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DC美食新天地商铺租赁合同(联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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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DC美食新天地商铺租赁合同(联营扣点)(合同编号:中央收银_)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邮编: 联系电话: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商铺租赁等相关事宜订立MDC美食新天地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件:第一条 出租商铺基本情况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铺在鞍山市铁东区文化街18号MDC美食新天地_层_号(以下简称 该商铺)。该商铺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1.2 甲乙双方同意,该商铺用于计算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租用面积为_平方米,租用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该商铺内的

2、使用面积(包括该商铺内的内墙、立柱的面积);(2)该商铺的墙体面积:该商铺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外墙(包括山墙)以及与其它商铺的分隔墙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1.3 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测量过该商铺的面积,如该商铺交付后甲方认为该商铺的租用面积与上述1.2款规定的租用面积存在误差,则由甲方指定的具有测绘资格的测绘机构对该商铺的租用面积进行最终测量。如租用面积存在误差超过5,则以租用面积计算的保底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及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所有其他与租用面积有关的条 款进行相应调整;如该误差不超过5,则以租用面积计算的款项均不作任何调整。除上述调整外,即使上述 1.2款规定的该商

3、铺租用面积与任何人士、组织或机关测量、登记的建筑面积、租用面积或其他算法的面积有出入,双方均不对该商铺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以租用面积为基数计算的任何款项作调整。 1.4乙方承诺租赁该商铺作为经营 _之用途(详见本合同附件),并保证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擅自改变上述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店铺名称,不得擅自更改用途品类及装修道具)。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免租装修期2.1 该商铺的租赁期自甲方同意的装修期满次日起_的时间,即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2.2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_的免租装修期,即_年_ 月_日至_年_月_日。装修期内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除物业管理费及宣传推广

4、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2.3 商场的营业时间为每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每日上午 9:00至晚上24:00,甲方有权经提前书面通知乙方调整前述营业时间。第三条 租金 / 3.1自装修期期满后的次日起,该商铺的租金按照下述规定择一计算: 实行(i)保底租金+物业管理费,或(ii)提成租金的方式,每月以结算金额较高的方式实际收取: 3.1.1 保底租金:按租用面积计算。 第一个租金计收年度的月租金额为每平方米人民币_元, 月保底租金为人民币_元(即_ 整); 第二个租金计收年度的月租金额为每平方米人民币_元, 月保底租金为人民币_元(即_ 整); 第三个租金计收年度的月租金额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5、_元, 月保底租金为人民币_元(即_ 整)。3.1.2 提成租金(MDC美食新天地四楼美食广场) 第一个租金计收年度的月提成租金按乙方该年度每个日历月的营业额的_计算月租;由乙方提供 增值税发票 普通发票 收据第二个租金计收年度的月提成租金按乙方该年度每个日历月的营业额的_计算月租;第三个租金计收年度的月提成租金按乙方该年度每个日历月的营业额的_计算月租。 营业额是指乙方利用该商铺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未经扣除任何成本、费用及税款的全部收入。 3.2 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二次,双方应分别在每个日历月9日、25日完成对帐工作;甲方将于每个日历月15日、28日,扣除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的租金、宣传推广费、

6、其他费用以及其它代扣代缴费用;在对帐准确无误的前提下甲方应在每个日历月15日、28日,将扣除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的相关费用及其它代扣代缴的费用后的营业款以人民币或人民币支票转帐(同城)的方式全额支付给乙方。但如因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对帐工作,则甲方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时间。上述届满日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在乙方的营业收入中直接扣除该等费用。 3.3 甲方有权更改上述对帐、付款、扣款等日期,但甲方应在更改前七日以书面或商场公告的方式通知乙方并保证每月结算二次,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变更后的的日期配合甲方完成对帐、付款事宜。若乙方未能按照甲方通知的日期到甲方处对帐,则只能按甲方计

7、算的营业额为准。 3.3.1 乙方在该商铺的营业款收取方式采取中央收银方式,即乙方在该商场的所有营业收入均由甲方指派的工作人员在甲方统一安排的收银柜台直接向顾客收取。乙方不可以私自收款。中央收银制度是指:商铺/柜台/柜位/展位等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在商场的所有营业收入均由出租人指派的工作人员在出租人设置的收银柜台直接向顾客收取;该营业收入经双方对帐确认,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租赁合同的约定扣除各种承租人应支付费用及其它代扣代交费用后,由出租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给承租人的制度。出租人有权根据商场经营状况对本制度作出适时的修改。 3.3.2 双方一致同意在合同履行期间或合同终止后,甲方可以

