事责任作更深入、细致的划分和阐释。这说明在我国,原则上对一切形态的醉酒人犯罪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都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这会引发许多问题,因此对我国醉酒人犯罪的刑事立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近期我国也正在制订和研究准

7、备出台对相关法律细则的规定。本文主要从醉酒的三种不同类型出发,针对我国对醉酒人犯罪的刑事立法的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待完善对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一、醉酒的含义及特征(一)醉酒的类型醉酒即酒精中毒,从医学角度讲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两种。急性酒精中毒又分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从发展过程看可分为无节制饮酒、中毒期和中毒并发症等阶段。生理性醉酒是指一次过量饮酒而出现的急性中毒,清醒后精神完全恢复正常,这种醉酒者往往不能从中吸取教训,短时间便可重犯。这种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对醉酒行为后果也有充分的预见性。只要稍加努力,便可完全控制自己不

8、出现醉酒。病理性醉酒是很少发生的存在于极少数人中的特殊醉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致于醉的少量酒后,而出现的深度的中毒现象,一般人能从醉酒中吸取教训,终生不再饮酒,故不复发。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能预见,醉酒时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从医学角度讲其性质属于与严重的精神病相当的精神疾病。推荐精选复杂性醉酒是介于上述两类醉酒之间的一种复杂现象,该类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的辩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又没有达到完全丧失。慢性酒精中毒者在开始无节制饮酒阶段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在经过了相当长的一段反复醉酒后,到了中毒期和并发症出现产生了肝、肾等内脏疾病甚至于精神疾病后,有

9、可能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对减弱。(二)病理性醉酒与其它类型醉酒的区别既然病理性醉酒属精神疾病,不负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实践中应严格注意病理性醉酒犯罪与其他醉酒犯罪的区别。首先,病理性醉酒从表面看是一种醉酒状态,实质上是属于饮洒引发的精神病,属精神病范畴,是一种病态反映;其它类型的醉酒仅仅是一种酒精中毒,而非病态反映,不会有本质的不同。其次,病理性醉酒多无行为能力,因此更谈不上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醉酒者在醉酒期间,不仅有行为能力,而且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或者仅仅相对减弱。另外,病理性醉酒在精神病发作期间无意识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是有意识而为

10、之,尽管酒醒后,可能对行为记忆不请或全无记忆,但这仅仅是一种事后记忆丧失,而不是行为或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二、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及其现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危害程度和刑事违法性,并在此基础上以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向、实施时间、地点和程序,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程度的不同,又可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不同的分类,对于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反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介于二者之间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这种分

11、类,结合前文所述醉酒类型,学者刘山泉认为生理性醉酒犯罪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自然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病理性醉酒犯罪是由于行为人饮酒引起精神病发作,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这已经超出了醉酒的范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推荐精选 除此之外,复杂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者犯罪就当负责任。我国1979年7月1日实施的第一部刑法就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必须负刑事责任。1997年10月实施的修改后的新刑法仍然将醉酒应负刑事责任列入法律条文之中。笔者先后查阅了近十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刑法方面的23个条例、补充规定和在各种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12、130多个条文,从来都没有涉及醉酒犯罪问题。因此,在刑法没有修改之前或有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对于醉酒的人减免刑事责任都有悖于现行刑法,有悖于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方针。现行法律无论是否“合理”,他都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人们只能让自己的行为、认识去适应法律,以法律为坐标,修正自己的行为,而不能让法律去适应个人行为、认识。因此,在实践中法医学界提出的复杂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负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观点是错误的,与现行刑法精神相悖,不应认同。至于病理性醉酒因其属于饮酒引发的精神病,不应负刑事责任。(一)醉酒是一种人为的状态 醉酒是一种人为的状态,通常是人为

13、的没有节制性地过量饮酒所致,这种过量饮酒行为是具有非常大的社会危害,前提饮酒主体在饮酒的行为上不加节制的,其实行为人完全可以通过节制自己的饮酒量来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但是行为人往往忽视这样的结果任意的放任自己的不断饮酒而造成的一种行为特别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的这种做法。 在传统刑法理论都主张“一个自行喝醉后犯罪的被告毕竟不是没有过错,他的过错在于自愿喝酒的这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责任能力的考察不应拘泥于行为时的责任能力状态,而应联系行为人醉酒前的责任能力情况。所以,行为人在醉酒之前就能够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和饮酒量,应当预见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危害行为导致危害结果。换句话说,行为时的无责任能力

14、状态是由行为人自己的先前行为(饮酒行为)所造成的,行为人具有先在过错,理论上称之为“基于某种原因的自由行为”即实行行为时没有责任能力,但使之陷入这种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原因行为是自由的,本来与正常人无异。推荐精选醉酒的人犯罪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从生理、心理的角度看,在通常醉酒的情况下,醉酒能使人在一段时间内,减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比醉酒前头脑清醒时容易接受诱惑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但行为人一般不会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行为人对周围的情况以及自己行为情况都能够或有能力做出大致的判断,醉酒只能减弱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大多数学者认为,醉酒人 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产生的后果是能够预见到的。(二)我国刑法对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现状我国现行刑法在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其立法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精神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证明,生理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2)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危害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见,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主观要件。(3)醉酒完全是人为的,是可以戒除的。因此,对醉酒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从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醉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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