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占有动产的执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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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占有动产的执行第三人占有动产的执行。执行根据之外的第三人占有疑似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未获得新的执行根据,能否对该动产进展查封或者强行从第三人处取走?原那么上,强迫执行应以执行根据上记载的当事人为准,对于执行根据未记载的第三人,其对该动产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一、第三人的范围界定第三人一般是指执行根据记载的执行当事人之外的民事主体,亦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外的民事主体,但存在以下两种例外:首先,执行根据之外第三人按照法律规定追加、变更为执行当事人。第三人在未依法追加、变更前,对其仍应按第三人对待;执行变更、追加裁定生效后,法院才可按照对被执行人的方法执行。其次,第三人系辅助占有人或法

2、人机关。辅助占有是基于特定的附属关系,如受雇人、公司员工等类似关系,受别人指示而对物管理。辅助占有人并没有独立的占有人地位,法院对辅助占有人占有的动产,可以直接执行,辅助占有人不得以辅助占有法律关系对抗法院执行。对于抗拒执行的辅助占有人,法院可以按照第三人阻碍强迫执行处理。法定代表人为法人机关,其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对于法定代表人为法人占有的动产,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执行。法人的员工为法人占有的动产,视为辅助占有,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如被执行人为某商店,法院可以查封商店内的物品,店员不得阻止法院执行。但法院不可查封店员的个人物品,也不得为执行需要搜寻店员随身携带的包或者其个人居所。

3、二、对第三人占有动产的查封被执行人是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强迫执行是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而非第三人财产。法院在强迫执行过程中判断权属是根据权利的外观表征,并不对有争议的实体问题进展本质审查。动产是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可以查封。如在被执行人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法院可以查封。但这里的占有不同于物权法中的占有,确切地讲,这里的占有应为持有,只要被执行人直接持有该动产即可查封,对于被执行人间接占有的动产,法院也不可根据间接占有的法律关系,直接查封。也就是说,法院对可查封动产的权属判断,是以被执行人直接支配控制为准。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原那么上不能查封,除非第三人书面确认该动产为被

4、执行人所有,_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执行理论中,有人认为根据购物凭据、租赁合同、证人证言等,推断动产属被执行人财产,先行查封,第三人主张该动产为其所有,其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寻求救济,这最终并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笔者认为:首先,占有是最好的所有权凭证,让占有人自己证明动产的所有权,有悖占有制度的根本理论;其次,第三人不成认占有动产为被执行人所有,对占有动产的权属有争议,法院应让申请执行人代位诉

5、讼,而不是积极的介入私人纠纷。三、对第三人占有动产的强迫措施第三人书面确认占有动产为被执行人所有,但第三人回绝法院查封,法院能否强行查封呢?笔者认为,第三人占有的动产在其住宅内或其他办公场所内的,法院强行侵入第三人处所进展查封并无法律上的受权,故这种情况下应为查封不能。对于第三人书面确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可以特定化的,法院可以向第三人送达查封裁定,不再加贴封条。对于第三人允许法院查封的动产,按照查封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应分情况对待。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可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三人可以

6、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可以交第三人保管,也可以强行侵夺占有。对于查封后,第三人回绝交出查封物的,按照_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九条要求,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可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第三人交出所占有的动产,第三人为公民个人的,拒不交出,可以强迫执行;第三人为单位的,拒不协助,法院可否对其强迫执行,法律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可以对其强迫执行。但是,第三人对于占有动产有足以对抗法院强迫执行权利的,如租赁、加工承揽等,第三人拒不交出,法院不可强迫执行。

7、当事人对第三人主张的足以对抗强迫执行权利有争议,应由当事人另行对第三人提起诉讼,在争议未确定前,法院不可强迫执行。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可以查封,但不能交付的,如第三人占有动产有足以对抗强迫执行权利的,法院可以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但要明确告知买受人。买受人获得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裁定后,获得所有权,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第三人拒不返还的,买受人可以提起诉讼。买受人在未获得新的执行根据前,法院不得强迫执行。四、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的救济途径第三人对被变更、追加为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第三人认为其并非辅助占有人或法人机关,可以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第三人对占有动产主张所有权,可向执行裁

8、决机构提出异议,执行裁决机构驳回该异议,第三人可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决机构支持了第三人的异议,申请执行人可提起答应执行之诉。法院未经第三人确认占有动产为被执行人所有,即对第三人占有动产进展查封,第三人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为法院未按照法定的查封条件进展查封,第三人可以对查封行为提起执行异议;另一种为第三人对查封动产主张所有权,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对于占有动产有足以对抗强迫执行权利的,法院强迫执行的,第三人可否提起执行异议?如第三人对占有动产享有租赁权,法院强迫执行租赁动产,使第三人的租赁权受到损害。笔者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应理解为违背程序法的规定,第三人应无提起执行异议的权利,对

9、于是否违背实体法,属实体争议问题,应由第三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起诉状范本 原告:_,住所地:_被告:_,住所地:_被告:_,住所地:_诉讼恳求:1、认定_一案所作出的判决损害了原告_的_合法权益;2、该房_案中,被告给原告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_;3、由被告承当此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你院受理的_一案,由于该案处理的相关问题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在此向被告提起关于_的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_人民法院起诉人:_年_月_日附:起诉状副本_份;证据材料副本_份。诉讼第三人辩论状范本 辩论人:地址:被辩论

10、人:地址:因被辩论人诉_市人民政府撤销原_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辩论人第_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辩论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辩论如下:辩论事项:恳求贵院依法驳回被辩论人的起诉。事实和理由:一、被辩论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被辩论人参加工作后于_年从_村迁往_,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_市居民至今。因此,被辩论人早已不再是_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_市拥有住房。二、被辩论人恳求撤销_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犯法律规定。三、辩论人认为,被辩论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详细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根据_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11、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被辩论人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辩论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而被辩论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话,已严重损害了辩论人的合法权益。且被辩论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_市郊区人民政府为辩论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12、。此致_人民法院辩论人:_年_月_日附:辩论书副本_份;证据材料_份。第三人民事辩论状范本 第三人:住所:原告:住所:被告:地址:原告_因不服_市人力资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_人社工认字【_】第_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详细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辩论:一、第三人对_市人力资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辩论状没有任何异议。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

13、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_区_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三、_市人力资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一_年_月_日早上_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_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_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当全部责任。第三人受伤部位经_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穿插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

14、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二、_市人力资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_市人力资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详细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恳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恳求。此致_人民法院辩论人:_年_月_日附:辩论书副本_份;证据材料_份。转让合同:代位求偿的第三人不依权益转让书确定 1998年6月,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株州硬质合金公司(以下简称合金公司)将12,000公斤钨粉,以CIF新加坡每公斤12.70美元的价格卖给WAH CHANG SMELTING & REFINING PANY OF AMERICAN IN C.(以下简称WAH CHANG)。合金公司委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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