8、直接从乙方营业收入中扣除以下几种情况发生的费用: a. 因乙方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不当导致顾客退货、赔偿顾客经济损失而发生的费用;或因乙方怠于处理商品三包售后服务此类事宜导致甲方支付的相应三包服务费用; b. 乙方在商品销售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费用; c. 因乙方违反商铺租赁合同以及本合同有关约定而承担的违约金; d. 所有乙方对于甲方的欠款; e. 因第三方与乙方发生任何纠纷,而直接向甲方追索时(包括提起仲裁、诉讼)产生的一切损失及所有与此有关的开支及费用。 f. 因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导致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而致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费用。 g. 其他应当

9、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包括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乙方应缴纳的所有规费(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费)及乙方应承担的其它款项(如有)。 3.3.3 乙方就付款事宜不得对顾客作出与租赁合同和本中央收银制度不同的指引。乙方顾客可以自由选择通过人民币现金支付或使用POS机银行刷卡方式支付营业款,乙方不能拒绝或干预顾客选择的付款方式。乙方的顾客若选择使用POS机银行刷卡的方式支付货款,则由此产生的银行刷卡 POS机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营业收入中代扣此费用。乙方并同意由POS机产生的一切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4.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或商铺交付时(以日期在先者为

10、准)向甲方支付商铺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 元(即_ 整)。 4.2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之规定,则甲方有权以租赁保证金抵扣乙方应付款项,和/或作为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之赔偿,和/或根据本合同规定不予返还。如保证金发生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补交该等差额。 4.3 若乙方拖延支付保证金,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中央收银帐号的营业收入内扣划相应的款项来抵扣所拖欠的金额。 4.4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应在乙方交还该商铺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租赁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4.5 乙方应于租赁期内(不包括装修期)向甲方支付该商铺的物业管理费,此费用为该商铺及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进行

11、维修、养护、运营、管理,水、电费用,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以及其他根据规定应列为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或物业管理服务支出而向乙方所收取的费用,如用于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办公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费用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专项性服务费用(即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商铺设备运行费用)、特约性服务费用(即商业运营顾问费、商业管理费、品牌使用费等其他特约服务管理费用)的总和。 甲方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由甲方包干使用。甲方目前对该商铺物业管理费暂按租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_ 元核算,即该商铺每月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_ 元(即_整)。 乙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前或该商铺交付前(以

12、日期在先者为准)向甲方或管理公司预付该商铺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乙方其后各月预付的物业管理费应由乙方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或之前向甲方或管理公司付清。 4.6 乙方应于租赁期内(不包括装修期)向甲方支付该商铺的宣传推广费。宣传推广费是指甲方用于整个商场宣传推广的费用,甲方所收取的宣传推广费由甲方包干使用。该商铺目前的宣传推广费按照租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0 元计算,即该商铺每月的宣传推广费为人民币 0元。乙方应于该商铺交付乙方的同时或之前,向甲方支付该商铺一个月的宣传推广费 (若有)。其后各月的宣传推广费,应由乙方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或之前向甲方提前付清。如果预付的第一个月的宣传推广费对应的期间结

13、束后首日起(包括该日)至当月(日历月)最后一日止(包括该日)不足一个日历月或者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的最后一个月内的租赁期间不足一个日历月,则该等月份的宣传推广费按照该月内的实际租赁天数计算。 4.7 乙方同意,如租赁期内甲方就商场中的所有商铺用途的商铺统一提高物业管理费和/或宣传推广费,将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就该商铺所应付的物业管理费和/或宣传推广费将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届满时即相应增加。 4.8 乙方应于交付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装修押金为人民币_元(即_整)。 第五条 转租、转让和交换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或放弃占用租赁该商铺或其中任何部分,或以分租、

14、借用、共用、联营或将业务承包他人等其他任何方式以致任何非本合同当事人在租赁期内取得使用或占用该商铺或其中任何部分。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该商铺与他人承租的商铺进行交换。 第六条 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违约金,并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甲方交付的该商铺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 (2)乙方擅自转租该商铺、转让该商铺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商铺的; (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租金以外的其它任何应付款项超过一个月的; (4)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限,乙方超过十日以上未进场装修或未正常营业; (5)乙方将该商铺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乙方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以外目的; (6)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乙方未予纠正的; (7)乙方进入清算程序,或乙方之财产被强制执行,或乙方被接管人接收的; (8)乙方不按本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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