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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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那么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施行方法?,?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特制定本工作细那么。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受权,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按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向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第三条 本工作细那么适用于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招生方案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博士生的学位授予,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工作。

2、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第四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并具有规定的学术程度的学位申请人,可按本工作细那么的有关规定,向研究生院申请相应的学位。第五条 研究生院及培养单位在受理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申请后,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一样学位。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应组织专人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进展审核,并提出详细审核意见。第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本钱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辩论,成绩合格,到达以下学术程度者,授予硕士学位:(一) 在本门

3、学科上掌握坚实的根底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当专门技术工作的才能。第七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本钱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辩论,成绩合格,到达以下学术程度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根底理论和系统深化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才能;(三)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前,应获得的科研学术成果如专利、专著、经评定的科研成果等、发表的论文数量和刊物级别的要求,由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详细规定,并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第三章 课

4、程学习与必修环节第九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与要求如下:(一)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理论;(二) 根底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根底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 一门外国语。要求比拟纯熟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听说和写作才能。硕士生必须修满课程学习三十学分,并完成必修环节五个学分,方可参加论文辩论。第十条 博士学位考试课程与要求如下:(一)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理论;(二) 根底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二至三门。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根底理论和系统深化的专门知识;(三) 第一外国语。要求纯熟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

5、听说和写作才能。博士学位的详细课程和要求以及是否必修第二外国语,由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决定。第十一条 博士生和硕士生的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和社会理论,必修环节的总学分数不少于五学分。必修环节以考察为主,可计入相应学分。必修环节的详细施行及学分数,由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四章 学位论文辩论申请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可以向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辩论申请,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负责对学位申请人进展资格审查。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并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后,可向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辩论申请,同

6、时提交以下材料:(一) 学位论文辩论申请书;(二) 符合学位论文撰写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份数由培养单位确定,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均应附电子版;(三) 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承受发表有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已获得的其他学术成果证明材料;(四) 学位论文中文和英文详细摘要,详细份数由培养单位确定。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确定。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辩论委员会参考。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应聘请二至三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副教授、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聘请三至五

7、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除本单位专家外应有一至两位外单位同行专家。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阅书,应由培养单位研究生部负责寄送,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参与。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认意见,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应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展评阅。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认意见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第六章 学位论文辩论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的组成由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批准。辩论人导师可作为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成员,但不得担任辩论委员会主席,且在评议阶段应回避。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该论文辩论委员会。硕士学位论

8、文辩论委员会由三至五位副教授、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成员中除本单位专家外一般应当有外单位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由本单位及外单位的五至七位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辩论委员会成员中博士生指导老师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博士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指导老师担任。第十八条 辩论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辩论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在学高年级研究生担任。辩论秘书参加辩论工作全过程,并对辩论过程中辩论委员的提问、辩论人的答复及辩论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辩论秘书没有表决权。第十九条 除有保密要求外

9、,学位论文辩论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应受权相关人员介绍辩论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交由辩论委员会主席主持辩论会议。辩论会议程为: (一) 辩论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二) 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 (三) 辩论委员会成员和参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复以下问题;(四) 学位申请人辩论完毕后,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辩论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五) 辩论会休会,学位申请人及参会人员退场;(六) 辩论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教育管理人员可列席。其议程如下:1.学位申请人导师向辩论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根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2.辩论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

10、论文的评阅意见、到达的程度以及辩论情况等进展综合评价,评议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到达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程度;3.辩论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辩论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4.辩论委员会成员填写论文辩论情况和学位授予建议书,辩论委员会成员应在学位授予建议书签署姓名。 (七)辩论会复会,辩论委员会主席宣布辩论委员会决议,学位申请人发言,辩论会完毕。 第二十条 论文辩论委员会成员应出席辩论会和辩论委员会会议,在辩论前必须审阅论文,辩论时进展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辩论会和辩论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别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第二十一条

11、硕士学位论文辩论未通过,经辩论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辩论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辩论未通过,经辩论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辩论一次的决议。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辩论未通过,假设辩论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辩论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辩论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第二十二条 硕士生或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辩论的,如未满足第八条规定的要求,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暂不受理学位申请。在博士生毕业后两年、硕士生毕业后一年的规定期限内,满足第八条规定后,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再审议本人提出的学位申请。第七章 学位初审第

12、二十三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部将通过学位论文辩论的学位申请人的以下材料一并提交本单位学位委员会审查:(一) 学位论文辩论申请书;(二) 学位论文评阅书;(三) 论文辩论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四) 学位论文摘要。第二十四条 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应按辩论委员会上报的辩论决议和学位申请人的名单,对学位申请人进展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做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议。第二十五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部应按规定时间,将加盖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公章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其学位电子信息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同时,还应向国家图书馆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附电子版各

13、一份。第八章 学位授予第二十六条 学科群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审核培养单位上报的相应学科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负责审议培养单位上报的相应学科拟授予博士学位、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提出本学科群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名单。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学科群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将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八条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学位委员会发文

14、公布。学位授予日期,为研究生院学位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第九章 声誉博士学位第二十九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根据相关规定,由学科群学位分委员会或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推荐,经研究生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研究生院声誉博士学位。第十章 其他第三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详细施行方法,按照本工作细那么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在培养单位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科学研究的外国学者及港澳台同胞申请学位,参照本工作细那么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那么解释权归属研究生院学位委员会,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15、 本工作细那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施行细那么?院发学位字200595号、?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院发学位字2006157号同时废止。内容总结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那么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2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那么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32.辩论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到达的程度以及辩论情况等进展综合评价,评议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到达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程度4在博士生毕业后两年、硕士生毕业后一年的规定期限内,满足第八条规定后,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再审议本人提出的学位申请12 / 1212 / 12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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