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器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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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粉灭火器使用期限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2 引用标准GB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 灭火器的检查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 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

2、,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 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 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4 维修技术要求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1.1.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 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末达到 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

3、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简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人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 1.5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 6 )等影响强度的缺陷。1.1.2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徐 漆。1.1.3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 的必须更换。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 应更换压力表。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 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4.6 灭火器

4、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密封片、密封垫等 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合GB4402第2.2.5款的规定。4.8 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 换。4.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GB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2.6条的要求。4.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GB4351的3.6.2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4.9.3 没有按GB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5、的 6.3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4.10 器头4.10.1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4.10.2 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简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4.10.3 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简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4.11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4.12 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4.13 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座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苦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4.14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

6、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4.15 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铭脾。4.16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4.15.1 筒身上的铭牌4.15.1.1 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4.15.1.2 铭牌的尺寸推荐为 70 mmx 50 mm4.15.1.3 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宇。4.15.1.4 铭牌应有如下内容:维修单位的名称;维修 xx 编号;简体水压试验压力值MPa;维修的年、月。4.15.1.5 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4.15.2 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宇)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

7、气的年、月。5 灭火器的报废5.1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a.筒体按4.2.1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b.简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简体总面积的三分 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c.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d.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干等于 4 kg 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e.简体严重变形的。f.结构不合理的(如简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简身上进入简体内 部的干粉灭火器)。g.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

8、花,但已看不清生 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h.未取得生产xx厂家生产的。i .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5.2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a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5 年;b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 5 年;c、手提式清水灭火器一一6年;d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 8 年;e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一一 10 年;f 、手提式 1211 灭火器 一一 10 年;g、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一一12年;h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一一 8 年;i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j、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一一12年;k 、推车式1211 灭火器 一一 10 年;l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一一 12 年。5.3 报废标志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 ” 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a、报废二字,字体最小为25mm 25mm;b、报废年、月;c、维修单位名称d、检验员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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