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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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管理标准 船舶修理平安管理规定(试行)1主题内容与适用X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船舶修理平安管理的措施及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船舶修理施工平安管理。2 管理部门2.1 平安环保部:是船舶修理施工平安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和平安施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视管理。2.2 工程部: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的平安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视工作。2.3 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业务的平安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视工作。3 管理内容及要求3.1 船舶入厂3.1.1 由工程部组织生产部、安环部、设备动力部联合对船舶进展联检,联检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 生活垃圾是否清理下船;机舱舱底水、污油柜、污水柜及锚

2、链舱内之残水必需在进船厂前处理完毕。2) 消防系统是否有效;灭火器是否齐备有效。根据船方提供的消防台账3) 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应去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平安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去除存油,船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4) 设备设施易损件完好情况,必要时拍照留存。是否有需要厂方保管的贵重物资。5) 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放射源等工程的报备情况。3.1.2 船舶停靠后,平安环保部要及时与船方签订修船消防平安协议书,明确厂船双方消防平安责任。3.1.3 船舶停靠后,生产部要及时按排

3、专人实行24小时看护。上船人员必须持入厂证或工作证,登记前方可上船。3.1.4 船方应提供在厂期间船员,由工程部负责组织船员到平安环保部进展平安告知培训,办理入厂证。3.2 平安施工准备3.2.1 所有班组、施工队必须实行每天工作开场前的平安交底制度。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检查所用的工属具的状态,并确保其良好。3.1.2 对于高处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检查脚手架,并确认合格方可施工。3.2.3 对于动火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确定经过审批并保持审批合格状态方可施工。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后应及时撤消许可。3.2.4 施工前应确认个人防护用品无缺陷。3.3 防火防爆平安控制3.3.1 动火作业控制要点a) 施工

4、单位责任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和平安员应明确作业部位周围环境,明确平安要求。 b) 动火作业必须按作业审批许可制度进展申请和审批。c) 油舱、油柜等易燃易爆场所应经过去除油污并经测爆合格,检查审批方可动火。d) 油管、油舱蒸气管,必须手工撤除一节,去除存油及油气前方可施工。e) 施工单位应在动火作业场所设置消防器材和灭火器材,施工人员携带消防水桶有水或小型灭火器允许就近共用。f) 施工人员执行“十不焊、割规定3.3.2 易燃易爆物质平安控制 a) 存在易燃液体或产生挥发性气体的场所,其附近严禁动火作业及人员进入,并予以隔离,悬挂警告标志。b) 涂装作业施工人员应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扎紧袖口、裤管,

5、不准穿化纤服装、带钉鞋及携带火种进入施工区域。3.3.3 氧气管、乙炔管、氧乙炔管路及油桶、油漆桶的控制 a) 氧乙炔管路、油桶、油漆桶装等易燃易爆物品不能与电源接触。制止用氧乙炔管路做电焊回路。 b) 氧气、乙炔管的检验卡应在有效使用期内,氧气、乙炔管及压缩空气管走向必须分开。多余局部应圈好挂妥,不准堆放在甲板或其他施工场所及通道。 c) 氧气、乙炔管、压缩空气管应绑扎牢靠氧气、乙炔皮管采用倒刺快速的接头,确保无泄漏。 d) 氧气、乙炔管的走向应尽可能绕开船员生活区,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应经平安主管同意,下班前撤出。e) 氧气、乙炔管穿过导轨时,气管接头应离开导轨50mm以上。f) 施工完毕后

6、应将氧气、乙炔气关闭,并取下减压阀。施工完毕应关掉电焊机、风机,并切断电源。g) 乙炔瓶必须安装防止回火装置。割炬、防止乙炔回火装置应定期检查,确保可靠。h) 严禁用氧气吹身降温或作为试压工具。i) 氧气瓶、乙炔瓶应远离火源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应保持足够距离。3.3.4 制止在指定吸烟点以外的场所吸烟,制止在船上吸烟,制止吸“游烟。3.3.5 涂装作业场所及其毗邻场所制止动火作业,涂装作业后需继续动火作业时,应通风、测爆、测氧和审批。3.3.6 靠近码头一侧甲板、外板动火作业应防止焊碴掉落至码头的氧气、乙炔汇流排,应派专人监护。3.4 脚手架作业平安控制3.4.1 按高处作业规定搭设

7、脚手架。3.4.2 搭设、撤除脚手架时,应有施工单位平安员在现场监护。3.4.3 搭设钢质脚手架应按作业审批许可制度进展完工验收。3.4.4 悬挂式吊架不能用麻绳等可燃物质作为吊挂物。3.4.5 脚手板宽度不能小于60厘米,并应绑扎结实,用于打砂喷漆的悬挂手板宽度不得小于1.0米。3.4.6 脚手架应有上下斜梯并设有扶手栏杆。3.4.7 搭架单位应经常巡查脚手架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3.4.8 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系好平安带。3.4.9 脚手板上的工具应放妥。3.4.10 无论使用斜梯或直梯,手和脚始终要保持三点与梯子接触牢靠。3.4.11 上、下梯子时,两手不允许拿东西,也不允许在

