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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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段光勋整理并更新)目录第一部分 一般性税收优惠政策 4.1、营业税 4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 4对个人出租住房,在 3% 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4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5个人销售住房的营业税政策 52、企业所得税 5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63、个人所得税 6对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 所得税 6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

2、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免 征个人所得税 6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7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74、土地增值税 7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7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8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8个人转让原自用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9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9合作建房、兼并、换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10转让回收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10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滞纳金 105、房产税 10房地产

3、开发的房产税政策 11对个人出租住房,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1单位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16、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 50%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7、耕地占用税 1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128、契税 13免征契税的一般规定 13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1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14夫妻财产分割的契税政策 14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 15法定继承不征契税 15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

4、的契税政策 15个人购房的契税政策 169、印花税 16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6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16第二部分 特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71、廉租房 17营业税 17企业所得税 17个人所得税 17土地增值税 18房产税 18城镇土地使用税 18契税 182、经济适用房 19土地增值税 19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契税 19印花税 203、公共租赁住房 20营业税 20企业所得税 20土地增值税 20房产税 21城镇土地使用税 21契税 21印花税 21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2营业税 22企业所得税 225、继承和赠与 22营业税 22企业所得税

5、 23个人所得税 23土地增值税 24契税246、征用和拆迁 24营业税 24企业所得税 25个人所得税 26土地增值税 26耕地占用税 26契税 277、企业改制 27契税 27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27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28三、公司合并和公司分立 28四、企业出售 29五、企业破产 29六、国有资产行政性调整、划转 29七、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 301、营业税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094 号单位和个人销售其

6、购置的不动产,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 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 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 为营业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 号对个人出租住房,在 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 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暂免征收营业税:(1)离婚财产分割;(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7、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 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9111 号个人销售住房的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 5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

8、1 12 号2、企业所得税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 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 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 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 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以 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 ,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 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

9、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 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 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 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 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 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 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

10、知 ,国 税函 2009118 号3、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 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 1999278 号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 200824 号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

11、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 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 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78 号4、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上述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 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 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

12、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上述所称的 “普通标准住宅”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 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 1999210 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 200526 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 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 号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

13、例第八条第二款上述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 收回的房地产, 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 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因城市实施规划、 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 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 比照本规定 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上述所称的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 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 ,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 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 “国家建设的需要” 而搬迁,是指

14、 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 号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 接赡养义务人的。(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 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希望工程基金会、 宋庆龄基金会、 减灾委员

15、会、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 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 199548 号个人转让原自用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 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 凡居住满 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813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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