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源惠社区投资建设与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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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康县源惠社区建设项目(一期)投资建设与采购(BT)合同(第二标段) 签约双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政府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签约地点:中国 河南 太康签约日期:二0一二年 月 日 投资建设与采购合同回购人: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回购人”)投资人: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人”)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和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太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源惠社区(一期)项目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方式(即BT方式),由 进行投资建设;在本合同项下,太康

2、县人民政府为项目的回购主体,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为投资人。据此,经回购人和投资人友好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项目达成协议如下:第1章 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非另有法定定义或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合同所定义的词语,用在合同中具有被约定的含义。1.1.1“合同”:指回购人和投资人签订的太康县源惠社区建设项目投资建设与采购合同及其附件。1.1.2“前期工作”:包括本项目投资建设的立项、可研、环评、规划、征地、动迁、补偿、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环境等方面的工作,上述前期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均不入项目采购款项。1.1.3“BT投资”:是指投资人为实施

3、太康县源惠社区建设工作,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管理,在项目完工后,按本合同约定将项目移交给回购人,回购人按约采购。1.1.4“BT投资额”:是指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纳入BT投资的各个子项投资金额。本合同纳入BT投资的子项是:住宅、商业及公建房屋建安工程费,行政事业性收费,5%的投资回报率,税金等。(不包括建设用地征用费,搬迁安置补偿费,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及可研、环评、立项、勘测、设计、监理等费用)1.1.5 “住宅、商业及公建房屋建安工程费”确定依据的文件:源惠社区工程施工图设计、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年)、周口市工程造价信息及有关文件。

4、1.1.6“住宅、商业及公建房屋建安工程费”确定的程序:由回购人、投资人共同约定编制,编制完毕后报太康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审计局审核确认,并出具政府资金项目评审结算书和审计报告。以审计报告及结算文件内双方认可的结算价做为本工程的最终建筑安装工程费。1.1.7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税金均按照实际发生和有关规定计取;5%的投资回报率以房屋建安工程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税金等费用的和为基数计取。1.1.8 “BT投资结算额”:是项目验收合格交付后,依据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和实际缴纳费用,按照1.1.4“BT投资额”规定及文件依据、费用计取原则、成本价确定程序确定的实际BT投资金额。1.1.9 “项目采购款项

5、”:指回购人按照本合同约定需要向投资人支付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款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10 投资人在本项目BT投资结算额;1.1.11 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回购人承担的可能发生其它费用。1.2 解释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1.2.1 各小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与理解;1.2.2 提及款、条、附件或一方,应指本合同的款、条、附件或一方;1.2.3 任何计量单位,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1.2.4 任何年、月、日、时均按公历制。第2章 项 目2.1回购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工作,并为所编制和审核的设计文件承担全部和最终责任。2.2 项目概况

6、项目名称:太康县源惠社区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地址: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内,刘豆芽村以南,兰河以北,银城南路以西,阳夏南路以东。建设规模:项目用地总面积约108.84亩,总建筑面积约100516(不含地下室)。工程数量:第二标段(区块B):1-3#,8-13#,17-19#共12栋楼,地上总建筑面积46303.40平方米,其中商业5961.80平方米,住宅40341.60平方米,均为多层。(不含地下室,以上数据最终以实际数量为准)第3章 投 资3.1 回购人需完成项目的全部前期工作(见1.1.2约定)并承担全部费用,使之满足投资人投资建设的条件。 3.2 本项目(第一标段)BT投资预算额暂定为:6

7、500万元 ,(人民币大写:陆仟伍佰万 元整)。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投资结算,并经财政局评审和审计局审计后的BT投资结算额作为项目采购款项总额。第4章 设 计4.1 回购人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本项目设计,提供本项目设计书和施工图肆套,图纸审定后,投资人完全按照项目设计书和施工图纸投资建设本项目。4.2 回购人保证设计单位为本项目编制设计的文件完全满足项目合法合规的要求,符合各项技术标准的工程建设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要求。4.3 投资人在执行上述设计文件时,可以随时向回购人及设计单位对设计工作提出各项询问、解释、咨询,回购人与设计单位应对投资人的询问

8、、解释与咨询及时回复,以满足建设要求。4.4 回购人委托太康县住建局按照程序选择有资格的监理单位,对本项目施工实施监理。为便于开展工作,太康县住建局与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后,负责向投资人提供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原件。4.4.1 监理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计量、安全、文明等进行签署确认。4.4.2 回购人安排项目责任单位和监理单位将每月签署确认的关于项目进度、质量、计量等文件资料报送投资人,投资人将签署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回购人,报送的文件资料作为回购人与投资人结算的依据。第5章 评审和审计5.1由回购人、投资人共同约定编制

