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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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特别约定、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第三条 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1、被保险人自意

2、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在该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

3、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可选)意外伤害医疗

4、保险责任是可选择投保的保险项目。若本项保障未在投保单及保险单上载明,则不发生效力。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县、区级以上(含)或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县、区级以上(含)或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五十元人民币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内,按90%的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县、区级以上(含)或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

5、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按9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九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及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分别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及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

6、任终止。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治疗,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助动交通工具;九、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

7、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十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五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

8、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未缴清前,保险合同不生效。第七条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9、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三、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10、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四、除身故保险金外,其余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由于过错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一)保险单正本;(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三)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四)如被保险人因

11、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县、区级以上(含)或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六)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残疾或烧伤,须提供县、区级以上(含)或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或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鉴定书;(七)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医疗,须提供由县、区级以上(含)或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必要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诊断报告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等;(八)投保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

12、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如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

13、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六、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一条 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本合同中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为医疗费用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保险)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第十二条 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

14、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一)保险单正本;(二)保险费收据;(三)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15、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中未载明仲裁机构,争议发生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释义保 险 人: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外伤害或意外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住 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潜 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 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武 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探 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特 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烧 伤: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度,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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