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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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一、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出厂食品质量合格, 如实记录出厂食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 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制度。二、食品出厂前可以自行对本企业生产的食品进行批批 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 进行批批检验。三、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 保持一致。四、企业自行进行出厂检验的,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 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 用期内;2、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经国家

2、职业技能鉴定部 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3、每年必须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两次以上的全项检验, 并于与指定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同时建立并保存比 对记录。五、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符 合下列规定:1、查验并索取受托检验机构的资质证书;2、与受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3、由检验机构现场抽取检验样品并填写抽样单,抽样 人员与企业陪同人员双方核对后签字确认。六、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 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 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 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 日期等记录内容。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留存样品数 量应出厂检验样品等量,食品保质期少于2 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的保质期;食品保质期超过2 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施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盖章)201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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