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调动多方力量充分发挥调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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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调动多方力量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内容摘要:调解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和永恒的文化资源,调解不仅在传统社会具有重要的纠纷解决的社会功能,而且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有着旺盛的生命力。今天,调解之所以受到普遍重视,因为它来源于人类社会对和谐与秩序的期盼,来源于当事人对经济、快捷、平和以及理性解决纠纷的需要,也来源于社会和共同体自治力量的增强,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社会对现代性反思之后的理性升华。调解既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所以积极动多方力量,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是当务所需。调解的含义和特征: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

2、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的主要特性:1、调解人的居中性。2、纠纷主体的自治性。3、非严格的规范性。4、程序的快捷性。5、有利于修复争议双方关系的非对抗性特征。当前,在我国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调解具有以下作用:首先,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基础性作用;其次,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法,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预防性作用;第三,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保障,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长效性作用;四、调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充分调动多方力量,发挥调解积极作用。充分调动法官、人民调解委

3、员会、行政机关、律师等及各方联合力量,加大调解力度,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词:多方力量 调解作用 社会和谐美国学者柯恩曾说:“中国法律制度最引人注目的一个方面是调解在解决纠纷中不寻常的重要地位”。调解在我国有非常悠久的历史,被誉为“东方经验”。在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维护社会稳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外部环境,发挥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对如何发挥调解的作用,我们应积极探

4、索。一、 调解的含义和特征(一)、调节的含义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在我国,调解的种类很多。因调解的主体不同,调解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律师调解等等。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律师调解是在律师的参与下进行的调解。不管调解人是谁,均须遵循调解的性质和原则。(二)调解的主要特性1、调解人的居中性。即调解人应当公平对

5、待双方纠纷主体,正如常言所说的“一碗水端平”。居中调解人的存在,使得调解与和解显然区别开来。2、纠纷主体的自治性。是否运用调解、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等,取决于纠纷主体的合意。调解人只能以“调”的方式,促成双方纠纷主体相互谅解,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所以不管调解人的身份地位如何,不得通过国家权力或强制措施强行解决纠纷。3、非严格的规范性。调解并不要求严格遵循程序(法)规范和实体(法)规范,具有较高的自治性和灵活性。纠纷主体往往有必要就自己主张的正当性对调解人进行说服,特别是调解人越具有居中性,则纠纷主体所主张的正当性就越重要,并且调解人基于多种因素的考虑(如体现自己的公正、有利于解决纠纷等),也会主

6、动依据正当的社会规范进行调解。4、程序的快捷性。调解处理纠纷没有程序规范的约束,及时、便利地解决纠纷是调解的目的,达成调解协议,纠纷便得以解决,没有达成协议,可以选择其他救济途径。5、有利于修复争议双方关系的非对抗性特征。调解寓讲情、讲理、讲法于一体,化解纠纷,从对抗走向合作,从恶性转向良性,有利于修复友好关系。二、调解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调解在我国产生、应用的历史悠久,在古代社会与近代社会,提倡道德教化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儒家法制观念的强力影响等因素,使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起着主导作用。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统筹多元结构转型,

7、人治为主管理模式向法治为主管理模式转型等等,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多元化、对抗化、交织化、趋利化的特点,调解对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更加凸显。(一)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基础性作用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从古至今,调解都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机制,“文革”前刘少奇主席在1957年称人民调解为“政法建设”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主管调解工作的司法部,近年回应了刘少奇对于调解视第一条防线的表征,因为它防止了纠纷“激化并导致犯罪”,增强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司法部还将调解描述为“人民民主专政”的

8、体现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法,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儒家的“无讼”思想虽可作为理想去追求,但没有纠纷的社会是不存在的。由于社会存在会产生社会矛盾,社会要稳定,纠纷就务必被及时解决,而现实社会中并没有一种界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范和一套适用法律、定纷止争的程序,这时,调解就成了别无选择的选择。在调解过程中,主持人利用自身的权力,依据以“礼”为核心的道德标准,对纠纷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断,对当事人进行教化,最终达到使民不争的目的,维护社会的稳定。(二)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法,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预防性作用。维护社会稳定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法制的、经济的、行政的、文化的方法,每

