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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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从本质特征上来看,劳动关系具有劳动者身份的从属性和劳 动行为的专属性等特征,其从属性是指劳动关系建立后,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即在人格上、经济上、组织上产生管理 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身份的从属性和劳动行为的专属性特 征,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2008年5月,谭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开始驾驶登记 在江苏省常州市国宇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 公司)名下的苏D09808号大客车,负责某企业员工的上下班 接送。该车由李某承包经营。期间谭某接受李某的管理,由 李某下达工作任务,由李某支付劳动报酬,同时谭某也参加 了旅游公司的驾驶员安全教育活动。2009年5月,谭某向常

2、 州市天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不 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谭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旅游公 司支付工资、补偿金、赔偿金等合计37010元。法院经审理 后,认为谭某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旅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 关系,判决驳回谭某的诉讼请求。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 法院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谭某与旅游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 关系?从本质特征上来看,劳动关系具有劳动者身份的从属 性和劳动行为的专属性等特征,其从属性是指劳动关系建立 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即在人格上、经济上、组织上产 生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专属性表现为:劳动行为(包括劳动 者提供劳务行为和用工方受让劳务行为)必须“亲

3、自履行”, 不能转让及不适用委托代理。本案中,谭某自称系经人介绍认识李某,并接受李某的 聘请为其开车,故谭某并非通过正常的招聘方式被用人单位 录用;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谭某受李某直接管理、听从李 某的工作安排,劳务报酬也一直是由李某支付,由此表明, 谭某是与李某个人设立法律关系。虽然谭某对其驾驶的车辆 属旅游公司所有是明知的,谭某同时也清楚其工作内容与该 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但其却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内始终未 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接受该公司的指示、管理和监 督,更未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工资报酬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此有违常理;尽管谭某参加过旅游公司举办的驾驶员安全教 育活动,但此举系根据李某的

4、指示和要求所为,且属驾驶员 从业的一项基本要求,故该事实不足以推断出其与旅游公司 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于承包问题,旅游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已将苏D09808 号大客车交与李某承包经营,故涉案的承包协议对旅游公司 和李某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与谭某无关。即使李某是以旅游 公司的名义行使经营权,其在承包期内聘用上诉人为其开车的事实也不必然推导出旅游公司为谭某的实际用工主体。综上所述,劳动者身份的从属性和劳动行为的专属性特 征,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本案中旅游公司将大客车交予 李某承包经营,李某继而聘用谭某为其提供劳务,此时,谭 某直接听从于李某的工作指示,工资报酬也直接由李某向其 发放,双方之间已经存在了人身、经济、组织上的从属关系, 自然也阻断了旅游公司与谭某之间劳动行为的“亲自履行”, 谭某未直接向旅游公司提供劳务行为,而旅游公司亦未直接 受让谭某的劳务行为,故而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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