9、建安工程结算书,编制完毕后报太康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审计局审核确认,并出具政府资金项目评审结算书和审计报告。以审计报告及结算文件内双方认可的结算价做为本工程的最终建筑安装工程费。5.2材料价格按照定额类别分别执行施工期间周口市定额站发布的造价信息执行,公布的价格中未涉及的材料价格,参考周边县市材料价格或由双方在施工期间共同认定的价格进入决算。第6章 建 设6.1 投资人负责本项目建设的施工管理,回购人责成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项目责任单位,将为投资人施工建设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与协调,并做好监督、检查和管理。6.2 建设周期6.2.1 在回购人的协助下,投资人安排施工单位在 * 年 * 月*

10、日进场开始施工(具体开工日期以回购人授权委托管理本项目的机构下达的开工日期为准)。6.2.2 本项目交工时间为 * 年 * 月 * 日前,工期为15个月,若因投资人责任延误工期,每延期一天,罚款1万元;若因回购人责任和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施工,工期按约定协商顺延。6.3 回购人在建设期的责任6.3.1 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所引起的纠纷、诉讼、赔偿以及事后的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事务。6.3.2 负责处理任何企业和个人阻止与干扰工程施工的行为。6.3.3 负责投资人项目建设施工期间与当地有关的事务。6.4 投资人责任6.4.1 有义务按照规定办理建设本项目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和其它所需政府文件,缴纳各种规费和税

11、金。6.4.2 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按时组织进场开工。6.4.3 配合回购人认真审定项目设计文件。6.4.4 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负责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确保本项目按质按期顺利完成。6.4.5 负责在工程施工中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质量监督,交付合格工作。6.4.6 负责审核、确认、回复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月报,以及其他各类报表、报告等。第7章 变 更7.1 本章所述“变更”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包括:7.1.1 因回购人负责的前期工作等引起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施工方案、技术、工期等的变更。7.1.2 从项目开始投资建设到项目完工交付之日前,因回购人要求或

12、同意,改变经审定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措施。7.1.3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7.1.4 回购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7.2 收到变更文件之日起14日内,投资人就变更部分发生的工程量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回购人。回购人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4日内无书面异议,则依据该书面报告确定的变更调整予以认可,变更内容进入工程竣工结算。第8章 验收与交付8.1 本项目由回购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接到投资人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8.2 回购人在收到投资人竣工验收申请后28日内未组织验收或验收,14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则视为验收合格,达到交付条件,并视为完成交付。8.3 工程交工验收合格通过的当

13、天,视为投资人与回购人自动完成本项目的交付。8.4 本项目交付之次日起,回购人享有项目的使用权。第9章 质 量9.1 投资人将按照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建立与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强化施工管理,加大施工监督与物料设备质量验收力度,并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确保本工程达到合格标准。保修期为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次日起一年,一年内的维修费均由投资人负责。9.2 在保修期间内,投资人应承担本项目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质量上出现的任何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返工、维修等费用。第10章 支 付10.1 回购人承诺无条件全部采购本项目并支付项

14、目采购款项。10.2 支付方式及时间支付方式为财政支付,工程全部竣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除5%的投资回报以外,回购人三个月内支付其余全部项目采购款项,5%的投资回报待一年的保修期满,经复验合格后一次性支付。10.3.2 回购人保证,上述金额完成全部财政审计程序,是合法有效的,全部由回购人的财政国库政府采购支付。第11章 项目建设行政监督11.1 回购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与河南省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实施行政监督,投资人接受回购人的项目建设行政监督。11.2 回购人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行政监督,包括如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工作;工程施工对项

15、目周边地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建设计划进度、物资与设备的验收工作;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等。如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渎职行为,及时派驻纪检、监察人员查处。第12章 合同的中止12.1 回购人、投资人的任何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其中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12.1.1 经营状况(或财政收支)严重恶化。12.1.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12.1.3 丧失商业信誉。12.1.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特别是没有按期投资或未付项目采购款项。12.1.5 有不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恶意行为。12.1.6 本合同生效条件在本项目建设采购期限内失效,并导致改变本合同生效性。12.1.7 河南省人民政府、周口市或回购人涉及项目投资建设的任何规章、政策、政令、规定、通知、决定的变动,本合同履行带来影响,导致本合同无法按原约定履行,或违背双双方方订立本合同时最初的意愿。12.2 上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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