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三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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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安排排查专人;各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极强的责任感、使命感,按有关安全规章及学校规定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责任目标。第二条、根据我校实际,安排以下_个安全排查岗位:1、危房安全隐患排查。2、食物、饮用水安全检查。3、用电安全隐患排查。4、其他安全隐患排查(栏杆、床架及其他公共设施)。第三条、排查专人既是安全隐患排查人,又是安全管理员,因此消除安全隐患的重点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据各岗位的特

2、点,想法保证学校设施设备、食品用水的安全性。第四条、排查工作采用轮流密集排查方式,要求排查人员根据排查对象的特征确定的排查时间间隔排查。第五条、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六条、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校长汇报。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不能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交由学校讨论并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第七条、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必必须制订好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检查督促工作;政务主任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并收集好有关资料;总务主任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排除。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3、责任追究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现场管理,规范隐患排查,把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纳入从严依法治理的轨道,超前防范,及时排查,使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职责第二条每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当班班组长负责。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第四条班组长下井前,通过队干部和上个班人员交代,了解工作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心中有数。第五条进入工作现场后,首先安排治理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班组长还必须排查现场是否存在其它安全隐患,隐患排查必须覆盖所有工作地点。第六条坚持“边检查、边处理”的原则,对作业场所、安全生产设备及各系统进行定时、定点、定路线、定项目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级管理,落实

4、治理责任,隐患没有排除班组长不得_生产。第七条对限期治理的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第八条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停工处理,同时上报区队和矿生产指挥中心。遇到重大险情要及时报告,并有序_人员及时撤离现场,避免事态扩大。第九条对班组解决不了需区队、矿或公司解决的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区队和矿生产指挥中心,并按指示安排下步工作。第十条对已整改的隐患,必须安排复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隐患检查不到位,整改落实不到位,引发重大事故隐患的,实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交接班前,班长必须将当班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遗留问题填写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填写必须认真、准确、完整。第十二条班长升井后,填写隐患反馈卡,并向队值班人

5、员说明具体情况第十三条班组长要_本班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思想教育、政治学习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作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拒绝他人违章指挥,杜绝人为不安全隐患发生。第十四条班组长必须随班指挥,班前、班中、班后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密监控生产中的每道工序,及时处理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第十五条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当班安全班长和安全质量员要进行现场巡回检查,工作中员工必须严格按先检查后开工的程序作业,坚持安全隐患未排除不得开工的原则。第十六条严格按规程,措施和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七条严格按下列程序排查治理安全隐患:1、查出的一般性隐患,由当班班长安排现

6、场及时整改。2、查出现场处理不了的隐患,当班班长要安排在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生产指挥中心。3、检查发现有重大险情时,班组长必须立即_所有人员有序撤离现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报告生产指挥中心。4、当班能整改的隐患,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不得留给下班处理;并作好隐患整改记录,及时上报安质部汇总。第十八条严格考核、奖惩,对整改不及时或不按规定整改的人员进行处罚,隐患整改及时到位的人员进行奖励。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三)_煤炭运销集团金裕达煤业“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有效治理煤矿“一通三防”各类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矿井

7、的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矿区域内从事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以及煤矿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一通三防”各类隐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隐患,另一种是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均为一般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1、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2、主井、回风井同时

8、出煤的;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4、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的;或者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得;5、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分区通风的,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6、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新井、改扩建矿井、新水平开拓延伸、采区准备,没有形成正规通风系统开掘其他巷道的;7、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8、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9、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10、高突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高突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11、井

9、下_材料库、采区变电所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的;1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风电闭锁、瓦电闭锁装置;13、未按规定对盲巷、窒息区进行封闭管理的;14、使用_台(含_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_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_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_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15、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16、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17、井下瓦斯积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18、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放炮时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19、高瓦斯矿井放炮未执行停电制度的;2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未建立防治

10、突出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的;(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21、_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_m3/min或_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_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2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_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2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监护机房没有专职值班员_小时值守的,出现瓦斯报警

11、未及时汇报的;2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25、超层越界开采,没有退出进行防密闭隔绝的;2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_生产的;27、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28、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29、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30、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12、的;31、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_和_、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32、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33、矿井未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或矿井洒水系统管路不到位_生产的;34、存在煤尘堆积的;35、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第五条各业务科室应当加强对所属职责范围内“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矿井、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并对所属职责范围内“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第六条安检科负责对本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通风科负责对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

13、检查、监督管理。第七条各业务科室应当建立和完善专业相关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事故隐患的治理防范措施。第八条通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煤矿总工程师对本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九条各科(室)、队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煤矿安全规程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第十条通风管理部门应当对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整治方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十一条通风管理部门负责将难以排除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按程序向临汾煤业公司一通三防部报告,并报临汾煤业公司安全监察机

14、构备案,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十二条通风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一通三防”隐患,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治理;重大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责令暂时停止生产。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责任科室、队组对其范围内“一通三防”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责任科室、队组对排查出的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责任科室、队组对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

15、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六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机构在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七条通风管理部门在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纵容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八条安全科、通风管理部门在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九条按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煤矿安全科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并由矿领导根据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_:(一)各职能科室、队组对其范围内“一通三防”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二)各职能科室、队组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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