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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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人身意外损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能够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能够投保)。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损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以下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1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

2、额全数。2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本钱条二、三两款以外的损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才能、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才能、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管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损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到达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以下缘故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

3、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成心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依照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能够指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

4、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任,不管已否办理修改手续,均自离任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商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场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商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以下单证: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3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通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假如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通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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