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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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2021年六盘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操作程序(2009)单位名称:XXXX部门:XXXX日期:2021年XX月XX日管理制度2021年六盘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操作程序(2009)六盘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操作程序二00九年八月五日六盘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操作程序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一)各县、特区房管局及中心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二)售房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业主)在合同中约定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事项。(三)业主(购房人)必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

2、存至管理专户,售房单位同时持工程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业主(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测绘报告、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分户清册(详见附件一)等资料,经监管部门审核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为业主(购房者)出具由贵州省财政厅监制的贵州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四)售房单位或购房人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提供贵州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查验无误后,方可办理。(五)存量房(未售商品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垫付。房屋售出后,售房单位持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分户清册到监管部门和专户管理银行办理档案变更和明细帐变更。二、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住宅专项维修资

3、金的处理(一)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原业主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的款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二)受让人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监管部门或专户银行办理账户更名手续。(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金额,由受让人自行到专户管理银行或监管部门查询。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前使用程序:1、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方案(包括维修措施、经费预算、列支范围、资金分摊情况等)并进行公示,该使用方案须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

4、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2、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业主清册(详见附件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详见附件三)、楼层表或能够说明整个关联业主数量的资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维修方案等资料,向监管部门备案。3、监管部门收件后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填写维修项目现场勘查记录表(详见附件四),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属紧急情况的特事特办)完成备案。4、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按维修方案组织维修。5、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竣工证明、工程决算书报监管部门审核,监管部门将审核情况向业

5、主公示无异议后,书面通知(详见附件五)专户管理银行划转90%维修资金,留存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再拨付。(注:房屋各部位保修内容及保修期限按建筑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内容及保修期限为准)。(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使用程序按国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维修工程需业主委员会报监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业主清册、楼层表或能够说明整个关联业主数量的资料、维修部位超过保修期的依据、工程预算书等资料。(三)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维修程序: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前使用程序:(1

6、)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并及时告知监管部门。(2)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派人员到现场查验维修情况。(3)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业主清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楼层表或能够更说明整个关联业主数量的资料、维修部位超过保修期的依据、工程决算书、竣工证明等资料报监管部门审核、监管部门将审核情况向业主公示无异议后,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维修资金。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后使用程序:(1)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组织维修、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2)业主委员会应及时派人员到现场查验维修情况。(3)业主委员会持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业主清册、楼层表或能

7、够说明整个关联业主数量的资料、维修部位超过保修期的依据、工程决算书、竣工证明等资料报监管部门审核、监管部门将审核情况向业主公示无异议后,备案登记。(4)业主委员会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维修资金。3、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监管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告知相关业主。四、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线管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

8、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五、相关名词释义(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二)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与房屋主体相连的地下结构、底楼架空层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

9、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和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避雷装置、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化粪池、垃圾箱(房)、非经营性停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六、本操作程序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六盘水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操作程序(市房管通【2005】40号)同时废止。附: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的通知(市住建字2021283号)自2021年10月1日以后预售或现售的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暂定为:建筑物层数为7

10、层以下的每平方米缴存50元;建筑物层数为8至17层的每平方米缴存70元;建筑物层数为18层及以上的每平方米缴存85元;高档住宅(别墅)参照建筑物层数为18层及以上的标准执行。 篇2:蚌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1)蚌政办202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一年一月四日蚌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1、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住宅共用部位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具体实施住宅

12、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第二章 交 存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六条 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一)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下同)、非住宅带电梯的由业主按照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标准交存;不带电梯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标准交存。(二)住宅小区内具

13、有单一产权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的住宅、非住宅由业主按照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交存,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三)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购房款2%的比例交存;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房屋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照本条相应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第七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八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在办

14、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前,将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预售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将自用、出租及尚未售出房屋的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和售房单位应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前,将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时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房屋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转让方或受让方在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前,将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九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预售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和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

15、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房屋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第十条 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应向交存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第十一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额的30%时,应及时续筹。续筹有困难的业主,经所在单位证明,可由业主及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续筹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个人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具体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在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次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备案。第十二条 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代办费用后,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公共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代办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三章 管 理第十三条 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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