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与儒家互为表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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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儒家与法家治世理论比拟内容摘要:儒家和法家作为诸子百家中最为著名的两个学派,在治世理论上一直针锋相对,本文对儒家和法家治世思想进行了初步研究,并试图对法家与儒家治世思想进行浅显的比拟。关键词:儒家 法家 治世理论 道德 法律“先秦诸子中,儒家和法家是最有影响的学派,儒家对传统的“礼治采取的是一种温良的损益态度,提倡礼治、德治、人治以反对当时的变革思潮和法家的法治主张。法家对传统持一种激进的改革态度,以法治的理论攻击儒家的学说。可以说在先秦诸子中,儒法两家的对立最为显著。1总体来说在中国古代法律开展过程中,儒家和法家最具有影响力。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特别是经过董仲舒改造的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在

2、汉以后近两千年中国封建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并成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之所以受到历代封建统治者所推崇是因为它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提供了长治久安的理论和统治方法。而法家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形成于战国中期,从这个中国古代法律总体来看,法家思想指导了古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商鞅以?法经?为根底,在秦国变法过程中,制定了秦律,而秦律实为中国古代法律之宗,汉承秦制,直至清代,虽历代历朝不乏立法活动,但就法律的体系、篇目甚至一些条款大都可以追溯到秦律这个源头。2因此透过儒法两家从对立到融合的开展过程,可以形成一条对中国古代法律和法律思想开展比拟清晰的脉络。一道德主义与功利主义不同治世理论下

3、的价值尺度作为治世的指导思想,儒家的道德主义和法家的功利主义有着迥然不同的价值尺度。1先秦儒家是孔子创立的学派,孔子出生于有着“周礼尽在鲁矣3之说的鲁国。他对于周公极为崇拜,并企图通过改进周礼以济世。所以他运用道德的形式把“礼治思想并入到自己的理论体系当中,建立起了儒家学说。如果说道德是人们内在的感情判断,那么礼便是这种感情判断的外在表现,因此“德和“礼是互为表里的。儒家认为道德是高于一切的存在,孟子就曾经说过“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如果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者也 。这里所谓的“义即是道德原那么,而“义的内容就是“仁,“仁即是要求人们作到“孝悌和“忠恕。在这种思想指挥下,儒家认为“仁是人

4、的天性,“善是人的本性,即所谓的“性善论。至此儒家道德尺度下的理想社会模式就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4在这样的社会中,君有君的威严,臣有臣的本分,父有父的关爱,子有子的忠孝,君主运用道德为天下作出表率,高贵者、尊长者都会受到尊重,卑贱者、幼弱者也能得到照顾,人人都遵守本分,每个人都能在社会中找到相适应的位置,社会和国家自然会安定祥和,天下也就到达了大治。2与儒家不同,法家具有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作为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韩非更是一个纯粹的功利主义者。在人性方面他认为功利是人的本性,人的行为都是以追求利益为目标的,甚至古代圣贤也不例外,尧舜禹之所以会禅位给后人,只不过是因为在上古的时候天子并没有

5、极大的特权,非但没有比其他人获得更大的利益,相反更要付出更多的辛劳,付出要远远多于所得到的,所以他们的禅让只不过是人性上趋利避害的正常反映,并不是什么“仁、“义的表达。既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过就是利益的关系,那么追逐利益就是合理的、正当的。同时这种“好利恶害的人之本性是无法改变的,是没有方法进行教化的,因此只能加以利用而以之治世,而利用人性的“好利恶害的最正确手段就莫过于刑罚。人人生而就对于利有着深切的渴望,那么在社会中就反映在普通百姓对于财富、利益的渴求,君王对天下霸权的期待,所以法家的社会理想境界就应该是国富民强、繁荣兴盛,不仅仅百姓要丰衣足食,国家更要有辽阔的疆域和霸主的地位,而这与儒家

6、的人人恪守本分、“仁者爱人的思想就有了对立和冲突。二德治仁政与奉法而治不同治世理论下的施政方针儒家的道德主义与法家的功利主义反映到具体的施政方针上就产生了与之相对应的德治仁政与奉法而治二种不同的政治方针和统治原那么。1儒家坚持认为以道德为主导的礼乐教化是最好的治世之道,“德治仁政作为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显然继承了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反对统治者“以力服人的霸道和严刑峻法,主张兴教化实行“以理服人的王道。之所以反对“以力服人和严刑峻法在于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勉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5这里孔子认为刑罚有其治标不治本的先天缺陷,刑罚只能使民众畏法而不敢妄动却不能使人

7、心服,这种情况下可以防止人民犯罪但是却没有羞耻之心,只有用礼与道德去感化人民,人民才会因有羞耻之心而不去犯罪。儒家之所以认为“德治优于“法治就在于法律是无可奈何时不得不采用的手段,是消极和被动的。在儒家的“德治仁政方针的施行过程中,“法先王是最为突出的一个特征。儒家倡导以道德为先,遵从古代先贤哲人,凡事从圣人那里寻求依据,在圣贤情节之下“言必称尧舜。因此儒家的为政之道更多的是依靠典范的垂范作用,孔子推崇的“德政就是以圣贤为楷模,国君身体力行通过“以理服人的道德感化来使民众依从。从总体上看这是一条自上而下的上行下效之策。2与儒家不同的是法家更多地强调施政方针与时代变化和社会开展相适应,法家对社会

