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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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细则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二00九年三月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1第三章设计变更实施程序2第四章申请设计变更的依据5第五章设计变更的执行5第六章设计变更的其他规定6第七章相关事项说明6附录A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填写说明.8附录B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申请11附录C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查程序15附录D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现场工程变更洽商单15附录E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6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

2、条 为规范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制订本实 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重大技术决策管理办法(试 行),并结合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总包总体管理办法、广州市 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咨询管理办法等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有关规定 及管理办法制订。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是在新线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 无论何种原因引起,导致已审定的有效施工图(即设计单位、总体单位、咨询单 位及业主四方同时盖章通过的施工图纸)内容变化。以有效施工图作为变更的分界,施工图纸(有效施工图纸)会审时的内容变 化以及之后所发生的审定有效施工图纸的内容变化均为设计变更。

3、作为特例,业 主主持的施工图会审会议纪要可作为III类及以下变更的依据,可直接办理变更单。第四条自新线建设有效施工图审查通过至工程竣工期间,设计文件的变更 均应按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二章 设计变更分类第五条 设计变更共分为、II、III、W类。变更金额按照预算额为计算依据,预算额度归为哪一类变更,则按哪一类变 更执行。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I类变更:(一)由于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基本原则、线位、站位、基本工法、设备 系统的功能、运营条件等重大技术方案的改变引起施工图内容的变更。(二)引起土建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30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设备采 购、建筑装修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

4、)10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三)引起设备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品牌、设备软件版本改变及引 起的相应硬件设备的变更。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II类变更:(一)变更经设计联络后供货合同确定的主要设备类型(指影响系统功能的 部分)及重要系统功能。(二)引起土建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3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 变更,设备采购、建筑装修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100万元(不 含)50万元的变更。(三)设备价值在3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设备品牌、设备软件版本 改变及引起的相应硬件设备的变更。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III类变更:(一)改变局部设计原则,不降低技术标准和使用

5、功能,技术方案简单,施 工图工程量变化较少,但影响不同专业的技术条件和工程量。(二)为完善工程接口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三)引起土建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100万元(不含)20万元的变 更,设备采购、建筑装修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50万元(不含) 10万元的变更。(四)设备价值在100万元(不含)50万元的设备品牌、设备软件版本 改变及引起的相应硬件设备的变更。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W类变更:(一)不改变设计原则,不降低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技术方案简单,施工 图的工程量变化小,不影响其它专业的技术条件和工程量的变化。(二)在机电安装工程中,变更设备安装位置、基础预埋件、电缆桥

6、架、槽 管及径路等。(三)引起土建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20万元(不含)以下的变更, 设备采购、建筑装修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10万元(不含)以 下的变更。(四)设备价值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设备品牌、设备软件版本改变及 引起的相应硬件设备的变更。第三章设计变更实施程序第十条确定提议单位提议单位可以是业主单位和非业主单位。业主单位是指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 司(由建设事业总部代表执行);非业主单位是指设计单位、设计总体单位、施 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设计咨询单位、设备供货商。第十一条填报变更申请(一)设计变更申请填写见附录A和附录B,格式统一采用附表一,同时附 审查意见表:1、11

7、类采用附表二,111类采用附表三,W类采用附表四。(二)设计变更申请单一般由工点设计单位填报,对涉及到全线总体性或系 统性的变更则应由总体设计单位填报。(三)关于填报内容,申请表中要阐明变更理由(变更项目的必要性和技术 合理性)、列出变更范围、施工图工程量及预算变化,I、II、III类变更设计应 附变更方案及费用、技术经济比较、变更依据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变更情况等资 料。各项目变更申请表中均需正面说明是否有连带性变更,如有应列出变更所带 来的连带性变更等内容。第十二条设计变更审批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其中I、II类设计变更由总公司总工程师组织 审查,总公司总工程师批准;III类设计变更由建

8、设事业总部副总工程师审查并提 出意见后,报建设事业总部总工程师或分管技术的总部领导批准;W类设计变更 由建设事业总部相关工程部审查,工程部经理批准。第十三条申请审批程序(一)设计变更审查程序按附表五附表七的流程进行。(二)I、II类设计变更申请由设计单位送设计总包总体单位审核签署意见 并对设计变更进行分类后,由设计总包总体单位送工点咨询单位签署意见,再由 工点咨询单位送总体咨询单位签署意见,之后由总体咨询单位送建设事业总部审 查。建设事业总部项目经理须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五点说明(申请的必要附件 之一,内容包括变更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合理性、变更范围、工程量及投资变化、 引起的连带变更内容等)进

9、行逐一审查,并从工程实施的角度提出审查意见(申 请的必要附件之一)后签署。建设事业总部总工程师室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送总公司总工程师室;总公 司总工程师室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总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特殊情况下,总公 司总工程师室和建设事业总部共同召集会议审查。但对I类设计报告中投资额增 加比较大或对本工程项目有颠覆性变化的变更,根据情况由总公司总工程师决定 是否送广州市地铁设计审查委员会审查。(三)111设计变更申请由设计单位送设计总体总包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对设 计变更进行分类后,由设计总包总体单位送工点咨询单位签署意见,之后由工点 咨询单位送建设事业总部审查。建设事业总部项目经理须对设计单位提