8、口袋里装手电或工具。3.4.12 不允许垂直穿插作业,除非有可靠的隔离措施。3.5 起重作业平安控制3.5.1 起重执行单位应对起重设备如钢丝绳、葫芦等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每季度进展全面平安检查做好检查标记和涂季检色标。3.5.2 高空吊运物件应确保平稳、平安,绑扎结实。3.5.3 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3.5.4 起重作业应有专人指挥。对于大型吊装工程,由起重单位制定吊装方案。3.5.5 超过40吨的大型物件吊装,吊耳应符合规X,焊妥后报质检部检查。3.6 现场用电平安控制3.6.1 设备动力部应在码头、电源箱上标注每个开头的额定电压,施工单位据此安装生产用电设备。3.6.2 220V以上的

9、电源必须架空,并有红布条伴行。3.6.3 在密闭舱室和狭小舱室内的照明应采用36V电源。3.6.4 易燃易爆场所须用防爆型电器及照明,通风机。3.6.5 在船上尽可能采用手持式风开工具,慎用II类或III类手持式电开工具。3.6.6 照明灯具和手持电开工具应采用隔变电源。3.6.7 36V以上照明灯具的设置应经设备动力部审批,由专业电工布设。3.6.8 现场电工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电气设备和线路。3.7 穿插作业平安控制3.7.1 生产管理人如单船总管、工程经理、领班应对穿插作业作出安排,防止形成事故隐患。3.7.2 制止垂直穿插作业。3.7.3 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高处作业场所和起重物的下方。3

10、.7.4 清油舱、驳油、回油、喷漆场所及其周围严禁动火作业。3.7.5 当作业可能存在因别人不清楚危险而遭到伤害时应做好戒备措施并派专人监护。3.8 切割船体构造钢板的平安措施3.8.1 切割船体构造钢板应符合条例标准、规程和工艺要求;3.8.2 切割的顺序应使内应力缓慢释放。3.8.3 操作者不能站在切割线以内,除非搭设了牢靠的踩踏构造。3.8.4 切割钢板应在切割线上相对均匀地至少留4处根,每处不得小于100毫米必要时核算强度。3.8.5 被切割的钢板在割离前要设1-2处吊耳用于吊运和稳定。3.8.6 操作者在切除所留根时,不能处在钢板可能的脱离的运动方向。3.8.7 严禁把所切除的钢板直

11、接扔下,应用适当的起重方法下放或吊离。3.8.8 被切除的钢板重量应限制在吊运和控制能力之内。3.8.9 切割操作不能形成垂直穿插作业或其它影响他人平安的穿插作业的条件。3.9 现场文明施工平安控制3.9.1 凡在舱室施工,均须有风机到位通风,以确保空气流通。3.9.2 起重指挥确保所吊物料堆放整齐、有序、不占用平安通道。3.9.3 因施工需要占用平安通道,须向平安环保部提出,同意后变更通道。3.9.4 上班严禁窜岗、打逗,严禁喝酒。3.9.5 生活垃圾、废弃物、废料应及时清理干净,坚持“谁产谁清,日产日清的原那么,做到工毕场清。3.9.6 拉水管、消防水带应绑扎牢靠,不准有漏水现象。3.9.

12、7 清油施工应确保周围环境干净,如发现滴漏应及时清理干净,保持油箱处理干净,施工完毕后,油箱要及时吊下船。3.10 受限空间平安控制3.10.1 受限空间的X围包括双层底、高边柜、边舱、艏尖舱、油舱、油柜、泵舱、罐体、隔离舱、锚链舱、管子弄、艉轴弄、锅炉内部、应急消防泵房、舵杆弄、污水舱/柜、污油舱/柜等。3.10.2 进入上述舱室的条件:a) 可燃气体、油泥、惰性气体和其它可能造成危害的气体已去除。b) 已进展了充分的通风并保持通风。c) 含氧量不低于18%,可燃气体浓度不高于爆炸下限的1%。3.10.3 进入上述舱室时应在道门口作“舱内有人,请勿关门的标识或有类似作用的其它标记。3.10.

13、4 进入上述舱室应有人监护。3.10.5 上述舱室必须保存平安通道。3.10.6 任何人关闭上述舱室之前都要认真检查里面是否有人,确认无人前方可关闭。3.10.7 进入上述舱室进展作业时还应遵守相应的平安作业规定。3.11 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平安控制3.11.1 进入船舶、码头、频繁起重等作业场所必须戴好平安帽。起重工在任何作业场所都必须戴好平安帽。3.11.2 高处作业必须挂好平安带。3.11.3 水上作业包括舷外作业、码头带/解缆作业、进/出坞带、解缆作业必须穿救生衣。3.11.4 施工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3.11.5 气割工、打磨工必须按规定戴相应的防护眼镜。3.11.6 电焊工必须

14、戴面罩。3.11.7 涂装工必须戴风帽。3.11.8 进入烟尘场所或其它有毒场所应带防尘/毒口罩。3.11.9 进入噪间超标场所应戴耳塞。3.12 施工完毕3.12.1 各有关部门及时将各自器材、设备、材料及照明灯具等撤离,并进展整理、检查,防止遗失。3.12.2 单船总管催促全船清扫清理,并进展检查。3.12.3 船舶离厂撤除本厂消防器材。3.13 船舶离厂3.13.1 船舶修理工程施工完毕,经营管理部通知后,维修船舶方可驶离码头。3.13.2 由平安环保部收回船员持有的入厂证。3.13.3 工程部组织对维修船舶进展离厂前联检确认,联检工程应包括:本厂灭火器是否已撤离下船;各舱室是否有施工余料等物资;进厂申报的贵重物资完好性;其它应检查的工程。4 报告和记录相关记录台账.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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