9、一种方法都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调解是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预防社会矛盾纠纷产生,和谐人际关系,增强法制意识都能够产生积极的影响。社会稳定是矛盾纠纷动态平衡的外在表现,矛盾纠纷是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内在因素,只有将矛盾纠纷化早、化小、化了,减少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对抗,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在矛盾纠纷没有激化的情况下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矛盾纠纷,遏制矛盾纠纷发展恶化,便能免除后患、争取主动。同时,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能够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调解就是通过主动排查和化解影响社会稳定

10、的各种矛盾,把社会矛盾调节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把不安定因素解决在初发状态,努力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以调解方式处理纠纷,确实化解了许多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起到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服的作用,能够缓解社会批评,增加满意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尤其是双方当事人的团结,维护社会安定,调解的作用就是要把不稳定的因素化解掉,把对抗性的矛盾转化为非对抗性的矛盾,实现动态的社会稳定。(三)、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保障,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长效性作用。在矛盾中求协调、在对立中求统一、在差异中求共存是人类努力解决纠纷的基本规律。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纠纷,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观点。由于矛盾的

11、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建立和完善调解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性保障。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否定矛盾,而是在解决矛盾过程中求得和谐统一,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有关专家指出,我国现在是处于一个“风险社会”阶段。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急剧上升,矛盾纠纷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矛盾纠纷的多样化、群体化、过激化、复杂化、疑难化不断凸显,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面临严峻挑战。有关专家指出,这就说明矛盾已经积累到了一定程度,就会以高破坏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群众诉求渠道

12、不畅,特定群体代言人缺位,调节机制缺失,成为引发冲突的主要诱因”。在强调诉讼功能的今天,我国传统调解制度仍有积极作用,正如张晋藩先生所说:“传统决不意味着腐朽、保守;民族性也绝不是劣根性。传统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的基础。我们需要从固有的法律传统中,引出滋润了五千年中国的源头活水,需要科学地总结和吸收有价值的因素。”事实上,与其他冲突解决方式尤其是与诉讼、仲裁相比,调解方式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和比较优势。首先,调解方式充分体现冲突主体的民主参与性。冲突主体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主张,通过积极的交流与协商,逐步形

13、成彼此满意的解决方案,而中立的调解人对调解的进程和结果没有决定性作用。调解的民主参与性决定了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冲突主体都能接受并利于执行。其次,调解方式充分体现现代法治精神。在调解中,冲突各方的尊严和价值都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再次,调解方式更能实现理性化的公平正义。调解方式在适用法律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调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无害于社会公序良俗及第三人利益,都是允许的,这就为理性化的公平正义奠定了基础。再其次,调解方式具有平和性。调解方式使冲突各方在一种相对平和的气氛中通过互谅互让地各自行使处分权的方式最终达成合意,从而化解矛盾。在这一极具人性化的协商过程中,冲突主体的人际关系得

14、以修复,自身利益得以维护,达到和谐的结果。(四)、调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首先,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继承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都对人民调解有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制度由于宪法、基本法和许多实体法律的规范,使其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其次,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形式。我们所推行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调解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广大群众在参与社会管理、解决矛盾纠纷中当家作主的一种重要形式。而且调解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兼顾法理,容易定纷止

15、争,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有利于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的实施。第三,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调解工作坚持以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为依据,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的法治观念得到增强,道德水平得到提高,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为法治建设赢得更多的群众基础和社会认同,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三、充分调动多方力量,发挥调解积极作用(一)充分调动法院能动性,大力加强诉讼调解的力度。诉讼调解也称法院调解,通常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在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及时、简捷、高效地解决民

16、事争端,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优势。1、以人为本,在观念上更新,法官将调解贯彻到整个诉讼活动中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2010年月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中提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应用到司法部门就是 “以人为本、司法为民”。随着社会的发展,审判工作所调整的领域日益扩大,新的法律法规不断颁布实施,法院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越来越繁重,案件的审理难度也日趋加大。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要解决矛盾和问题,就必须紧密地响应党的号召,不断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观念。诉讼调解有利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诉讼调解有利于减少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与质量。诉讼调解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具备简便、快捷、高效、经济的优点,在新的形势下,应予以继承和发扬。要求每位审判人员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意识,将调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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