8、开展持有肯定、乐观的态度。“法家认为:社会的一切开展与变化都是必然的、合理的、不可逆转的。6因此他们主张君主应当因时制宜不断变法,随着时代和社会情况的不断变化及时更正统治方针,也就是与儒家“法先王想对应的“法后王。韩非认为人性是趋利而畏害的,因此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来应对各种事物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实行法治可以稳固君主的统治地位,更可以威慑天下使民众不敢以身试法而各安其位、遵从本分,从而到达民富国强、开拓疆域的抱负。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法由于其本身的方便、快捷、稳定和有效,无不代表了法家的功利主义理论。同时由于法家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惟一利字之所在,所以君主和臣民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一种简单的利益关

9、系,君主依靠臣下来统御天下、开疆拓土,臣下依靠君主来获得封赏、权力和富足生活,双方只是靠利益维系而不存在“义,这样儒家所推行的仁义教化和道德感化也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根底,而要维系整个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转,“法就是不二的选择。同样由于人与人之间充满着追求利益的弱肉强食,那么就像拥有锋利爪牙的老虎才能制服犬狗一样,君主要治理天下就必须拥有一件有效的武器这就是“法、术、势。“法即国家公布的法律,术是君主隐藏不宣的权术,势即君主高高在上的威势。7这三者紧密配合并由君主牢牢掌握刑罚和恩赏并重的手段推行法治,最终到达法家“奉法而治的政治理念。三尊卑等级与平等废私不同治世理论下的治理原那么无论儒家亦或是法家在

10、其创造流派学说的过程中无一例外的要维护君主的地位,稳固君主的统治,但在对于君主以外的其他人的治理原那么上儒家与法家有着根本的区别。1儒家的渊源来自于西周的“礼,“礼强调的是宗法等级制度和宗法血缘关系,因此儒家的政治主张也就自然而然地带有浓厚的宗法等级色彩,反映到政治方面就是要视人们的地位尊卑和血缘亲疏来确定不同的对待方式。在儒家的理论中尊长者拥有远超他人的特权,这种等级特权是天经地义的。儒家认为人有尊卑、智愚、贤不肖的不同,其大力宣扬的“三纲五常、长幼有序、尊卑有别无一不是这种观点的表达。因此在儒家的治世思想中人人都要遵守本分,由上位者制定规那么、发号施令,普通百姓只能顺从依附而没有丝毫参与和

11、质疑的权利,也就是“社会应该有分工,应该有尊卑、贵贱的等级,这就是他们把人分为君子小人,劳心劳力的根据 。8从本质上讲儒家推行的是一种愚民政策。同时在政策的施行过程中由于继承了大量“礼的思想,尊卑等级的差异更加明显,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无疑就是最好的证明。虽然在儒家理论中也要求君主体恤臣民,父家长要善待子女,但从程度上讲与要求臣民的忠和子女的孝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这种差异势必造成在国家治理上的偏废和不公,对此儒家坚信通过道德的方式使可以化解的,起码可以使民众安于现状从而维护君主的统治,不致破坏社会存在的基石。2法家诞生于一个“礼崩乐坏的时期,这个时候“礼在面对诸侯国的互相征伐和动乱的社会

12、局势时就逐渐显得力不从心,法家顺应形势推行“奉法而治的方针,采用一种强势的手段来统御民众,通过严刑峻法来贯彻君主的意图。如何维护法律的权威使之在民众心目中树立一个不容侵犯的形象是法家需要解决的问题。韩非的法治就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罪必罚,即使王公亲贵也不例外。当然韩非的法治不同于我们今时今日的法制,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也不可能作到真正的人人平等但是法家毕竟主张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事,不受特权尊卑的影响,强调推行法治必须一视同仁,依法赏罚、量才录用、论功行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君主不要以自己的好恶来治理国家。尽管在政治生活中法家也要求人们不做超出自己本分的事情,但是对于渎职者和越权者一

13、样要受到惩罚,这就是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既不懈怠也不妄为的状态,比之儒家的愚民政策来说还是具备其自身一些积极意义的。虽然儒家和法家思想相互对立,但从中国古代历史的整体上看历代统治者大多标榜自己走的是儒家路线、以德治国,而实际上都采用了法家的法治方法来治理社会,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中国号称礼仪之邦,喜于道德而恶于刑罚乃至忌谈法律,以德治国会博得圣主贤君的美誉,以法治国大多只能获得残暴不仁的恶名,当然这与法家大力推行严刑峻法也不无关系,法律过苛过严有时只会适得其反。事实上中国古代治世理论是道德和法律相互融合、互为补充的过程,双方各有各的作用与功能,通过对儒家和法家思想的比拟可以客观、全面地把握儒家和法家在历史开展进程中的功过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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