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常见的策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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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中常见的策略误区颜恩超律师既然闹到法院去解决离婚问题,那么就得遵循规那么。这规那么就是法律规定,不理解或理解不透彻规那么,一切的想法、要求只能是水中月、雾里花。以以下举假设干离婚诉讼中的策略误区:一、我可以立刻把婚离掉!离婚问题久商不下,便想到法院诉讼解决,说明人们的法律意识在提高。但局部人会认为,只要到了法院,离婚问题就很快解决。事实恰恰相反,一般国内的离婚案件,审理期限少至3个月,长至于6个月,这还是一审的期限。假设有二审,超过一年是也是平常的事。涉外民事案件(当然包括离婚)那么没有审理期限的限制,涉外离婚案件长达一年半才审结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当听说案子要几个月甚至一年半载才能办

2、结,有些人产生畏惧心理,说回去与对方协商协商。协商是最好的方式,但老协商不下,对方又有意而拖着不放,不起诉,结果是:你最后还是必须回到诉讼的程序来这个看似漫长的程序,实那么是最短的最快的程序。二、我打死也不肯离,谁拿我也没方法!局部人抱着“打死也不离的想法,口头甚至行动威胁,假设离婚就跳楼自杀。这种一哭二闹三上吊的做法,确实可以极大影响了审理案件的法官的心理。考虑到有碍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法院一般也会判决不离。似乎,到达了目的。但一部婚姻法,就是把双刃剑,在保障结婚自由的同时,也保障了离婚的自由。哭脑寻短见的方式姑且不管是否干预了离婚自由,殊不知,每一次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就是一份证明双方感情

3、破裂的最有利证据。当一方拿着四五份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再次到法院起诉的时候,你想下,法院还会不考虑他的离婚权利吗?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在我国实行的是“感情破裂、性格不合的标准,如何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也有相关司法解释给予明确列举,但现实生活太纷杂,不可能一一列举。,只能由法院自由裁量。经屡次判决离婚而再次起诉,应当准予离婚。也许司法解释可以加上这条。这是实践中判离最多的事实依据。一般情况下,第二次起诉,都会考虑判离。没有离不掉的婚。既然感情已如昨日黄花,那就及时迅速处理掉。三、我要跟踪拍照,最好抓奸在床!首先得问自己:有能力去跟踪拍照吗?有能力抓奸在床吗?这些活可不是律师干的,得请社会上某些“福而

4、摩斯去执行,单是金钱这一块都足够让人受不起。而这类人物这类机构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是没有存在依据的,只能以“商务公司、“咨询公司名义打个插边球而存在。对于其素质更是没法衡量,搞不好见钱眼开跑到对方那里去或以此作为索取财物的要挟,到时悔得肠子都青了也来不及。其次,要考虑证据合法性问题。假设弄到了证据,得看证据的采集地点。如果“床是自家里的床,即是在自己家中“捉奸,那判决其有过错、要其赔偿的是没有问题的,比方某人知道对方与第三者常在家里鬼混,假借出去,然后迅速折返回家里来,此时取得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的;如“床是在她人家中或宾馆酒店中,那么涉及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弄不好又添多个官司。再次,要考虑

5、证据的内容。在街上拍到两人亲密如接吻、搂抱的照片算不算有过错?应不应赔偿?先看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所谓过错,只是限“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几种情况,不能作扩大解释。接吻、搂抱的照片及时有上百张,也不等于婚姻法上的“重婚、同居,那只能说道德有问题,但尚未触及法律层面,就不需承当赔偿责任。强忍愤怒,你最应该做的就是:收集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分多点财产回来,那才是现实的做法因为这是你应得的局部,理应努力争取多点。四

6、、我消失两年,两人就自动离婚了!这是咨询中很常见的问题。社会对此误传很广,以为双方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实是对大陆婚姻法律的理解不深所致。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从文字逻辑上分析,可知道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离婚:一是感情不合;二是分居满两年。而且这两个条件有关联性,即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后者是前者的结果,互为因果关系。如何证明分居满两年就令人头疼,当然,不是没有方法,具体个案可以咨询律师。对法律理解不准确,只会浪费大好光阴,分居都好几年了,法院居然判不离!一点也不奇怪。因为这就是开头提到的“规那么“法律规定在

7、起作用。婚诉讼中,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或者如果被告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以上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但注意,根据以上情况请求损害赔偿是以离婚为前提。本文中所述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外离婚诉讼如何委托律师办理一、在国内的一方向在国外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

8、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方只需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给承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律师就可以代理。但委托方在立案和开庭时应亲自到庭。二、在国外的一方,可以回国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委托人可通过 、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2、给委托律师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3、将经过认证的以上材料邮寄给承办律师,律师代理法院的诉讼过程至法院做出裁决。国内一

9、方如何向在国外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下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离婚诉讼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所以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国外居住的当事人如何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在国外居住的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办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国内的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国内律师代理时,需要将离婚起诉书

10、和委托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两份材料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做出认证。之后将经过认证的以上材料邮寄给委托律师,由律师代理离婚立案、诉讼过程。关于涉外离婚诉讼法律文书的公证和认证的相关规定一、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间往来的文书应办理哪些手续1、中国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中国香港特区使用前,应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 。2、中国香港特区发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并由司法部中国法律效劳(香港)进行确认、传递。3、外国驻华使馆、驻中国内地领馆或外国驻港领事机构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文书,可在中国香港特区与内地直接使用,无须办理领事认证。二、中国内地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11、间来往的文书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1、中国内地与中国澳门特区间的民事和商业文书,可径在两地使用,无需办理确认手续。2、外国驻华使馆或驻中国内地和驻港澳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涉澳门公证文书,可径在中国内地和中国澳门特区使用,无须办理中方领事认证。三、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如何申办在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公证的事实发生在中国国内的,原那么上应向中国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当事人可委托亲友在国内办理公证和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单位认证及证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四、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欲在中国使用,应如何申请中国人民法院的成认?应按法释200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成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

12、问题的规定?办理。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成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成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成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成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成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成

13、认或不予成认的裁定。五、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可否向中国使领馆申办公证? p中国驻外使领馆原那么上只受理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如需办理证明文件在中国使用,应先在居住国当地办妥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关认证后,再办理我使领馆认证。关于离婚诉讼十大误区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成为当事人离婚的唯一合法途径.在多年的司法实践当中接触了大量的婚姻当事人,发现很多当事人对离婚诉讼的相关问题存在误解,这些法律上的误解往往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使当事人不能更好地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主要有以下十种情况:一大误区:认为先提出离婚会吃亏.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

14、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二大误区:有婚外情就可离婚.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三大误区:分居2年就可离

15、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随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四大误区:产权登记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五大误区:财产转移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方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六大误区:青春损失赔偿误区.有的女性婚姻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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