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现状调研报告-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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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现状调研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现状调研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以下简称矛调工作) 作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可以把大量的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既方便群众,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又维护了社会稳定,是最经济、有效的维稳手段,被称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近日,区局围绕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如何适应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 组织人员深入基层乡镇(街道)、村(居)开展调研并进行了认真思考。一、矛调工作的现状和矛盾纠纷的特征(一)矛调工作现状。新区成立以来,全区共组建了216 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乡镇(街道) 8 个、村(居) 186 个

2、、企业学校等 22 个,共有 660 多名调解员和信息员,全区形成了以区协调小组为龙头,乡镇(街道)司法所为骨干,村(组)调解组织为基础的三级矛调网络体系, 几年来,全区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 1160 多件,调成率达 96%以上;各级矛调组织调处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事件 11 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60 多件涉及 116 人次,防止群体性上访 40 多件,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了萌芽状态和基层, 较好地减少了信访量、 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二)矛盾纠纷特征。主要表现为“四化”:一是类型多样化。以往调解矛盾纠纷主要为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纠纷等类型,占矛盾纠纷总数的80

3、%以上,现在主要表现为“三跨”纠纷,即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纠纷的劳动劳务、 劳资纠纷。比如:20xx年* 镇群众殷茂生组织几个乡镇的农民工在包工头王某承揽的建筑工地施工, 工程结束后, 包工头王某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借口,扣发殷茂生等人两万多元工程款。 殷茂生就组织几十人准备到市政府上访。 * 司法所得到信息后,主动介入,追回了拖欠工程款并发到农民工手中,制止了一起群体访。二是主体多元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打破了旧的经济模式和地区封锁, 矛盾触及点明显增多, 大都发生在公民与法人, 非法人团体和组织及其相互之间。比如:市区光明路市场因排水管道老化,积水外排不畅,道路严重受损,影响了商户生意

4、。商户们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但因市场属于市局铁东分局、 市市场管理中心及税务部门共同管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于是,商户们准备兑钱高层上访。天桥街道司法所了解情况后, 分别到上述三个部门及交通部门反映情况, 最终使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 受到了商户们的称赞。三是内容复合化。 当前纠纷内容, 往往同民事、 经济、行政、治安和刑事交织在一起,特别是近年来因征地拆迁、基层选举、环境污染等纠纷,数量增加,诱因复杂,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 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和一些人的别有用心交织在一起, 给处置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比如:在天桥街道王国彦,猪厂拆迁

5、上访案件中,由于牵涉面广,没有及时稳控好当事人的思想,引起家族集体上访,牵扯了区、乡两级干部的大量精力,最后经多个部门配合协调,才得以妥善解决。四是矛盾易激化。有些纠纷激化过程短,甚至在几分钟内激化,酿成刑事案件;有的纠纷潜伏期较长,表露不明显,经过矛盾积聚,突然酿成大案。比如:姬石乡农民康顺成因在本村给施工队干活时,沙浆搅拌机漏电致其死亡。施工队工头和业主相互推卸责任,情况十分危急,极有可能引起进京赴省上访事件发生。区法律援助律师李会平和姬石该乡专职人民调解员高贵清、闫玉亮及时到位,经过现场勘察,认定责任属于电工安装不合格导致事故发生。经过与市局交涉,最终协调赔偿补偿金5 万元,有效避免了一

6、起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二、当前矛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激励导向不均衡降低了矛调工作的重要性,挫伤了基层调解员的积极性。党委、政府在总结评价稳定工作时,往往把破获多少刑事案件中。查处多少治安案件、处理多少赴市、省、京上访事件。 作为工作实绩给予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而对人民调解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避免许多矛盾激化缺乏感知和认可,客观上形成了小事变大,牵扯了领导精力问题才解决看作是政绩,大事化了、没有牵涉领导精力而问题解决看作是无功的导向。(二)司法行政部门唱“独角戏”,人民调解工作尚未形成合力。有些纠纷涉及乡镇综治、信访、工商、民政、劳保等部门,但这些职能部门基本没有参与对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7、使司法所力量显得相对薄弱,陷于唱“独角戏”的境地。区划以来,我区8 个司法所,都是国债资金建的新所,目前,全区共下派专职司法助理员 5 名,其他 3 个司法所至今无司法助理员, 每个司法所的辖区人口平均为 5.4 万多人,很难完全承担包括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在内的 9 项职能。(三)调委会成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一是文化程度偏低。目前全区 660 多名调解员中高中以上学历的仅有200 多名,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二是法律素质较差。法律服务所从司法所分离后, 部分法律水平较高的同志离开司法所,专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导致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8、整体法律水平相对下降,从事矛调工作的其他人员中, 法律专业或有法律职业背景出身的人员更少。 三是调解员队伍不稳定。 受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影响,其调解员往往也随之更换,调整频繁,不能专职专用,致使专业调解人员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四)运转经费、奖励补贴缺乏保障。一是区、乡两级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无经费,调解员培训、学习难以开展。乡镇(街道)调委会工作人员,主要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兼任。二是调解员无补贴。 村级调委会成员主要是从事无偿服务,介入调解程序后,调解员的交通、文书、就餐等费用不能解决,许多调解员面临生存问题,或经商办企业,或打工谋生,往往顾不上本村民间纠纷调解事务,不少村调委会名存实亡。 极

9、易导致上访事件发生。三、深化矛调工作的建议(一)提高认识,切实把矛调工作置于建设和谐社会大局来思考和部署。 进一步加强矛盾调处工作,正确处置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把各类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充分认识矛调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把矛调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实行责任倒查,责任追究,在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上取得新成效。(二)稳定基层调解队伍。一是解决司法所缺编问题。目前,全区各司法所缺编12 人。建议采取从乡镇(街道)人员中选拔方式,充实到司法所工作。二是稳定村级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议对村 ( 居) 人民调解员及调解组织按照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财行 20xx 179 号文件精神予以保障,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或采用以调解案件的数量支付报酬的办法激励他们的积极性。 三是加大培训力度, 提高调解员业务素质。 通过形式多样的培训手段,促使人民调解员提高自身素质,胜任调解工作。(三)大力加强矛调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对换届后的村级调解组织进行全面摸排和整顿, 按照“五有” (有相对的办公室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 有印章、有调解书、有统计台帐) 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组织建设, 确保纠纷发生时人民调解组织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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