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国有化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512809963 上传时间:2024-02-0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私法国有化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国际私法国有化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国际私法国有化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国际私法国有化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国际私法国有化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私法国有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私法国有化(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论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国有化问题摘要:关于国有化问题一直是国际私法领域内长期存在着争议的问题,特别是国有化补偿标准方面。在对待国有化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任何国家都有权采取国有化的措施,如果实行国有化的国家对本国人不予以赔偿时,对外国人同意也不予以补偿。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是持有“不予以补偿”的态度。而发达国家则采取了三原则基础上的补偿态度,该三原则是指“充分、有效、及时”。就我国而言,我国一直坚持“不予赔偿”的原则,但在有关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上,我国的外资政策、外资立法以及中国缔结的双方协定的不一致使得该原则在适用中显得力不从心。本文将从我国国

2、际私法中国有化的基础知识出发,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现状,参考国外先进经验,试图为完善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国有化制度奉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关键字:国有化 ;国际私法;补偿原则与不补偿原则Abstract: About the nationaliza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field has been along-standing dispute, especially state-owned compensation standard. In the treatment of nationalization, between developed

3、 countries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have some differences.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generally believe that any state has the right to take nationalization measures, if to nationalize the country to foreigners no compensation, agree and dont compensate for foreigners. From this we can see, developing

4、 countries are held no compensation attitude. While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take the basis of the three principles of compensation of attitude, the three principle is that the full, effective, timely. In our country, China has always adhered to the compensation principle, but in relation to national

5、ization and compensation problem, our country foreign capital policy, foreign capital legislation and China concluded a bilateral agreement that the inconsistenci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principle is difficult. This paper from China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China have basic knowledge sets

6、out, combine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legislation, the reference of foreign advanced experience, trying to perfect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China in the state-owned system dedicated their mianbozhili.Keywords: nationalizati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7、law; the principle of compensation and compensation principle 目 录摘要1关键字1Abstract2Keywords2一、概述4(一)国有化的概念以及合法性5(二)国有化补偿标准的基本理论5二、我国国际私法中关于国有化问题的现状以及建议7(一)我国国际私法中关于国有化问题的现状71 立法上72关于国有化补偿问题的演变以及原因7(二)正确处理国有化问题的建议8三、 结论8参考文献9 一、概述 (一)国有化的概念以及合法性 国有化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人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资产实行征用,收归国有。根据美国国际法学会在1952年会议上

8、的定义,国有化是指通过立法行为和为了公共利益,将某种财产或私有权利转移给国家,目的在于由国家利用或控制它们,或由国家将它们用于新的目的刘丽娜,外资国有化补偿法律研究问题,西南政法大学 ,2006。针对国有化的合法问题,国际组织认为该行为是国家基于主权原则对其国内的外国资本实行国有化,应是国际法上的合法行为。1962年联合国第17届大会通过了关于天热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标志着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各国有权对外资控制的自然资源及其有关企业实行国有化或征收;但还同时规定了,“采取此等措施以行使其主权之国家应根据本国现行法规以及国际法,予原主以适当之补偿”。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中国家争取建立国际

9、经济新秩序的重要文件。该文件指出,每个国家有权对其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行使永久主权,包括对跨国公司进行控制、监督和管理,直到采取国有化措施。同年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肯定了各国可对境内外资实行国有化或征收的主权权利,且还排除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施加所谓征收的“国家法标准”的约束。 孟国碧,国有化或征收以及补偿理论与实践的晚近发展,当代经济,2009(07)西方发达国家认为国有化存在合法与非法的区别,并确定了判断其合法性的五项基本原则,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原则;不违反条约义务原则,支付公正原则;不歧视原则。而发展中国家则任务,东道国的国有化渐渐的严重威胁了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

