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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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制度为加强采购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达到择优选用的目的,保证优质、优价、优良的售后服务,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招标活动以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为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暗箱操作。第二条 严禁搞假招标、假投标或串标。第三条 物资采购部门对所要招标的物资进行详细说明,主要包括其品名、种类、规格型号及所需数量,并拟订招标采购计划由法律事务部审核。第四条 采购招标处负责汇总所要招标的物资所有情况,核实招标申请。第五条 采购招标计划要由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逐级审核,获批后才能实施招标采购计划。第六条 本公司的招标形式主要

2、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公开比价招标几种,根据所需不同物资分类,任何一种招标方式的实施都不能少于3家供应商。第七条 采购招标必须以“一致性”为原则,即采购人员定购的物资必须与请购单所列要求规格、型号、数量相一致。第八条 招标采购部门应对中标供应商生产(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第九条 招标采购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产要涉及投标者的资格、报价要求、评标标准、投标时限、开标日期、开标地点,还有合同涉及的主要条款等方面。第十条 评标组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者的文件、资质进行认真评议,以保证公司采购到优质的物资。第十一条 在招标会中对招标的内容、招标时间、招标地点、参加人员

3、及相关环节等要有专人记录,会后将材料归档备案。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5)西宁特钢铁合金招投标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宁特钢铁合金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西宁特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西宁特钢铁合金年度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管理细则。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

4、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 标第六条 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物资管理部)。 第七条 公司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将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内容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 第九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的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5、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与招标公告相同的内容。 如部分铁合金采购数量较小,可采取两个以上(含两个)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参与招投标,并一家招标的方式。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

6、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保留有修改、澄清或者解释的权利。在进行修改、澄清或者解释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澄清或者解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第三章 投 标第十七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良好资信。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后密封。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良好资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它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

9、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二十四条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招标规则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所有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时或投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后方可参与投标,投标保证金按照3万元收取;待确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数退还(不加利息),中标的投标人待签定正式合同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与我公司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履约期满中标人提供质量保证金后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加利息);质量保证的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一年,金额按照不低于合同金额的约定比例收取,待质量保证期满后如数退还(不加利息)。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

10、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招标领导小组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 开标和评标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和招标小组成员参加。开标时,招标人应当当众开启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招标小组负责。招标小组应当由有关技术专家和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招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九条 招标小组成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三十条 招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 招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三十二条 招标小组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招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

12、人。 第三十三条 招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应当进行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小组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不得与投标人私下接触,收受投标人的贿赂。 第三十五条招标小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相关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六条 开标和评标的全过程应当详细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五章 中 标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通过内部网或其它方式发布中标公告。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后的三日内与招标人联系

13、签订合同等后续事宜。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不得对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作出更改。 第四十条 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进行分包、转包。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对干涉招投标工作的;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或其他参与人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参与招标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按公司相应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员和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投标小组有权宣布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对责任人予以开除。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的同级或者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审计处、纪(监)委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有权利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招标人有义务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中标结果应及时报送校审计处,以便结算审计。第四十五条 对于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法律进行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细则由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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