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上传人:汽*** 文档编号:513916259 上传时间:2023-03-1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路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公路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公路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公路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公路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公路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路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公路建设项目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劳务队伍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和劳动、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渝劳社发200651号及渝交委路2012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施工单位招用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

2、、周期和日期等内容,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民工安全。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第三条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使用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民工工资的,要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公路局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民工上班登记和工资发放台帐,完善领款签字制度,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至民工手中。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公路局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

3、。第二章 工资支付和保障制度第五条严格执行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积极推行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健全和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工资支付制度、日常监管制度和执法查处制度,通过严把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和民工工资支付等环节,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民工工资的拖欠。一、实行招投标的项目民工工资保障金应作为招投标条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同中约定从收取总承包合同价的2的现金作为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公路局设立专户储存或进行单独财务核算;未缴纳或未全额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项目,公路局有权终止合同。二、一旦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立即将施工总承包企业纳入 “不良施工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三、建立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对劳务企业用人详

4、细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及时监控。在实名制管理中,实行企业总包负责制的原则,总包单位必须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实名制管理的落实情况负责,总包单位必须对每个工程项目设置民工管理员,对各分包方农民工的身份、劳动合同签订、出勤、工资计量、支付等情况随时掌握。第六条 严格规范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一、施工企业应当预支民工基本生活费用。使用民工工作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种,施工企业应在3个月内结清一次工资;工作期限不到1个月的,必须在工作结束后3天内支付民工应得的全部工资。遇春节时,企业必须在春节前结算清民工的工资。基本生活费用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0元人天。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方预支基本生活费用,由双方协

5、商决定。二、支付给民工的工资应小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给劳务企业的总费用,超出部分由劳务企业自行负责。三、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当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民工工资管理,建立民工花名册,按月或按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将工资支付给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醒目和固定位置向民工公示领取工资的时间和地点。四、劳务企业在得到工程进度款后,必须在4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支付给民工。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督劳务企业发放。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要求,也可以在支付劳务企业的进度款金额范围内,将民工应得的工资直接发放至民工。五、认真落实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制度。各施工现场设立民工权益及

6、工资支付公示牌,公示牌的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民工的合法权益规定、工期安排、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数额、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防止拖欠的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保障金退还公告地点等。六、工程完工后,对不再续用的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一次性与劳务企业结清工程款;对不再使用的民工,劳务企业必须一次性与民工结清工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十日内无民工投诉的,总承包企业持有关部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到公路局申请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公路局经调查核实后,出具 *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返还通知书,由公路局将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一次性返还给总承包施工企业。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公路局各项目组设置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负责民

7、工工资管理全面工作。第八条 施工企业项目部设置项目部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建立健全劳务队伍管理和劳务工资发放制度。二、建立健全劳务队伍管理各项台账。三、及时上报劳务队伍管理的各项信息及报表。四、负责本项目劳务队伍的考核、考评工作及进场劳务队伍资质认定,上报准入资料等工作。五、协同各部门做好日常劳务队伍管理及基础资料整理工作,迎接公路局及交通局定期检查考核工作。第九条 民工工资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凡工程承包单位因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凡出现拖欠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的,一律由承包单位负责举证核实,若在未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核实举证材料,

8、无充分证据证明民工已足额得到工资的,由公路局直接动用设立的工资保障金先行垫付,并在下期支付中扣回补足工资保障金。第十条 完善群众举报处理程序,建立举报案件督察制度。公路局向社会公开欠薪投诉 ,完善值班制度,与交通局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民工的投诉。第十一条 加大拖欠行为的处理力度。未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要立即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从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评价管理。对措施不落实、执行规定不力、责任心不强、处理不妥当,致使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议交通主管局向全市通报。第十二条 对出现拖欠民工工资发生闹事,围攻项目组或到当地政府部门上访事件的施工企业,年终信誉考核评价直接降为D级【不合格】上报市局列入黑名单。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县公路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