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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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 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大纲公共法律一、行政处罚法1. 行政处罚种类(第八条)2. 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3. 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主体(第十五、十七条)4. 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二十、二十一条)5. 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二十四条)6. 行政处罚减轻、从轻的法定情形(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 条)7. 行政处罚追溯时效(第二十九条)8.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阵述申辩制度(第三十一、三十二、四十 一条)9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10.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第三十九条) 11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四十二、四十三条)1

2、2. 当场收缴罚款的法定情形(第四十七、四十八条)13.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第五十一条) 14非法财物处理规定(第五十三条)15.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停止执行(第四十五条)二、行政许可法1. 行政许可法定概念 (第二条 )2. 行政许可基本原则(第四、五、六、七、八条)3. 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二条)4. 哪些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三条)5. 行政许可事项设定权限(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6. 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主体(第二十二、二十三条)7.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第二十九条)8.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第三十、三十三条)9. 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情形(第三十二

3、条)10. 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程序(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11.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规定(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 条)12.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13. 行政许可收费制度(第五十八、五十九条)14. 行政许可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第六十九条)15. 行政许可应当注销的法定情形(第七十条)三、行政强制法1. 行政强制的法定概念和适用范围(第二、三条)2. 行政强制基本原则(第四、五、六、七、八条)3.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第九、十、十一条)4.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设定(第十二、十三条)5.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主体(第十七、七十条)

4、6.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第十八、十九、二十条)7. 查封、扣押的实施程序(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 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8.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一般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一节)9. 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第四十五、四十六条)10. 代履行的法定情形(第五十、五十二条)11. 代履行的法定程序(第五十一条)12.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 (第五十三、 五十四、 五十五条)四、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1. 行政复议范围(复议法第六、七、八条)2. 行政复议申请法定期限及其计算(复议法第九条,条例第十五、 十六条)3. 行政复议申请人(复议法第十条,条例第六、七、

5、八条)4.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条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5. 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6. 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条例第二十八条)7. 行政复议受理审查(复议法第十七、十八条,条例第二十九、 三十条)8.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的法定情形(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9. 行政复议决定情形(复议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条例四十三、 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10. 行政复议办理期限(复议法第三十一条)11.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进行调解的法定事项(条例第五十条)五、行政诉讼法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十二、十三条)2. 行政诉讼管辖规定(第十四、十

6、五、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3. 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五、二十六条)4. 行政诉讼证据种类(第三十三条)5.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 十八)6. 行政诉讼时效(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7. 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第四十九条)8. 行政案件的审理依据(第六十三、六十四条)9.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上诉案件的裁判方式(第六十 九、七十、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 七十七、七十八、八十九条)10.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查可以采 取的法定措施(第九十六条)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

7、据若干问题规定1.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第一、二、三、四、五、六条)2. 行政诉讼举证期限(第七条)3. 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等证据材料的法定要求(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条)4. 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第四十四条)5. 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标准(第五十五、五十六条)6.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或者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的证据材料(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7. 证据证明效力(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条)8. 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情形(第六十八、六十九、七十条)9.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第七十

8、一条)10. 人民法院有权或者原告、 第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 法定情形(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1.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内部办理程序(第五条)2.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具的材料(第六条)3. 公安机关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理程序(第七、八条)4.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第九条)5.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经侦查后退回和决定立 案的案件处理(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八、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 农业行政处罚管辖规定(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 三、十四条)2.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

9、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方式(第三十五 条)3.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期限(第四十一条)4.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法定情形(第四十 二条)特别提示: 浙江省农业系统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 罚款标准:组织 3 万元,个人 5 千元5. 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程序(第五十二条)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 形(第一、二十一条)2.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第八条)3.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第九条)4. 非法经营罪规定(第十一、十二条)

10、5. 同时构成两项犯罪以及食品犯罪共犯的相关规定(第十三、十 四条)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情况(第十六条)7.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认定(第二十条)农业法律十、畜牧法1. 法律适用范围及其调整对象(第二、七十二条)2.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3. 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 三十、三十二条)4. 畜禽养殖与交易管理(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三、四 十五、四十六、五十二条)5. 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 二、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八、六十九条) 十一、动物防疫法1. 法律适用范围及其调整对象(第二、

11、三条)2.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制(第六、七、八条)3.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第十三、十四条)4.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制度(第十九、二十条)5.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动物 产品情形(第二十五)6. 动物疫情认定、通报和公布(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 十条)7.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六、 四十七条)8. 动物诊疗管理制度(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五十 五条)9.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权限(第五十八、五十九条)10. 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行政责任(第六十九、七十、七十一条)11. 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 七十

12、五、 七十六、 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十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1. 重大动物疫情的法定概念(第二条)2. 重大动物疫情认定、公布(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3. 对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置措施(第二十九、 三十、三十一条)4. 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十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1.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第八、九、十、十一条)2.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施主体(第五十二条)3. 检疫出证的法定条件要求(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 条)4. 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十四、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1. 动物防疫条件合

13、格证 重新办理、 变更、 注销的有关规定 (第 三十一、三十二条)2. 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相关情形(第四十条)3. 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十五、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1.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落实疫病强制免疫的法定义务(第十 七条)2. 动物屠宰加工等场所的防疫义务(第十九、二十条)3. 不得核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法定具体情形(第三十六条) 4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 十三条)5. 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6. 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 五十四条)

14、7. 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 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条) 十六、兽药管理条例1. 条例的适用范围及调整对象(第二、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 条)2. 兽药生产管理(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 九、二十条)3. 兽药经营管理(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 三十一条)4. 兽药使用管理(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三条)5. 假劣兽药的规定(第四十七、四十八条)6. 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 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 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七

15、十、七十一条) 十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 条例的调整对象(第二、四十九、五十条)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管理(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管理(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第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条)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管理(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 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6. 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 四十七、四十八条)十八、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三十二条)2. 生猪屠宰管理体制(第三条)3.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批管理(第六、七、八条)4.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行为管理(第十、十一、十二、十三、 十五、十六、二十三条)5. 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 七、二十八、三十条)十九、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1.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审批管理(第十三、十四、十五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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