10、的安全,损害了其根本利益。国有化成为对外直接投资中最重要的政治风险,因此持不合法的态度,反对发展中国家关于合法标准的认识。(二)国有化补偿标准的基本理论 国有化补偿标准是指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财产实行征收或国有化之后,进行补偿的衡量标准。在国际上,关于国有化补偿的理论主要有三大类。第一, 赫尔规则。又称为全部补偿原则,即充分、有效、及时的赔偿方式。该原则是由美国国务卿赫尔首次提出。赫尔在提出因国有化后要从赔偿数量、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时间三方面要求获得完全的赔偿。该补偿原则通常还包括预期利润在内的间接损失。这项以保护既得权利和反对不当得利为法律基础的赔偿原则被西方发达国家长期适用 陈安,国际经济法当

11、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第一, 卡尔沃主义。又称为不予补偿理论。该原则是由南美著名法学家卡洛卡尔沃提出的。在国有化以及补偿问题上,卡尔沃认为,国有化及其补偿是一国国内法上的事情,完全不收任何形式的国家法的约束;一国国有化或征收的主权权利,而不存在补偿的国家责任。对于是否应当补偿以及补偿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时间、争议等一系列的解决事项完全是国有化国家的国内事务,只能根据国内法来进行裁决,从而排斥一切国内法之外的干涉。这一原则主要依据是国家主权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既然国有化是东道国行使主权的行为,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应由国内法决定,采取国有化措施是维护自己主权的权利,不应予以补偿。 Mu

12、ehlinski. Multinationa l Enterprises and the Law .publishers .1995至于在一定情况下,基于外交政策的考虑或出于国际礼让,或其他外交上的原因,可给予一定补偿,但不是法律义务。第二, 适当补偿原则。该原则是在国家补偿事件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明确的补偿标准理论。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公平互利原则和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基础上的。根据联合国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的规定,适当补偿包含了三层意义:首先,按照一般规定,国有化补偿应根据东道国国内法来决定其补偿数额、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以及争议的解决等。其次,当事国双方存在投

13、资保护协定或均承认有关的国家法准则,则按照该协定或规则裁决补偿事宜。最后,当缺乏生效的国内国际法规则或其规定过于死板,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来确定相关事宜。根据上述三种补偿原则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国有化是国家权力对私人财产权利国家化的一个过程,对国有化进行限制是对私人财产权利免受国家的任意践踏的一种保护,而对国有化进行补偿则是因国家权力的行使在某种程度上干预私人财产权利的一种补偿。 二、我国国际私法中关于国有化问题的现状以及建议(一)我国国际私法中关于国有化问题的现状 1 立法上 就我国而言,对于国有化的规定主要见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4、和一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了,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现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企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1990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规定了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企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根据上述条例,我们可以看出,在一般情况下,我国对外国投资不实行国有化,但并未放弃特殊情况下可依法行使的征收权。即使在将来非常特殊的情况下,确有必要征收、征用或国有化时,还是会给予外国投资者合理的、不低于原财产价值的补偿。2关于国有化补偿问题的演变以及

15、原因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有化作为国际投资中的一种政治风险,其研究的意义异常深远。我国作为全球引进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对于国有化问题的对待,自然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但是实际上,我国对于国有化问题以及其补偿标准上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采取了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为经济独立与社会发展而采取的国有化措施。其中,邓小平同志在1974年联合国大会上曾指出,“中国支持发展中国家对一切外国资本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控制和管理甚至收为国有。对于国有化补偿标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均确定了相应补偿的原则。但,在与其他国家签订投资协定时却规定了全部补偿原则。例如,中英协定中规定,补偿应等于投资在征收或征收之前的真正价值,补偿的支付不应当不适当地延迟,并应能够自由退还和转移。 高岚君,论国有化的法律要件,本溪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04)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与立法现实之间出现了反差的现象,我国在面对国有化问题时的立场不明确也将导致我国在国有化问题的处理上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对国有化补偿问题采取的立场随着对外投资实践的趋势而转变的。总所周知,一国的对外政策以及立场与其本身的经济实力是密切相关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对外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