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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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原则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贝12、严格遵守法律秩序3、具体地行政行为合法性 审查原则(例外: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 法的原则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允,可以判决变更)4、辩论原则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 则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5、处分原则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6、检察监督原则( 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 法;监督生效判决、 裁疋丿6、各民族公民有使用

2、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7、支持起诉原则(机 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个 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 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 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 诉)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 和两审终审原则&人民检察院实际法律监 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0、具体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免除刑事 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 事责任的)11、

3、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基本制1、合议制度:只能实际合1、合议制度(例外:1、审判组织: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度议制;由审判员简易程序;特别程序, 但选民资格案件或重 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 议制;督促程序、公示 催告程序在特定情况 下也适用独任制)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2、回避制度(含审判(1)独任制:由审判员1人独任,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简易组成,3人以上的人员、书记员、翻译人 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执行人员等;适用所有 程序;审判人员回避,程序单数;2、回避制度:同民事3、两审终审制度:同民事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 人员由审判长决定)3、两审终审制度(判 决15日内,

4、裁定10日 内上诉;特别程序、督 促程序、公示催告程 序,不得上诉的裁定、 调解书等一审终审)(2)合议制:基层和中级法院第一审3人,高级和最高院3-7人,中级以上审判上诉,抗诉案3-5人(限审判员), 死刑复核和死缓3人;(3)审判委员会:拟判死刑的;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 型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 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 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其讨论决 定的案件2、回避制度(含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回避 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和院长决定,包括其他人员)3、审级制度(最高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一经作出即

5、生效;判 处死刑案件,必须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必须 经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受案范围受案范围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2、行政法规定的受理行政 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 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 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 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 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 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 财产权案件(行政裁决案 件;行政确认案件;行政 检查案件;行政合同案 件);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行政案件。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其他 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 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发生的

6、民事 纠纷3、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 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平等竞 争权的案件;国际贸易行 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 反补贴行政案件;少年收 容教养决定;社会保险基 金管理争议;教育行政决 定;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 计划生育案件;乡政府收 费案件;交警部门作出的 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 为。4、不予受理的案件: 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 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 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 的案件(国务院的复议决 定;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 资源权属复议决定,出入 境管理法规定上级公安机 关的复议决定);公安、 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 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 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 为和仲

7、裁行为;不具有强 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 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 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的 其他案件(如劳动监察指 令书)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 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 院管辖;1、被告所在地(经常 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 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 管辖为例外规定,如:(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用为目的 的财产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 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 籍所在地、居所地)管辖为辅;地域管 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

8、的行 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指 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 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 辖。(1)民事诉讼法规定: 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 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 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 不明的或宣告失踪的 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 系的诉讼;对被被采取 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 监禁的提起的诉讼(双 方都是被监禁或劳动 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 地法院管理;被监禁或 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 由被监禁或劳动教养 地法院管理)(2)民诉意见的规定: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 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 法院管辖(均注销由被 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9、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 个被告的住所不在同 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 住所地法院管辖;非军 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 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 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 所地法院管辖(双方都 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 地或被告所在团以上 单位驻地的法院管 辖);夫妻一方离开住 所地超过1 年,另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 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 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 过去1 年,被告无经常 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 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2、特殊地域管辖:冲突解

10、决:最先受理法院(1)因合同纠纷提起 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 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 所在地法院管辖(保险 标的物如为运输工具 或运输中的货物,则由 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 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 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 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 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 辖;(4)因公司设立、解 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5)因铁路、公路、 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运输始发地、 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 法院管辖;(6)因侵权行为提起 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 或者被告住

11、所地法院 管辖;(7)因铁路、公路、 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 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 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 辖(无目的地);(8)因船舶碰撞或者 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 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 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 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 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 住所地法院管辖(无目 的地);(9)因海难救助费用 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 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 达地法院管辖(无被 告);(10)因共同海损提起 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 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 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 辖(无被告);3、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 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 在地法院管辖;(2

12、)因港口作业发生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 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 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 辖;(4)属于海事法院专 属管辖的案件有:因沿 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 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 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 排放、泄漏、倾倒油类 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 上生产、作业或拆船、 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 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 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 发生地或采取预防污 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 辖;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 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 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 辖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 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 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级别管1、基层法

13、院管辖第一审行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辖政案件;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 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法院管辖:2、中级法院管辖:重 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 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 法院管辖的案件(海 事、海商案件;专利纠 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 台民事案件;诉讼标的 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 属省、自治区、直辖市 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3、高级法院管辖:诉件:A专利申请案件;B、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 利权的案件;C、强制许可 案件。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主4、最高法院管辖:全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3、对国务院各部门

14、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 诉讼的案件。最商法院认为应当由 本院审理的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 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2、中级法院管辖:(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恐怖活动案 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高级法院管辖: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 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 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 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 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 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如 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 征用案件、城市规划拆迁 案件);重大涉外行政案 件;涉及香港、澳门、台 湾地区的行政案件;其他 重大、复杂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 内重大、复杂的经一审行 政案件。4、最高法院管辖:全国范 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 行政案件。管辖异 议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 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可 以由原告、被告、第三人 提出,指定管辖不允许提)应当在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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