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用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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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范围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 对从事公司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 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动火作业。 2 术语和定义2.1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工艺设置以外非常规作业 , 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 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非常规作业。4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空等进行动火作业时, 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 作业票和高空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

2、关规定。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 ,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 , 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 , 配备足够、适用消防器 材。4.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 , 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 , 并进行清洗、置换, 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 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 4.2 规定执行。4.1.4 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 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 应检查分析, 距用火点 15 m 以内, 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设备, 应 采取有效空

3、间隔离措施。4.1.5 拆除管线动火作业 , 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 , 并制 订相应安全防火措施。4.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 , 氧含量不 得超过 15%。4.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 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 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 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4.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 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4.1.10 动火作业前

4、, 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 器具本质安全程度, 保证安全可靠。4.1.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 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m, 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m, 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24.1.12 动火作业完毕 , 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人员 应清理现场, 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4.1.13 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 , 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性质 , 先置换、清扫 , 达不到燃烧和爆炸前提下 , 方可进行动火作 业。4.1.14 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 必须穿戴专 用劳保护品, 在本单位有关职能人员监护

5、下进行。4.1.15 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 , 安装检修完毕后 ,立即根据各自性质, 进行通煤气、蒸汽、水、压缩气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 , 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如遇不合格处 , 应重新检修 , 直至合格 为止。4.1.16 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 , 应立即停止作业, 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 , 再进行工作。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 部门和领导汇报。4.1.17 各使用液化气和氧气单位要定期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 ,每周对流经单位和本单位使用液化气、氧气管道、容器, 进行防泄漏检查一次。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 并做好详细检查、维修记录。 4.2 特殊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

6、火作业在符合 4.1 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4.2.1 在生产不稳定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4.2.2 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 必要时可请保卫部门兼职消防队员到 现场监护。34.2.3 动火作业前 , 动火单位应通知安全生产部、生产车间及有 关单位, 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4.2.4 动火作业过程中 , 应使系统保持正压 , 严禁负压动火作业。4.2.5 动火作业现场通排风应良好 , 以便使泄漏气体能顺畅排走。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5.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5.2 在较大设备内动火作业, 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物料管线

7、上动火 ,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 , 应进行环境分析, 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 10m。5.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30 min, 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 min, 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 随时进行监测。5.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 检 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5.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 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小于 4%时, 其 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百分数)。6 职责要求6.1 动火作业负责人6.1.

8、1 负责到安全生产部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 任。46.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 , 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 事项。6.1.3 应在作业完成后 , 组织检查现场 , 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 离开现场。6.2 动火人6.2.1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6.2.2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6.2.3 应随身携带动火证。6.3 监护人6.3.1 负责动火现场监护与检查 ,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 人停止动火作业, 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6.3.2 应坚守岗位, 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 , 不准兼做

9、其它工作。 6.3.3 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6.3.4 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 , 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 , 清除残火 , 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6.4 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6.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 施落实情况监督, 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衔接。6.4.2 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 对手续不完备动火证 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6.4.3 在动火作业中 ,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 , 应立即通5知停止动火作业。6.5 安全巡查人员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如违反有关规定, 由安全生产部按考核细则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

10、财产损失 , 公司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 触犯刑律者 移交司法部门处理。6.5 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要求 , 到现场取样分析 , 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 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6.6 动火作业审批人动火作业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最终确认人。 6.6.1 审查动火证办理是否符合要求。6.6.2 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动火证管理7.1 办证人须按动火证项目逐项填写, 不得空项。7.2 办理好动火证后,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 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

11、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 安全注意事项后, 方可批准开始作业。7.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 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 围。7.4动火证一式三联, 一联由安全生产部、生产车间留存, 一联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 , 一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查 , 动火作6业完成后 3 日内上交安全生产部、生产车间, 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动火证对动火作业单位罚款 50 元;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7.5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动火证由分管安全副总或设备专责、生产厰长审批, 一般禁火区动火证审批由安全生产部 长、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8 考核8.1 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 10 分或罚款 5

12、0-500 元。8.2 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交由公司研究决定。9 禁火区分类特殊禁火区:1、煤气车间、煤气站内所有设备及距该车间 5 米内场所。 2、储油罐内及距罐 5 米内场所。3、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和气体管道和容器。4、物资库房、乙炔气库、成品库、氧气库及距库 5 米内场所, 变 电站高压室、低压室、电容器室、控制室、电缆沟。5、在煤气管道上部需动火作业, 不论高度多少, 必须办理动火证, 下部左右 5 米内属一级禁火区, 不办理动火证不得在此范围内动 火作业。一级禁火区:1、距煤气站 5 米之外至 15 米之内场所。2、距储油罐 5 米之外至 15 米之内场所。73、物资库房

13、、液化气库、乙炔气库 5 米以外、10 米之内场所。 4、配料车间料仓, 厰区电缆桥架。二级禁火区:1、物资库房、氧气库、成品库、乙炔5库米外10 米内场所。 2、变电站、各车间配电室。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 避免人身触电、火灾 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发生 ,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 同时也适用于 进入以上单位作业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 一切临时用电。第四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一) 在运行生产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二)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

14、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第六条 临时用电管理8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 1 年。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 源。第八条 用电结束后 , 临时施工用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 即拆除 , 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 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第九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 , 超过时限要 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延期手续。第十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作业人员 , 必须具有电工操 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 , 对擅自接用按严重违章 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 确选用 , 所用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 , 临时用 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一) 在防爆场所使用临时电源 , 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 到相应防爆等级要求 , 并采取相应防爆安全措施。(二) 临时用电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 , 不能采用裸线 , 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 2.5 米, 穿越道路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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