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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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为规范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一、违法线索发现1、巡查发现。按照巡查工作计划确定的时间、路线、频率,巡查发现的土地违法线索。2、举报发现。通过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网络举报等发现的土地违法线索。3、媒体反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现的土地违法线索。4、上级交办、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的土地违法线索。5、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或者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发现的土地违法线索。6、其他渠道发现的土地违法线索。二、违法线索

2、处置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土地违法线索,承办人员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违法行为制止:(1)发现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是违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是简要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要求;四是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2)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国土所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辖区镇(

3、街道)人民政府和执法大队;执法大队根据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经局主要领导签批后上报区政府或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电力、金融、工商、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相关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承办人员应当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三、立案1、立案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一是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是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是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是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五是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立案前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不予立案。2、立案呈批 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局长审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立案呈批表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事实、相关建议等内容,必要时,一并提出暂停办理与案件相关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等手续的建议。3、确定承办人员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机构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四、调查取证承办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应当不少于二人,并

5、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1、调查取证时,承办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2)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3)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4)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5)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2、被调查人员拒绝、逃避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调查取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商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基层组织协助调查;(2)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3)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6、、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3、调查实施与证据收集(1)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其他。(2)土地违法案件证据范围: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询问笔录;地类及权属证明材料;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场勘测材料,包括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勘测报告;违法地块现状材料,包括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土地来源资料,包括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预审、先行用地、供地等相关审批材料、土地取得协议或者合同、骗取批准的证明材料等;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建设等审批资料;破坏耕地等农用地涉嫌犯罪的相关鉴定材料;违法转让的证明材料,

7、包括转让协议、实际交付价款凭证、土地已实际交付证明材料、违法所得认定材料;违法批地的证明资料,包括批准用地的文件、协议、会议纪要、记录等;需要收集的其他材料。(3)证据要求(3.1)书证、物证 书证和物证为原件原物的,制作证据交接单,注明证据名称(品名)、编号(型号)、数量等内容。经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一式二份,各持一份。 书证为复印件的,应当由保管书证原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出处和“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等字样,签名、盖章,并签署时间。单项书证较多的,加盖骑缝章。收集物证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3.2)视听资料录音、录像或

8、者计算机数据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二是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3.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是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三是有证人签名,证人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四是注明出具日期;五是附有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3.4)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3.5)询问笔录 对当事人、证人等询问时

9、,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包括基本情况和询问记录等内容。 基本情况包括:询问时间、询问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信息等。 询问记录包括:询问告知情况、案件相关事实和被询问人补充内容。询问开始时,办案人员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询问人诚实作证和配合调查的法律义务,隐瞒事实、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以及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案件相关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原貌与现状、地类、面积、权属、违法所得、实施主体、实施目的、实施过程、后果、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其他单位或者部门处理情况、相关资料保存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询问的内容。 询问结束,应当将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

10、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按手印。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手印,在尾页空白处写明“以上笔录经本人核对无异议”等被询问人认可性语言,签署姓名和时间,并按手印。询问笔录应当注明总页数和页码。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有其他见证人在场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根据需要可以在告知被询问人后录音、录像。(3.6)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应当告知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测进行,但可以邀请案件发生地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

11、、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勘测情况。现场勘测应当制作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应当记载当事人、案由、勘测内容、勘测时间、勘测地点、勘测人、勘测情况等内容,并附勘测图。现场勘测笔录应当由勘测人员、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3.7)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需要对案件涉及的耕地等或者检验的,办案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起草关于农用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申请报市(地)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3.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调查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

12、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附具证据保存清单,向当事人下达。制作证据保存清单,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可以邀请其他见证人参加,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核对,确定无误后签字。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可以交由当事人自己保存,也可以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单位保存。证据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对证据保存不利的,也可以异地保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之曰起七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是采取记录、复制、复印、

13、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二是送交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鉴定、认定等;三是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四是其他应当作出的决定。(3.9)调查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中止调查。一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二是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三是需要公安、检察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决定或者结论作为前提,但尚无定论的;四是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调查证据不足的;五是需要中止调查的其他情形。案件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查。(3.10)调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终止调

14、查决定呈批表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终止调查。一是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二是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三是不属本部门管辖,需要向其他部门移送的;四是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五是需要终止调查的其他情形。五、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承办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确定违法的性质和法律适用,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并起草调查报告。1、证据审查 承办人员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1)真实性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是否符合要求等。 (2)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证据取得程序及相关手续是否合法等。(3

15、)关联性审查主要审查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联系,证据之间能否互相支撑形成证据链等。2、事实认定2.1 违法责任主体认定。违法责任主体应当是实施违法行为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为违法责任主体。(2)当事人是法人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该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等实施违法行为的,设立该分公司、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的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3)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该组织为违法责任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创办该组织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4)受委托或者雇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受委托或者雇佣的工作范围内,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且能够证明委托或者雇佣关系及委托或者雇佣工作范围的,应当认定委托人或者雇佣人为违法责任主体。(5)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违法责任主体。2.2 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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