10、出的变更五点说明(申请的必要附件 之一,内容包括变更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合理性、变更范围、工程量及投资变化、 引起的连带变更内容等)进行逐一审查,确认为III类设计变更并提出审核意见后, 送建设事业总部总工程师室。由建设事业总部副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后, 报建设事业总部总工程师批准。(四)W类设计变更不须填写五点说明,由设计单位送工点咨询签署意见(同 时送设计总包总体单位备案)后直接送建设事业总部相关工程部审查,报工程部 经理批准,工程部须按月度汇总将变更台账报建设事业总部总工程师室。W类变更不需经过总包总体单位的审核,经工程部经理批准即可实施,但需 抄送总包总体单位备案。(五)设计咨询单

11、位在签署意见之前,总体咨询单位与相关工点咨询单位间 必须相互沟通,必要时可组织讨论。(六)各单位、各部门在收到设计变更申请后要尽快组织研究,并签署意见。 对于I、II类设计变更,设计总包总体单位和设计咨询单位均须在5日内完成意 见的签署,同时对退回的变更进行备案;对于III类设计变更,设计总包总体单位 和工点设计咨询单位均须在3日内完成意见的签署,同时对退回的变更进行备案; 对于W类设计变更,工点咨询单位应在2日内完成意见的签署,同时对退回的变 更进行备案。(七)对I、II、III类设计变更,设计总体部、设计咨询单位以及建设事业 总部工程部,应对变更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合理性、变更范围、工程量投

12、资变化、 以及引起的连带变更内容等五个方面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须具有以 上五个方面的意见才能上报,否则不得上报。(八)施工图工程量及投资变化须附相关的计算书,“连带”变更情况要有相应的资料。接口发生变化时,必须通知相关单位连带变更专业。当产生连带变 更时,申请变更的专业设计人员必须将连带变更的专业情况书面上报总包总体部。 总包总体部应组织会审,确定变更项目。第四章申请设计变更的依据第十四条设计变更申请的依据为如下文件或意见:(一)审查委员会已明确的审查意见和政府的书面文件。(二)总公司新线协调会、总公司总工程师例会、总公司领导主持的专题会 或批准的项目。(三)会议纪要:A、由总公司总

13、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建设事业总部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或副 总工程师主持召开的专项技术方案审查会议所确立的项目;B、由建设事业总部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室、工程部经理主持的图纸会审 所确立的项目(111类及以下)。(四)建设事业总部总工程师例会或周例会等有明确决定的会议纪要。(五)工程部部门经理级人员主持的会议纪要(W类)。第十五条 对于*类工程量变化增减在1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可以用“现 场工程变更洽商单”(见附录D)等形式,项目部现场商定,但须有项目工程师 与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等各相关单位共同讨论所形成的会议纪要。第五章设计变更的执行第十六条各类设计变更申请经业主审批后,由建设事业总部项目部通

14、知设 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在收到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申请后,设计变更通知单附 蓝图时应在10天内、未附蓝图时应在3天内完成设计变更,并填报设计变更通 知单(见附录E)。“设计变更通知单”应说明哪些图纸有效和哪些图纸作废。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在填好“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将“设计变更通知单” 与业主审批的“设计变更申请”一并送设计总体总包单位,经设计总体总包单位、 咨询单位审查后转送业主下发执行。设计单位送交设计总体总包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一式二十三份,并应 附有已批复的“设计变更申请”(可为复印件),电子文件一份。第十九条 设计总体总包单位在将“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已批复的“设

15、 计变更申请”)转送业主的同时,抄送一份给总体设计咨询单位和相关的工点设 计咨询单位,设计咨询单位若认为“设计变更通知单”存在问题,应在2日内报 告业主暂缓执行,并要求设计单位重新修改“设计报告通知单”。第六章设计变更的其他规定第二十条 对同一专业、同一内容、同一类型、同一地点等发生的设计变更, 不允许分拆进行。第二十一条 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附有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申 请”,否则一律无效。变更必须先批准后发单,否则视为无效。对于急需的设计变更只有在符合第 二十四条的条件下,方可允许先行实施,随后补办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未获得同意而已实施的工程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实 施单位负责。第二十三条 凡提高标准扩大功能和概算外增加的项目,皆须经总公司批准 方可实施变更。第二十四条下述现场急需的设计变更可以先行实施,随后补办相关手续:(一)由建设事业总部工程部提出并形成报告送总公司,且经总公司总工程 师室组织开会同意后的1、11类变更;(二)由建设事业总部工程部提出报告,经建设事业总部总工程师室组织开 会同意后的III类变更;(三)由建设事业总部工程部组织开会同意后的W类设计变更。第七章相关事项说明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白图施工在整个工程中是不允许的,只有“有效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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