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教师权益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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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民办学校和教师在聘用期内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和义务 民办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如何?究竟拥有哪些权利?又具有哪些义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 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从广泛意义上说,民办学校的教师在 法律地位上和公办学校教师平等,那么民办学校教师就应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 等的权利和义务。我国1995 年3月颁布的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 同样适用于民办学校,它在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 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法是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 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师的专项法律,其中当然

2、包含民办学 校的教师。它对教师的法定含义、地位作用、基本要求和教师的权利义务有着明 确规定。”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 的教育事业。这一法律定位同样适用于我国民办学校教师的教师群体。依据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具体规定和相关精神,我国民办学校 教师应享有以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下:1民办学校教师的权利(1)平等权: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在业务培训、职务 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行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 的权利。(2)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3、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3) 学术活动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 分发表意见。(4)指导评定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 业成绩。(5)报酬保障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和学校规定的福利 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同时有权要求学校为其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障金;此 外在学校终止时,有权获得补偿。(6)管理监督权:教师可以通过选取教职工 代表进入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学校教育教学、管 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7)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

4、或者其 他方式的培训。(8)工作条件权:这是为确保教师在正常顺利开展教育教学活 动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为每一位教师提供工作所必需的条件。教师有权按学校 规定领用和消费办公用品,享受学校提供的工作环境。(9)合法权益保障权: 可以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当教师认为自己的 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或在学校受到不公正待遇,教师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协 会提出申诉,乃至司法诉讼。(10)拒绝权,即除法令和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教师有权拒绝参加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所指派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工作或活 动。教师培训工作进展较大,但经费缺乏保障国家先后实施一系列教师培训工程计划,开展了对新教师、

5、骨干教师以及中小学校长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抽样调查表明,91.8%的教师回答在近3 年中参加过培训,39.3%的教师表示参加过1 个月以上培训,83.7%的教师表示工作以后接受了更高层次学历的继续教育,92.9%的校长反映参加过校长岗位培训。教师继续教育对提升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学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抽样调查也显示,59.3%的校长反映目前没有稳定的教师培训经费来源,不能满足教师专业发展的培训需求;65.7%的教师反映个人承担了半数以上的培训费用,个人负担过重。教师培训经费短缺,影响教师参加培训的积极性;还有25%的教师认为教师培训的内容不能满足他们的实际需要。中心学校教师权益保护制度

6、一、指导思想:为了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及本镇实际,制订本制度。二、情况分析:能否享有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涉及到教师自身的利益问 题,还折射出整个社会的公平性,更决定着教育所担负的提高整个中 华民族素质的使命是否实现。自从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 法颁布以来,学生的权利得到了极大的保护,但是教师的权利却处 于尴尬的境地,侵犯教师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1、教育教学自主权受到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具有教 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 利。可是在教育教学实际中,教师因为各种考核评价,应付考试,课 时安排的不合

7、理,难以行使自己正当的自主权。2、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受到侵犯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是现代社会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可是, 教师长期以来就没能获得与其劳动等量的报酬。而目前绩效之后由于 各校实施的绩效考核方式不同等诸多原因,难免出现很多不公平的现 象。3、人身安全与自由受到侵犯教师是一个弱势群体,教师的人身安全与自由常常受到侵犯。教 师是一种普通的职业,法律要求教师不得体罚或辱骂学生,但一些学 生无视老师的说教,甚至顶撞辱骂殴打老师。而一些学生家长更无理 取闹,随意谩骂或殴打老师。三、保障措施:1、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是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二是依法制定学校内部的有关规章制度。三是广开民主渠道,发动

8、教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四是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坚决惩治腐败。2、加强教师权益的宣传力度 ,营造良好的权益保护环境 教师的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齐抓共管。通过 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杂志等途径向社会宣传有关教师权益保护的 政策法规,宣传教师的先进事迹和成就、贡献,对侵犯教师权益的行 为进行公开揭露和曝光,支持受害者向有关部门申诉。3、加强学习,提高教师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各学校要通过组织学习教师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邀 请专家前来作维权讲座等形式来提高教师的维权意识,让教师在认真 教书的同时,也能明白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4、教育工会要成为教师维权提供全方位服务。教育工

9、会、妇联等群众团体应该充分发挥维护教师权益的作用, 为教师维权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逐步形成良好的教师维权环境。1. 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丁老师、王同学和学校。2. 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 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图书资料”。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 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 师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

10、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应当“(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 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 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地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 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 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做法不仅是体 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其违

11、反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3. 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 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知,教师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应向学生赔礼道歉,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并可根据教师的态度 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4. 本案为我们带来的启示:(1)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教师的义

12、务,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教育权(主要是教 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不得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学生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身 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予改正。也有权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 诉讼。(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进行 相应处理。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 9 9 3年10月3 1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1 9

13、 9 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 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 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 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 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 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 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教师法第三十九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 理。”这可看作是解决民办学校与教师之间矛盾的渠道之一。而在现实中,面对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 作用和实效又是非常有限的。更多的老师愿意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来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但一旦介入到 司法领域,又涉及到法律成本和法律效率问题,并非教师和学校所认可的理想方式。解决二者矛盾的另一 个渠道是借鉴国外私立学校做法,成立行业自律协会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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